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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通用3篇)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通用3篇)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通用3篇)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環山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車行道和人行道及排水等附屬構築物。

1.4 承包範圍:按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紙約定的範圍。

第2條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2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3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59天。

第3條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等級:優良

第4條 合同價款

工程中標價:依據__________年全國市政及園林定額按四類二級取費,材料價格按照______年黃石市造價信息第二期為準,下浮17%為最終合同價。工程量據實結算。

第5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

1、本施工合同;

2、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3、圖紙;

4、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6.1 適用法律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6.2 適用標準、規範

6.2.1《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1—90;6.2.2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J041—98;6.2.3

《市政橋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6.2.4

其它與本工程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施工操作規程和驗收標準。

第7條 圖紙

7.1 發包人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圖紙2套。

7.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傳給第三方。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他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7.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1套完整圖紙,供監理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8條 工程監理

8.1 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由監理。本工程 總監理工程師:

8.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監理工程師,其主要職權:

8.2.1 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2.2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的審查權。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及時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對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8.2.3 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8.2.4 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2.5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

8.2.6 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清單範圍內,對工程量、工程價款的簽證權,未經監理簽證,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8.2.7 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承包人工作不力的有關人員。

8.3 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天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指令後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廠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監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8.5 如需更換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9條 甲方代表 9.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本工程甲方代表: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的職權是:

9.2.1 參與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質量、進度,控制工程投資。

9.2.2 對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變更、工程分包、工期順延的確認權。

第10條 項目經理

10.1 承包方項目經理: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發出的通知,送交監理工程師並經監理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10.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 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0.4 承包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0.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11條 發包人工作

11.1 協助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前期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甲方成立專門負責移樹及遷墳工作的機構,有甲方牽頭,乙方配合,解決以上工作,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11.2 協助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申請批准手續。

11.3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11.4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11.5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另行約定。

第12條 承包人工作

12.1每月第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12.2配合發包人工程前期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遷墳等協調工作。

12.3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費用自理。

1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如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2.5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費用自理。

12.6 保證施工場地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交付發包人前清理平整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13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3.1 承包人在本合同簽署後3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5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3.2 承包人必須按監理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當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3 承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3.4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順延。

13.5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或在口頭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監理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作出處理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監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13.6由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報請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13.6.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13.6.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支付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3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4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13.6.5不可抗力。

13.6.6 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14條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15條 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書約定的優良質量等級,質量等級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6條 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監理工程師一經發現,承包人必須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監理工程師可隨時對工程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查檢驗。第17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或中間驗收條件,承包人首先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時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監理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8條 重新檢驗

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9條 安全施工

19.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自理。出現安全事故甲方罰款乙方5萬元。

19.4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5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裁定處理。

第20條 工程量確認

20.1 工程量的確認,由承包人申報,監理工程師會同承包人現場核實已完工程量並按合同規定計價後鑑證,承包人將監理工程師鑑證認可的工程量上報發包人核實後,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標內工程量,由監理工程師核實、確認工程量。變更工程量,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項變更工程量(增或減)在變更程序、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由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師複核後,發包人審核確認。

(2)變更金額計價原則按第23條有關規定執行。

20.2 承包人每半個月的最後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後2天內按設計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將計量結果及時反饋承包人報送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在計量前24小時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3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額支付的依據。監理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4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監理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21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

21.1 承包人每月按監理工程師簽字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的工程量上報進度,經發包人抽檢核實認可後,支付80%的進度款,10%作質保金,質保金限額為合同價格的5%。

21.2工程款付到合同價款的80%時,即停付工程款直到工程完工。

21.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審計完後除預留5%的保脩金外,其餘一次付清。第22條 材料採購

22.1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須按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清點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級等內容。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2.4 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23條 工程變更

23.1 施工中發包人若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2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換用,須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4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報工程師同意,發包人認可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原則執行;

23.4.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

23.4.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3.4.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格,變更價格計算方式同投標價格計算方式。

23.4.4 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承包人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3.4.5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3.4.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24條 竣工驗收

24.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四套及竣工驗收報告。

24.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4.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4.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第25條 竣工結算

25.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5.2 竣工驗收通過後,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剩下的5%留作質保金,質保期滿,無質量缺陷後付清。

25.3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5.4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26條 質量保修

26.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6.2 質保期一年,自竣工驗收之日後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第27條 違約

27.1 發包人違約。

27.1.1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7.1.2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7.1.3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7.2 承包人違約。

27.2.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誤一天,罰款1000元。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承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7.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罰款3%的合同價款。

27.2.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7.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8條 爭議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以向黃石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 工程分包

29.1 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9.2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責任。

29.3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

第31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1.1 在施工中發掘出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如發掘出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1.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32條 合同解除

32.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2.3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將工程轉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這種情況發生時所做工程不予結算,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也不予退還。

第33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33.1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3.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依然存在。

33.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34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6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2

建設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發揮工程應具有的效益,保證工程施工秩序的正常進行,保證合理的工期及造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制定以下條款,以約束雙方行為。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至段、至段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合同段,工程合同樁號: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詳見工程量清單,以及由甲方書面通知增加(或減少)的項目和工程量。

3.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總工期天。

4.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優良。

5.合同總價: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對本工程的承包,實行預算包乾,在施工中除由甲方書面通知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項目或工程量外,不作任何變更。

二、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為一個整體,其內容包括

1.本合同協商約定的條款;

2.施工組織計劃;

3.交通部規定的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規範;

4.甲方發出的專用技術條款;

5.工程量清單和設計文件;

6.甲方發出的相關文件、指示。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份轉讓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中標通知書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人員、質檢安全人員未堅守工地亦視為轉包。如發現轉包行為,甲方有權視其違約並強制責令其退場。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工程已發生的施工部分(進場人員才物資、裝備費用、工程損失以及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行政事務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四、一切材料、設備及施工工藝

1.屬於合同規定的相應類級,為了對材料或設備進行檢查、量測或檢驗,乙方應在使用前,按照交通部相應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及甲方,認定符合要求後方能使用於工地,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在規定的時間內,乙方應將甲方及監理人員現場檢查確認為不符合規範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移出工地,並用合格的材料、設備取代。

3.儘管先前已經過檢驗或期中支付,但甲方及監理人員發現其施工工程由於材料、設備或施工工藝不符合規範規定時,乙方應將此類工程拆除,並徹底重作,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本合同工程完工後,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交工資料四套。

五、工程的工期

1.乙方無任何理由延長工期,甲方認為施工進度過慢,不能按預定的工期竣工時,則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進行補救,以便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時間內竣工。對此,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乙方拒絕接受甲方關於加快工程進度的指令,或在甲乙雙方無任何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乙方無故停工達5天以上,或者雖然乙方採取了一定的補救措施,但仍然不能趕上預定的工程進度並將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內難以完成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未完成工程全部或部分實行指定分包或更換承包人。

2.前項工程,因各種原因影響了工程工期,必須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取相應的措施,在下一項工程縮短工期來補上,無論如何,二灰碎石基層交工時間必須在年月日之前,瀝青表面處治路面竣工時間必須在年月日之前。

3.如果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時間從規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時間第二天算起,違約金按人民幣元/天計算,違約金最高限額為元人民幣;提前一天按人民幣元/天進行獎勵,獎金最高限額為元人民幣。

4.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等而延長工期,乙方應事先書面報告甲方,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工期延長時間,甲方確認的工程延長時間,為合理的工期有效時間。

六、工程的覆蓋和掩蔽

未經甲方及現場監理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蓋和掩蔽。乙方應保證監理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將予覆蓋和掩蔽的任何工程進行檢測或量測。無論何時,當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礎已經或

即將為檢查做好準備時,乙方應事先書面通知業主及監理人員,並約定檢查時間,監理人員應按時參加上述工程或基礎的檢查和量測,不得無故拖延。如果上述約定24小時內,工程監理人員未能到場對其進行檢查和量測,乙方即可自行檢查,並如實作出自檢報告後覆蓋和掩蔽,監理人員事後應予認可。

七、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程進行施工,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行政、刑事責任。

八、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後的5天內,應根據甲方的總體施工安排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詳細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的施工安排(包括雨季以及農忙季節的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説明9由甲方審定,併發出開工令: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未能及時報送工程進度計劃、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説明,或其報送資料不符合施工要求,造成甲方開工令無法發出,影晌工期,其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乙方應嚴格履行經雙方商定的合同條款,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為此,乙方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勞務、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和其它,併為施工地段的工程質量負全部責任。

1.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現場施工人員、質檢安全人員,應是具備公路工程長期施工經驗,並經甲方認可的公路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在施工期間,以上人員必須押證施工。

2.各工序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按技術規範執行,乙方對每道工序完工後應進行檢查並整理好一切資料,以迎接甲方的驗收。

3.保證工程質量是乙方的義務。乙方應做好自身的一切監督檢驗工作,建立相應的自檢組織體系。承包人進行自檢和試驗的資料經其自檢人員和現場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後,方能作為資料依據。

十、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規定為壹年,在缺陷責任期內

1.乙方應儘快完成在交工證書中寫明的未完成工作,並隨時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修補工作。

2.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5天內,乙方必須按甲方在缺陷責任期滿前檢查結果而發出的指令,對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處進行修補、重建或修復。

3.上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復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一、關於工程費用的支付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同時提交工程質保金萬元(大寫萬元整),該工程質保金將隨中標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逐月計量返還,施工單位中期計量金額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時,工程質保金全部返還完畢。

2.工程款支付時間和金額: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工程採取根據實際工程進度逐月計量的辦法:_________________每月截至25日止進行一次中期計量(暫扣10%的工程計量金額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全部交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進行終期計量,業主累計支付工程款不低於合同總價的50%;在缺陷責任期滿前,業主累計支付工程款達到合同總價的90%;暫扣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後,如無缺陷工程、病害工程、未完工程,30天內一次性支付。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3

項目業主(以下簡稱“甲方”)與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特此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一、甲方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5、組織對乙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乙方及時處理髮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二、乙方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076-95)和《公路築養路機械操作規程》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和安全工作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派往項目實施的項目經理到生產工人(包括臨時僱請的民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必須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現場設置的安全機構,應按施工人員的1%~3%配備安全員,專職負責所有員工的安全和治安保衞工作及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機構人員,有權按有關規定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乙方在任何時候都應採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員工發生任何違法、違禁、暴力或妨礙治安的行為。

5、乙方必須具有勞動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證書,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於從事電氣、起重、建築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機動車艦艇駕駛、爆破、潛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後,方準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如出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項目經理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6、對於易燃易爆的材料除應專門妥善保管之外,還應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將任何種類的爆炸物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允許、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7、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程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8、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高空作業的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有安全員的簽字記錄,保證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9、施工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誌牌。

10、已方必須按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特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並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失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其授權的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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