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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通用3篇)

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通用3篇)

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 篇1

委託方:_________(甲方)

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通用3篇)

開户銀行:_________(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丙方)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__]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__]46號文件精神,為加強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户。為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為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户,並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籤章。

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於工程維修及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如原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方可向維修單位支付維修金。

4.工程達到缺陷期滿,並確定該工程有關保修項目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單位提出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上籤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須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書面通知,才可將“質量保證金”撥付工程承包單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金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負責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6.本協議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7.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投標退還保證金時達成協議如下:

1、為了保證甲方在投標期間的順利投標,在交納投標保證金時,甲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本項目保證金數額的要求,提前將保證金匯給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證金後,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金額、形式,在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截止時間前。用自己的基本賬户匯入招標文件所指定的賬户內,匯款後將匯款單掃描件發給甲方財務,進行入賬。然後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標文件規定在指定銀行換取發票)。

3、在開標之後,乙方應在招標中心退還保證金到賬後,立即通知甲方並予以退還該項保證金。

(1)若甲方未能中標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未中標人基本賬户;

(2)若甲方中標後,(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與招標標人簽訂合同,並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中標人基本賬户。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精選建設工程保證金監管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本履約保證金合同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鑑於甲方與乙方於 簽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

保證範圍為乙方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時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按照中標合同總金額的%,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此筆履約保證金乙方委託甲方從支付給乙方的合同預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賠償 保證方式為履約保證金可無條件並不可撤銷地等額抵銷乙方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

第五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 7日內。

保證期滿乙方如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銀行直接將履約保證金劃回乙方賬户。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後,甲方也應向乙方提供有利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資金證明。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

協商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在項目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乙方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貳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執壹拾壹份,乙方執玖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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