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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作協議書

物流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流合作協議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國際快件業務合作訂立本合同,以便相互促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期限

本協議籤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_____年。如本協議期滿需要續簽,雙方應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完成以下事宜:

1、在本協議續簽備用處(如該處已用完,應更換新的協議書)重新簽字、蓋章,日期應與上年期滿日相接。

2、更換並重籤適用於下一合同期限的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委託甲方出運國際快件,甲方應盡全力以最快的時間安排運送快件。

第三條 價格

甲方根據其市場公佈價格、乙方的月發件量和收件地分佈、協議的履行期限等因素,決定其對乙方的價格(見附件一)。乙方享受的實際價格,等於甲方市場公佈價與附件一對應百分比的乘積。

第四條 調價

1、預測:甲方在預測乙方月發件量和收件地分佈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對乙方的價格。當實際與預測出現較大差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調整價格。

2、補收: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對本協議發生之日給予乙方的折扣予以收回。

a、乙方將本協議賦予的權利或義務擅自轉給第三方;

b、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運單、包裝等甲方專有物品轉給第三方;

c、乙方不能按時、足額給付甲方運費;

d、在合同期內,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快件業務轉給第三方快件公司出運。(當甲方無能力提供第三方快件公司服務時除外);

3、a、密度:甲方市場公佈價格時根據標準體積重量比(6m3:1ton)制定得 。若乙方託運的體積重量比超標時,甲方有權按體積重量進行收費。

b、加收:若發生簽訂本協議時無法預測的臨時費用(包括當不僅限於關税、倉儲費等),甲方有權額外收取這類費用,但需逐項鑑別。

c、年審:價格百分比最少每年審核一次。如有修改,甲、乙雙方應協商調整價格。

d、本條(即第四條)規定的調價或加收,甲方應在發生後的7日內作出書面確認。

第五條 甲方免費提供各類物料,國際dhl單證、紙箱資料等,但乙方必須保證專物專用。

第六條 1、乙方保證所有託運貨物都沒有法律、條約和公約禁運的物品。

注:*禁運物品是指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的危險品、貴重品、有害材料、武器、軍用裝備及其零部件、非法藥品或毒品、寶石、珠寶首飾、現金、有價證卷、動植物、法律禁止的類似貨物、需要特別處理或標有必要條件的貨物;

*已向我司聲明,協議同意作為特別運輸的不在此列;

2、甲方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拒收乙方補安全、不合法的託運貨物。

第七條 甲方承諾全部通過國際快件網絡將乙方委託甲方的國際快件運送到目的地,並提供免費的快件跟蹤查詢,加急服務等。在乙方沒有指定網絡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根據地區的不同選擇優勢網絡渠道出貨。現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網絡價格參考附件二。

第八條 所有運費到付的快件,若乙方的客户在八個月內拒付,則應付運費無條件全部由乙方支付,不享受優惠折扣。

第九條 甲方每月憑pod單證、電腦帳單,於一周內與乙方結清運費。

第十條 甲方將派有關專業人員解決任何乙方快件的查詢與投訴。如誇獎發生丟失或時間延誤,乙方應自動提供有關快件的全部詳細資料,如卻是為甲方過錯導致,將按協議第十三條款賠償。

第十一條 保密

1、雙方簽定的本協議及其附件內容,未經對方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得知對方商業機密(包括但不僅限於客户名單、價格折扣、服務網絡和其他商業資料),未經雙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注:雙方承諾:本協議終止後得兩年內,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對方的商業機密。

第十二條 終止

1、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

a、一方宣告無力還債、破產、被清算、資產被接管;

b、對違反本協議長達30日,既未見積極補救,又未見書面説明。

第十三條 甲方承擔的責任:

一般情況:

1、若文件丟失或損壞,確實由於甲方的責任,且乙方在事情發生後30天內提出,並能提供相關證明,則應免去乙方該票快件郵費,另根據實際情況賠償給乙方。

2、若貨物丟失或損壞,確實是由於甲方的責任,且乙方在事情發生後30天內提出,並能提供相關證明,則應免去乙方該件的郵費,另外按照貨物的實際金額賠償給乙方。

3、快件、貨物延誤按照iata和華沙公約的規定執行。

特殊情況:

乙方按文件或貨物的實際價值填寫申報價值,申報價值超過100美金 (含100美金)必須進行報關,乙方可根據自身參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甲方不承擔的責任:

1、貨物可能發生的正常延誤

甲方將按照盛捷作業標準盡全力派送乙方的貨物,但這不是甲方的保證,對於任何可能發生的正常延誤(如海關查驗、罷工等),乙方不能援引盛捷作業標準來要求甲方負責。

2、無法控制的情況

如果遭遇甲方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貨物丟失、破損或錯誤派送,甲方不能承擔責任。這些情況包括:

*自然災害,如:地震、龍捲風、暴風雪、洪水;

*不可抗力,如:戰爭、飛機失事、禁運;

*貨物原有的缺陷或特徵(即使在收件時我們已經知道);

*非甲方人員的行為或疏忽,如:

—— 發件人;

—— 收件人;

—— 海關或其他直接政府官員

—— 各種安全檢查中電場、磁場導致的任何電磁產品的破壞和信息丟失,甲方也不負責。

3、間接損失

無論是否屬於合約或訴訟範圍,以下情況(包括疏忽甚至由甲方的過錯造成的)甲方也不能負責。

*間接或特殊的損失或丟失;

*其他間接損失;

*未被其他合約。

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收入、利潤、利息、市場、機會、貨物效用的損失。

4、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適用於託運貨物到達或途徑非發件國的情況。該公約管制並在多數案例中進一步限制樂承運人對貨物丟失、破損所應負的責任。

5、承運人

乙方同意:甲方不是普通承運人,甲方保留可以無條件拒絕或放棄為任何個人、集體、公司承運任何貨物的權利。

6、留置權

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未及時支付運費、關税、預付款或運輸中發生的任何費用,甲方有權留置任何承運的貨物,在這些費用支付前,甲方將持有這些貨物,並可以拒絕乙方的返還要求。

7、送貨

信箱或郵政編碼不適用甲方送貨,甲方送貨僅遵由乙方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但這並意味着由收件人本人領取,設有甲方速遞中心的收件地,甲方將把託運貨物送達該中心。

8、路線

所有託運貨物的路線和轉運,都是根據甲方的判斷而隨時安排的,不存在雙方協定的中轉地。

第十四條 協議和附件

1、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勢,並有雙方蓋章和授權代表簽字。

2、雙方簽定的各附件是本協議的正式組成部分。

3、如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國家法律約束,不得有違背法律的條款。

2、如雙方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首先應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時,提交温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均有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和單位蓋章。雙方各保留一份原件。

甲方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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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標籤: 協議書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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