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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合夥合同範本(精選3篇)

協議合夥合同範本(精選3篇)

協議合夥合同範本 篇1

甲方(協議主體)名稱:

協議合夥合同範本(精選3篇)

乙方(合作方)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合作協議期限

合作期限自  20__  年  07  月  15  日起至  20__   年   09  月      15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工作時間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相關署名的文章寫作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點:自由。

3、工作時間:自由。

4、文章數量:不受限制。

三、乙方應履行的義務及責任

1、乙方在合作協議期限內向甲方提交原創作品。

2、乙方的原創作品嚴禁抄襲,套作。如涉及版權侵犯問題,乙方應負全責,並對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3、經甲方審核通過並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的文章,一年之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甲方對該篇文章的一切商業行為。

四:甲方應履行的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在合作期限內對乙方提交的作品進行接受及審核。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審核結果。

2、審核通過後,甲方應按照協議要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3、甲方在發表文章時應署名乙方的名稱(或筆名)。

4、經審核通過並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的文章,自發表之日起,一年內甲方擁有該篇文章完全所有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

5、未審核通過的文章,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以及轉賣。

五:勞動報酬

1、每篇經審核通過的原創文章服務費為伍拾元人民幣。

2、在該署名文章自發表之日起,一年之內。從一千閲讀量起算,每增加一千閲讀量,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叁拾元人民幣。金額上不封頂。以實際閲讀量為準。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協議合作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小趙跑龍套工作室負責人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協議合夥合同範本 篇2

合作方:

合作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民融合的方針、平戰結合、軍民兼營”的指示精神,為更好更快的發展國防交通事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工程建設項目成立“項目工程管理部”,交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全權負責所屬項目的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和其他約定的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特制定如下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程項目合作經營原則:本着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如期完成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其他約定的工作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作經營方案

第二條、在乙方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均交由乙方實施、建設和管理,自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在20__年內應保證廣東省範圍內及省外等項目之一工程建設,其後年度工程量不低於5,000萬元(所有工程項目甲方所下浮點不含在工程造價和取費標準內)。

第三條 乙方按照甲方的經營理念,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日常財務。工程款項通過甲方轉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户。

第四條 乙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税務、衞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税費和統籌資金。

第五條 甲方任命乙方為工程部負責人,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招用、辭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人員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報甲方備案。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審核權、工程質量以及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並及時改進。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具體的項目工程簽定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時間、下浮點數。補充合同未做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視同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__年6月 日起至20__年6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期滿,乙方可以自願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甲方應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根據項目工程實際施工建設量來撥付工程款,每工程項目甲方在開工前期一個星期內不少於向乙方撥付工程款50%,餘下的工程款項按工程進度拔付,該款項乙方保證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項目工程招標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項目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的管理事務,並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提供項目工程管理部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移交給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每項目的有效效證照以及相關有效文件,並負責每項目的款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甲方須協助乙方處理項目屬在地的社會關係。

第十五條 乙方確保甲方所屬項目工程建設安全、質量、工期的保障,並服從甲方領導,為發展國防交通事業而努力。

第十六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滿後,甲方該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經營期間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決算完成,並付清全部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30日前派員對乙方合作經營經營情況進行審核結算。合同期屆滿之日,雙方就財務、財產等事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十八條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十九條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遞交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書一份。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違約方在守約方書面通知7個工作日之內向守約方支付100萬違約金,。違約事由持續三個月的,雙方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二、三、四、 十、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故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應向合同簽訂地所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協議合夥合同範本 篇3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能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能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c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能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能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能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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