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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許合夥協議(精選3篇)

上海特許合夥協議(精選3篇)

上海特許合夥協議 篇1

第一部分總則

上海特許合夥協議(精選3篇)

第二條特許經營授權

一、甲方擁有_____特許經營體系,經營範圍: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授予乙方__________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

□直接特許

□區域特許

□複合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准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

□具有獨佔性

□不具有獨佔性

第五條特許經營費

一、加盟費

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__元,該筆款項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選擇按照以下標準在□每月/□每年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當月/□當年營業額的___%,按比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__________。

三、保證金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元作為保證金,以確保本合同的完全正當履行。

2、甲、乙雙方約定,保證金保管由上海連鎖經營協會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情形,甲方可要求從保證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償付。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____日內補足保證金並繳足欠款。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業祕密保護

第六條信息披露

一、雙方當事人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被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

證金不予返還,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開業

第九條商號的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______註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提供書面授權文件,以配合乙方進行加盟店名稱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經營模式、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經營手冊》等,已確保乙方順利開展加盟店的運營。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四十五條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後__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培訓、技術指導義務;

三、強行要求乙方接受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的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供應;

四、累計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或因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造成乙方重大損失;

五、因生產或銷售的特許產品存在缺陷或嚴重質量問題,被質監部門處罰的;

第四十六條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二、喪失註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並被主要媒體曝光,品牌形象和價值及企業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七條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__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四、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註冊商標或

特許標識的使用範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五、拒絕參加甲方組織的初始的或後續的培訓;

六、因管理和服務問題引起大量投訴或被主要媒體曝光批評,嚴重損害特許經營體系的商譽;

七、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於泄露)商業祕密的行為;

第十二部分合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上海特許合夥協議 篇2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遊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郵輪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郵輪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岸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岸上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遊意外保險。經乙方推薦,甲方已經閲讀並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為準。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遊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遊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註費;□乙方統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等,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及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並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規定及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煙規定,除指定的吸煙區域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煙。

6.在郵輪旅遊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閲讀並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遊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遊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遊的,不得擅自分團、脱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遊產品説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甲方,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説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佈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遊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專科醫師及醫療設施,郵輪離岸後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為防止途中發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遊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遊,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旅遊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遊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況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的情況下,啟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所佔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遊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旅遊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1)、《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遊行程單、郵輪旅遊產品説明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等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的約定;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具體購物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5.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6.購物活動具體約定如下: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

名稱主要商品

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説明甲方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甲方簽名:         乙方(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約定;

3.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5.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6.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如下: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

説明甲方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甲方簽名:         乙方(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特許合夥協議 篇3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上海市律師協會

為律師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時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減少律師的後顧之憂,甲乙雙方就參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師醫療互助金一事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上海市律師醫療互助金,時間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每人每年交納人民幣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繳清。

2、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在互助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乙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具體標準如下

1)意外身亡給付人民幣50,000元。(因鬥毆、酒後駕車、自身傷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給付人民幣10,000元。

3)患惡性腫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重度腦中風、心肌梗塞等七種重大疾病之一的,經確診後給付人民幣50,000元。(其中嚴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腦中風是指有嚴重後遺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給付人民幣40元,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60天。

3、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在互助的有效期內發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甲方人員報銷部分醫藥費:

1)一般門急診醫療費用:

(1)帳户段費用乙方不予承擔,由甲方人員自負;但其中甲方人員去藥房購買藥品或去醫院看病發生的乙類藥品10%部分,乙方予以報銷80%。

(2)自負段費用,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

(3)共負段費用,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90%;

2)住院或急診室留院觀察醫療費用:

乙方按甲方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10%乙類藥品自負部分由個人自理)

3)門診大病和家庭病牀的醫療費用:

乙方按參加人員實際自負部分承擔80%;

4)以上一般門急診醫療費用,乙方為甲方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承擔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住院或急診室留院觀察的醫療費用,乙方為甲方參加人員合併累計承擔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其中手術費限額為5000元,醫療醫藥費15000元)。

5)報銷請帶好醫藥費發票和病歷卡,由事務所指定專人辦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參加人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冒名頂替,一經發現,取消其報銷資格。

三、

1、甲方參加互助金必須以全體專職律師和全體專職行政人員整所參加。專職律師或專職行政人員是指勞動人事關係在甲方單位或從甲方退休的原專職人員,不包括兼職律師以及從其他單位退休後從事專職律師的工作人員。

2、甲方參加互助金人員應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稱社會醫保)甲方參加人員患病必須在全市醫保規定的醫院就診。

3、甲方申領互助金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提供的醫療費用憑證必須是社會醫保的專用憑證,接受治療的內容應在社會醫保允許的範圍內),且應在相關事件或醫療費發生日60天內申領,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4、七種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內由醫院確診的,如在參加醫療互助之前發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給付的待遇。為體現醫療互助金互助共濟的精神,意外身亡給付50,000元和大病給付50,000元,乙方參加人員終生只能合計享受一次,不能重複或是迭加享受。

5、計劃生育、分娩發生的費用由社會醫保統一報銷、發放補貼,本互助金不再予以報銷。

6、在互助有效期內,甲方參加人員如因發生轉所等原因離開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則執行:

1)如繼續在本市律師行業,其互助待遇可繼續享受至本協議期滿;

2)如離開本市律師行業,其互助待遇自辦妥離開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異議,由雙方參照社會醫保的有關規定及律師醫療互助共濟的特性協商解決。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繳清全年參加人員互助金後生效。本協議期滿,雙方如無異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以後如此類推。但甲方需在順延期的第一個月內繳清相關的互助金。否則,視為協議終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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