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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合作協議(精選3篇)

銀行保險合作協議(精選3篇)

銀行保險合作協議 篇1

這位朋友,你可以參考一下這份銀行保險合作協議:_________________

銀行保險合作協議(精選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所描述的服務內容,甲乙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相關法律問題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共同遵守。

一、雙方介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商銀行)是在原_________________的基礎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機構,於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掛牌成立為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__________首家、山東省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乙方: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經聊城市金融業務辦公室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__________務的有限公司。註冊資本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額出資,主要經營融資諮詢、融資中介、代辦貸款、融資顧問指導、理財諮詢、市場調查外包業務、登記備乙方在甲方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按照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制度使用銀行結算賬户及支付結算工具。甲方向乙方提供銀行結算賬户服務事宜,及時、準確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

(二)代發工資業務

乙方在協議簽訂30日內將全部員工代發工資等代收業務轉至甲方辦理。

(三)電子結算業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服務項目優惠:_________________企業及企業員工開立網銀、手機銀行,免收工本費用,免收個人網銀年費,免收行內、跨行轉賬費用;免費開通企業(個人)網銀短信通知業務等。

三、附則

本協議執行中,如發生爭執或需要對協議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時,雙方應本着平等互利、互諒互讓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

銀行保險合作協議 篇2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保險公司營業部營銷部

為了方便客户,長期向客户提供人壽保險的服務,甲、乙雙方對首期、續期保費的收、付、結賬,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保險合同及交費條款規定。乙方委託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將保險費從甲方活期儲蓄存款賬户劃至乙方銀行存款賬户。甲方同意首期、續期保費由乙方提供正確數字後交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儲蓄所開立通存通兑活期儲蓄存摺,並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儲蓄賬號,若因賬號不正確而引起的各種爭議,由甲方承擔責任。甲方保證此賬號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應交保險費,賬户內若無足夠餘額支付費用而引起的責任,概由甲方承擔。甲方因故結清扣款賬户,應重新開立賬户,並及時到乙方備案。

三、甲方同意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以無折支取方式轉賬,支付款項並不別給憑證,由乙方按期發給款項收訖通知。

四、甲方對轉賬付出的款項持疑、異時,應向乙方查詢處理。

五、首期保險費甲方應在與乙方業務員簽訂本合同當日存入賬户中。若因賬户中存款餘額不足而使保險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責任概由甲方承擔,且本合同於一個月以後自動解除。

六、續期轉賬時間以甲、乙雙方在首期交費時所約定的交費時間為準,乙方認真受理,如收費有誤,在下次收費中調整。

七、若因申請變更下表中事項,應填寫變更申請書,經公司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並從即日起執行。

八、本合同只適用於個人交費,自甲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簽字人必須是存款賬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須是投保人,一個賬户可支付多個被保險人的多項費用。甲方所開存款賬户必須是密碼賬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投保人)

甲方(投保人)

身份證號

銀行保險合作協議 篇3

編號: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請借款人認真閲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貸款人予以説明。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餘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的最高額,該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環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貸款餘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一次性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累計提用的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貸款餘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額度餘額”,指額度扣減貸款餘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後的金額。

“授信期限”,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於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指雙方在相應的《交通銀行借款額度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確定的每筆貸款的期限。

“銀行工作日”、“工作日”,指貸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放款日、還款日、付息日和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後一銀行工作日。

關聯方、關聯方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後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額度的使用

2.1借款人需使用額度時,應至少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額度使用申請書》,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方可使用。

▲▲2.2 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餘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未超過額度;

(2)申請的貸款金額不超過額度餘額;

(3)使用申請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內;

(4)貸款期限和貸款的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約定;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並持續有效;

(6)借款人已辦妥申請貸款時依法必須辦理和貸款人要求辦理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手續且該等許可、批准或登記持續有效;

(7)在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8)借款人的申請符合貸款人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

(9)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10)貸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約定,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同意支付;

(11)提用外幣貸款的,借款人已提供了貸款符合相關外匯管理政策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效的外匯用途證明或登記文件;

(12)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指定了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户並簽署了賬户管理協議。

▲▲2.3 貸款人同意發放貸款的,最終放款信息以《額度使用申請書》銀行打印欄內容為準。《額度使用申請書》代作《借款憑證》。

▲▲2.4 《額度使用申請書》的幣種與額度幣種不一致的,僅為確定額度餘額的目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每日日始的匯率折算,若沒有可直接適用的匯率,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確定的匯率折算。

▲▲2.5 借款人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後,在擔保人提供貸款人接受的其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額度。

第三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3.1確定利率的基本規則

3.1.1利率由雙方在每次使用額度時協商後在《額度使用申請書》內約定。除非雙方在《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具體數值的利率,每次貸款的具體利率將根據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率種類、基準利率適用日期、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週期、利率浮動週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

3.1.2“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3) 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

3.1.3幣種為人民幣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幣種為港幣、英鎊和澳大利亞元的,日利率=年利率/365;幣種為美元、歐元、日元以及貸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幣幣種的,日利率=年利率/360。

▲▲3.2放款利率

每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在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以“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為T日,用於確定該筆貸款放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3.3利率的調整

3.3.1《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固定利率的,該筆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均執行所記載的利率。

▲▲3.3.2《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浮動利率的,該筆貸款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週期、利率浮動週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貸款利率調整日,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調整後的利率。

貸款期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按“利率浮動規則”處選擇的“按貸款入賬日浮動”或“特定起始日浮動”,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計算貸款利率調整的週期。利率浮動週期空欄填寫利率浮動的週期數,利率浮動週期單位可以選擇按日或者按月。如利率浮動週期數填“1”,浮動週期單位選擇“按日”,則以基準利率調整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週期數填“3”,浮動週期單位選擇“按日”,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天的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週期數填“1”,浮動週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1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週期數填“3”,浮動週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依此類推。

貸款利率調整日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基礎上確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不變(雙方協商一致調整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數值的除外)。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為T日,用於確定調整後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3.3.3基準利率選擇“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如遇調整後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佈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基準利率選擇“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相關基準利率根據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相應發佈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佈該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自相關基準利率被取消或停止發佈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佈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3.3.4雙方可在每個貸款利率調整日經協商一致後調整相應貸款利率的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的數值。

3.4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100%。浮動利率貸款遇基準利率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各筆貸款適用的罰息利率,自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3.5 利息的計算

3.5.1正常利息=本合同約定利率×放款金額×佔用天數。

佔用天數從放款日(含)計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為非工作日時順延,順延期間計入佔用天數,仍按本合同約定計息。

3.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不含))計算。

3.5.3如遇計算出的利息/罰息小數點後位數較多的情況,貸款人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3.6因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相應利率檔次不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利率執行。

3.7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為準。

第四條 貸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户如是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户的,貸款的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户辦理。該賬户僅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對外支付,只出售“結算業務申請書”憑證,不可以辦理支票、匯票、銀行承兑匯票等業務,不得用於其他結算。借款人自主支付辦理貸款資金劃撥時,必須在開户網點櫃面辦理。該賬户的存款利息計入借款人還款賬户。

4.2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用貸款時,應明確支付方式(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採用一種支付方式。

4.3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受託支付委託書,在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後,直接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單筆付款金額超過自主支付限額或符合第19.3約定條件之一的,應採用貸款受託支付方式。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相應的受託支付委託書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務合同、發票和收貨單據等交易資料),明確提用貸款的金額及付款的對象和金額,提用貸款的金額應與需付款的總額相等。

▲▲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應的商務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並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託支付委託書。

▲▲貸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而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重新提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因此導致支付遲延或不成功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4.4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户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書、資金使用説明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應按時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第五條 貸款的償還

5.1 借款人應按相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所記載的還款日期和金額還款。

▲▲5.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5.3 借款人和貸款人在《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約定的本金和利息的還款安排均為雙方經協商後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選擇的還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於利息償還完畢,不影響借款人對應付利息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不得因此對應付利息的償還提出抗辯。在任一還款安排下,借款人均應對全部應付本金和利息承擔償還責任。

▲▲5.4 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主動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於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2)借款人有多筆債務(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貸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6.1 借款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6.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借款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6.4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5借款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和挪用貸款的罰息等),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自行決定提前收回貸款,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7.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而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託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7.3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並辦理支付。因下列任一原因導致貸款人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户被凍結、支付對象賬户被凍結、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貸款人系統故障等。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借款人的義務

8.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及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時間、金額、幣種及利率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户用於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後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户。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户的資金進出情況。

8.2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額度,並按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應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監管機關的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使用貸款,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8.3 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具體收費按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

放款賬户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户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户不屬於在交通銀行開立的賬户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

放款賬户不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户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户為異地他行賬户的,資金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8.4 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因貸後風險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信息、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

▲▲8.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減資等。

(3)對外投資或增加債務融資超過約定限額。

▲▲8.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

(4)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優先清償其他到期債務、為其他已有債務新增抵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作出任何有類似效果的安排或簽署相關文件;

(7)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

(9)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發生關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0%;

(11)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借款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2)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發生安全或環保事故;

(14)借款人的關聯方與借款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係發生變化;

(15)借款人或關聯方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6)借款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

(17)借款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採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國家和地區名單;

(19)發生影響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8.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合併、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8 借款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前,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始終符合合同約定,生產經營資質/許可需年審的,應按時通過年審。

8.9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户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8.10借款人保證,借款人及借款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九條 額度的調整、貸款的提前到期及風險重定價

9.1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項下任一《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第8.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一事項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4)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構成或可能構成違法或違規的;

(5)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的;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9.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按第9.3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7)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9.3根據借款人在本合同簽署時的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了本合同約定利率及其調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按本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9.3.1 風險重定價包括協商重定價和直接提高貸款利率兩種方式,本合同採用的風險重定價方式由雙方在第二十一條約定。

9.3.2 “協商重定價”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提高貸款利率,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重定價日”及相關利率的具體約定。

9.3.3“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指,貸款人有權按本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自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價日”起,對借款人截至“重定價日”尚未償還的各筆貸款均執行提高後的貸款利率。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各筆貸款的基準利率種類不變,在“重定價日”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各筆貸款提高後的貸款利率。

以“重定價日”為T日,用於確定提高後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①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②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③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確定提高後的貸款利率。

9.3.4 貸款人按前述約定執行風險重定價後,自“重定價日”起執行新的利率。在此利率基礎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浮動調整,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有關約定的,按變更後約定執行。貸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或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或挪用的,在新的利率(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浮動調整後的利率)基礎上確定逾期及挪用的罰息利率,計算複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9.3.5 執行“風險重定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貸款人放棄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採取其他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第9.2條約定的各項措施。

▲▲第十條 違約

10.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依合同約定調整的,計算複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10.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 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1.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額度使用申請書》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1.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按本合同約定確定所清償抵充的債務款項。

11.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的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兑換手續的,借款人有義務按貸款人要求協助貸款人辦理,匯率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借款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2.3 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2.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3.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在本合同第13.1條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外,借款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借款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債權等;②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13.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及構成

15.1 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5.2 本合同項下使用額度時簽署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額度使用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額度使用申請書》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額度的具體內容

16.1 額度幣種: ;大寫金額: ;可用於□人民幣 □ (外幣幣種);該額度屬於□循環額度□一次性額度(可多次使用)□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

16.2額度用途: 。

16.3 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七條 利率約定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和逾期及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的相關約定如下:

第十八條 賬户約定

18.1借款人指定下述賬户為放款賬户,該賬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户。如雙方在相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中另有約定,以該《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約定為準。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18.2借款人指定:

(1)還款賬户為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2)資金回籠賬户為: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支付及償還的具體約定

19.1本合同下提用的每筆貸款期限不長於 □月□天,且全部貸款的到期日不遲於 年 月 日。

19.2本合同下自主支付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19.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19.4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後 日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二十條 財務限制、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

20.1 借款人對外投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增加債務融資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

20.2 關於借款人財務指標的合同約定:

(1)

(2)

(3)

20.3關於外部機構評級的具體約定:

(1)

(2)

20.4關於借款人生產經營資質/許可的具體約定:

(1)

(2)

▲▲第二十一條 風險重定價的具體約定

21.1 本合同採用下列第 種風險重定價方式:(1)協商重定價;(2)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21.2 採用“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方式的:

21.2.1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提高後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為:□基準利率(不上下浮/加減點)□上浮 %□下浮 %□加 個百分點□減 個百分點。某筆貸款對此另有約定的,該筆貸款提高後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以適用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記載為準。

21.2.2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提高後的貸款利率為: 。

第二十二條 聯繫方式

借款人接收第十二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繫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若有)各執 份。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24.1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13.3條。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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