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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精選3篇)

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精選3篇)

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精選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即( )公司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在天津簽訂,全體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 在本協議中,上列(_____)名合夥人可統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夥。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資數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 合夥人繳付貨幣出資,應將貨幣劃入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的專用帳户,其他合夥人應為其簽署出資確認書。

4.03 合夥人的勞務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對附件一所列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及作價金額予以確認。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4.05 合夥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4.08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合夥事務執行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協議中,根據有關約定或授權,負責執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統稱"執行事務合夥人"。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全體合夥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第6.03條作出決定。

6.04 除非另有約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表決辦法如下: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6.05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06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超越全體合夥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合夥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合夥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6) 擅自以合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合夥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税務

8.01 合夥企業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8.02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及時送交合夥人。

8.03 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第九章 入夥和退夥

9.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9.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 合夥人提前30日通知退夥;

(2)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9.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9.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0.02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1.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1.02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03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12.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12.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説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2.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2.05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合夥協議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電子商務平台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或者:經評估,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二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上海東坊紅網絡信息有限公司並被公司消化掌握,技術入股合同,合同範本《技術入股合同》。

第三條: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甲方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祕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佔有或者使用,亦不會用於自營業務。

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後,甲方取得股東地位,電子商務平台技術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

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應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簽章):

合同簽訂地:上海市

合同簽訂日期:

某公司普通合夥協議書 篇3

普通合夥協議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繫方式: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夥企業的名稱:                    

1.2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

2.1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夥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並形成財產清單,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在合夥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修改合夥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夥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夥企業所有並使用。

3.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5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夥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5.3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夥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夥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夥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夥與退夥

6.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6.4.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6.7合夥人退夥時,經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7.1.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7.1.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夥企業清算印章。

7.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名:                    

日期: 

標籤: 協議書 合夥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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