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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協議範本

合夥企業協議範本

第一章 總則

合夥企業協議範本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 合夥目的:保障合夥人權益,分擔風險,積累資金。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服飾 代理銷售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與地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索亞服飾

第六條 合夥企業地址: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商會8樓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條 合夥企業合夥人共 4 人。

吳春夏 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區當湖街道

曹美慈 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鳳鳴街道

吳薇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錢湖南路高教園區

金倩子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夥人姓名:吳春夏

以貨幣出資30萬元,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10萬元,總認繳出資4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37.5%。

合夥人姓名:曹美慈

以貨幣出資20萬元,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5萬元,總認繳出資25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5%。

合夥人姓名:吳薇

以貨幣出資18萬元,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3萬元,總認繳出資2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2.5%。

合夥人姓名:金倩子

以貨幣出資12萬元,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14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5%。

第九條 合夥人應在 XX年12月30交付出資。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合夥企業財產

第十一條 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合夥人的出資以及合夥企業名義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第十二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 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五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六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及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想要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有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

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吳春夏執行合夥名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條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個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貴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薄。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二)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六)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與其餘合夥人比例為2:1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1) 因執行人造成虧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與其餘合夥人承擔比例為2:1

(2) 因其他合夥人造成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所佔比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每三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入夥及退夥

第三十五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四十三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關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四十五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七條 合夥企業經營期限五年。

第四十八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 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 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 清繳所欠税款;

(四) 清理債權、債務;

(五)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 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 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三) 合夥企業的債務;

(四)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協議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4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有關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事項為準。企業登記機磁核準之日起,合夥企業成立。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經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合夥企業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二份。

第五十九條 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確定。

合夥人簽名蓋章:吳春夏 曹美慈 吳薇 金倩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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