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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併購協議(通用4篇)

股權併購協議(通用4篇)

股權併購協議 篇1

股權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

股權併購協議(通用4篇)

第一節 股權轉讓協議的基本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是投資公司通過受讓目標公司股權的方式對目標公司進行併購的核心法律文件。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也不盡相同,這裏我們根據經驗對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協議的開宗明義部分,多載明出讓方為將其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提示

前言部分的功能在於闡明投資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功能,這有利於讀者正確理解合同的條款,也有利於發生爭議時救濟投資公司的合同利益。

二、詞語定義

這部分內容的目的是固定協議中使用的某些詞語的含義,防止歧解亂用。從實務中看,需要確定含意的詞語大致有:

1.出讓方:是指在本協議中依本協議的約定出賣其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

2.受讓方:是指在本協議中依本協議的約定向出讓方購買股權的。

3.雙方:在本協議中雙方是指出讓方和受讓方。

4.一方:在本協議中一方是單指出讓方或受讓方。

5.股權:股權指股東依其對目標公司的出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的對目標公司的各項權利。

6.目標公司:目標公司是指XX公司。股權轉讓生效後,目標公司將變更為受讓方擁有百分之股權的公司。

7.中國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8.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正在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財務會計制度。

9.中國税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其他有權機關頒佈的在本協議簽訂時正在執行的有關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單行條例。

10.披露:是指出讓方就與本協議項下交易內容有關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特別是對受讓方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向受讓方履行的全面告知義務的行為。出讓方的披露應當全面、真實,不得隱瞞和遺漏,出讓方的披露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11.隱瞞:是指出讓方在披露過程中對其明知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實履行告知的義務的行為。

12.遺漏:是指出讓方對其應當知曉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由於其不知曉而未披露,或雖然知曉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賠償:是指簽署本協議的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標的或價款之外的給付義務。

14.公司權力機關:是指簽署本協議的雙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批准本公司簽署本協議,進行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機構。

15.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是指確定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時日,自該日起轉讓股權在目標公司的利益轉歸受讓方享有,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為X年X月X日。

16.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是指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決策權、人事權(包括對董事長、董事、監事、監事會主席、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撤換)以及印鑑、賬目、資產等移交的時日(一般情況下本條款僅對絕對控股的併購適用)。

17.目標公司的法定賬目:是指完整保存於目標公司的、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對目標公司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進行全面有效記載和核算的財務賬冊和會計憑證。

18.目標公司或然負債:是指由於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後使目標公司遭受的負債,而該等負債未列明於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前的法定賬目中也未經雙方作賬外負債確認的,以及該等負債雖在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前的法定賬目中列明,但負債的數額大於賬目中列明的數額的,其大於的部分。

提示

股權併購協議經常是跨國合同,交易雙方的語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權轉讓協議涉及的學科、部門、專業多,為防止因雙方對某些詞語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於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對某些詞語的含意在協議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於哪些詞語需要解釋其含意,只能根據協議的內容、雙方的文化、法律背景決定。

三、交易雙方、目標公司和交易標的

此條款的功能在於確定交易主體和交易標的的承載者——目標公司。

1.出讓方。實務中如果出讓方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或護照的號碼等信息。如果出讓股權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為協議的附件。同時明確在本協議中,所有在本協議項下出讓股權的自然人統一稱為出讓方。如果出讓方為法人,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業類型等信息。

2.受讓方。應當寫明投資公司的全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業類型等信息。

3.目標公司。實務中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目標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

4.目標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況下目標公司設立有分公司,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分公司為目標公司組成部分,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需要載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負責人姓名、經營範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5.目標公司的子公司。在許多情況下,目標公司都有對外投資,對於這些投資除屬於債權類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外,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載明它們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目標公司的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業類型、經營範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6.交易標的。在本合同項下出讓方出讓、受讓方受讓的股權為佔目標公司交易基準日全部註冊資本百分之股權,以及依照該股權股東應當享有的對目標公司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未分配利潤及股東各項財產權、表決權、人事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益。

提示

(1)股權包括股東依據出資額和公司章程擁有的財產權、參與決策權、知情權、人事權和訴訟權。財產權又包括利潤分配權、股權出讓權、特定情況下請求公司收購股份權、股權優先購買權、優先增資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繼承權等。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股東擁有的這些權利必須一併轉讓。

(2)在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以前目標公司已經通過決議派發的股息紅利應當登記在屬於公司負債的應付股利賬户,該等屬於負債的應付股利原則上不能轉讓,仍應當支付給出讓方。凡是在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沒有分配的利潤一概與股權一併轉讓,必須在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後向新股東分配。

(3)除非出讓股權的股東尚未完成出資,或者已經確定有出資違約責任(遲延出資或出資不符合約定)或者出資不足責任(非貨幣出資虛高作價),否則股東不對目標公司承擔什麼既定的責任。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勿需載明受讓方對目標公司獲得權利的同時還承擔什麼責任。

四、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此條款的功能在於明確出讓方為進行交易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在因出讓方違反承諾與保證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獲得賠償奠定基礎。該條款對於促進出讓方如實披露,規範操作,對於防避投資公司的併購風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實務中該條款多以“出讓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向受讓方承諾與保證如下,受讓方正是基於出讓方的這些承諾與保證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開款明義。該條款的內容大致有:

1.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目標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國法律、法規進行的,目標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獲得營業的資格外,還進行了有效的税務登記、企業代碼登記等,並逐年通過年檢;

2.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歷次分立、合併、改制、改組等均依法有效進行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所經歷的分立、合併、改制和重組均是依法進行的,其行為合法有效不可逆轉,且不存在任何不確定或未盡事項;

3.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守法經營照章納税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守法經營,照章納税,不存在違法經營和偷税、漏税、逃税情況,不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強令關閉的情況;

4.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遵守財務會計制度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目標公司自成立以來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會計賬目、憑證、報表等均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且真實、全面、準確,賬物相符,壞賬和報廢資產均已作核銷處理;

5.出讓方關於轉讓股權無瑕疵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向目標公司的出資乃至對目標公司股權的獲得完全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操作的,並進行了有效的驗資,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盡責任和爭議,不存在出資違約責任和出資不足責任;

6.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行為有效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在本協議項下對股權的出讓已按目標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其他股東同意,並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同時也取得目標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7.出讓方關於轉讓股權未設立質押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在本協議項下出讓的股權沒有設立任何質押和他人權利,出讓方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轉讓權;

8.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已經履行內部批准程序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已經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完企業內部批准手續,並獲得企業權力機構的有效授權;

9.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資產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凡為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所有的資產全部列於披露給受讓方的目標公司的各項資產明細表中,凡列於披露給受讓方的各項資產明細表中的資產全部為目標公司所有,且不存在產權爭議;

10.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負債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凡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負債,均已列明於披露給受讓方的目標公司的賬目和負債明細表之中,凡負債數額尚未確定的,出讓方均以如實披露給受讓方,雙方已經對其將產生的目標公司負債數額進行了確認。凡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出讓方願意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受讓方履行賠償義務;

11.出讓方關於不損害受讓方利益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保證自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減少註冊資本、不會低價轉讓資產、不會贈與資產、不會無償放棄自己的權益、不會無償擴大自己的義務、不會分派股息和紅利、不會作出有損受讓方利益的安排和行為;

12.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不出讓知識產權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保證自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出讓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不會出讓自己的用電指標、用水指標、排污指標和各種政府許可,不會出售自己的業務、銷售網絡、銷售協議、已經發放的促銷品、宣傳廣告等。並且根據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包括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等保護其擁有的各種商業祕密和經濟信息;

13.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不會惡意訂立合同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保證自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惡意簽署有損受讓方或目標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協議、契約,確需簽署的標的額在XX萬元以上的合同,出讓方將促使目標公司事先通知受讓方;

14.出讓方關於凍結員工職務和薪資的承諾與保證。其內容大致為:出讓方保證自X年X月X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目標公司交付日止,目標公司不會提升員工的職務,也不會對外招聘管理幹部,不會變更已有的勞動合同增加員工的薪資,不會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增加員工數量;

15.兜底條款。其內容大致為:除上述承諾與保證外,出讓方還承諾和保證除在本協議或有關文件中披露給受讓方的對受讓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外,交易股權及目標公司不存在任何對受讓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出讓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承諾與保證是不可撤銷的。

提示

出讓方是賣方,必須保證自己交付的標的是無瑕疵的,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會要求出讓方作出大量的承諾與保證。從實踐經驗看,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條款越多越好,對受讓方越有利。因此,投資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應當根據客觀情況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儘可能多地增加出讓方承諾與保證條款。

五、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是對應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的一個條款,表明受讓方已經由其權力機構批准訂立本協議受讓股權。實務中多以“受讓方向出讓方承諾與保證如下”開款明義,其內容大致有:

1.受讓方關於有權受讓股權的承諾與保證。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讓方有資格購買出讓方在本協議中出讓的股權;

2.受讓方關於依約支付轉股價款的承諾與保證。受讓方具有購買出讓方在本協議中轉讓的股權的能力,保證按本協議約定按期如數支付轉股價款;

3.受讓方關於簽署本協議受讓股權行為有效的承諾與保證。受讓方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下購買出讓方的股權,已經得到本公司權力機構的授權和批准。

提示

在一般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條款較少。這主要是由交易雙方的地位所決定的,受讓方是買方,支付的是貨幣,貨幣為王。受讓方即使只承諾按時支付價款一條就已經足夠了。

六、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

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條款的功能主要是將併購意向協議中關於出讓披露事項的內容引入合同,從而使出讓方的披露責任轉化為合同義務,進而為投資公司因出讓方不盡責披露而生的損失的索賠奠定基礎。實務中該條款多以“出讓方保證已經按照如下約定向受讓方履行了披露義務”,或者“出讓方保證其對披露義務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約定”,“受讓方正是基於對出讓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讓股權並同意股權轉讓價格的”開款明義,其內容大致有:

1.原則規定:

(1)披露是出讓方單方對受讓方應盡的義務,特別是可能導致受讓方或目標公司不利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出讓方更應該全面如實披露;

(2)出讓方不得隱瞞和遺漏應當披露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隱瞞或者遺漏的視為出讓方未披露;

(3)披露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發生的期間為目標公司成立至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但以該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的影響尚未消除或其結果尚未發生和尚未處理的為限;

(4)自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至目標公司交付日這一期間目標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特別是對受讓方和目標公司不利的事項,出讓方有義務將事件及有關情況在開始交付前書面通知受讓方;

(5)受讓方正是基於對出讓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訂立本協議受讓出讓方出讓的股權的,才同意本協議約定的轉讓股權的價格的;

(6)出讓方在此明確如果出讓方違反本協議本章關於披露原則的約定和關於披露內容的陳述,或者基於本協議或本協議以前交易雙方有關出讓方披露的約定或出讓方關於披露的承諾,以及根據公允原則出讓方應當履行的披露義務,出讓方願意根據本協議對受讓方進行賠償。

2.披露的內容:

出讓方在此明確其已經完成披露的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並且有關披露的內容不存在隱瞞、遺漏和誤導,保證真實、可靠:

(1)合同:目標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畢或未尚履行的各種合同、協議和契約或性質相同的文件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2)債務:不管是否列於目標公司的財務賬目上,不管是以貨幣還是以勞務或物品或其他為給付內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應付股東的款項,包括目標公司依其銷售協議或有關銷售政策應當支付給經銷商、消費者的折扣、折讓和獎勵等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各種債務,已經全部列表提交給受讓方。對原因已經生成但結果尚未確定的債務,出讓方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不會使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

(3)責任:不管是目標公司或其員工故意或過失所為,凡是應由目標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不管履行責任的內容、方法、期限和數量是否已經確定,只要引起責任的行為或事件已經發生,而責任並未有效解除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4)處罰:不管是目標公司或其員工故意或過失所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事件已經發生,不管處罰權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達處罰決定書,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5)訴訟:不管目標公司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關訴案已經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結案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6)他人權利:不管目標公司主動所為或被動承受,只要已經發生目標公司的資產抵押、質押、留質,以及權利質押、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或資產和賬户被查封、扣押和凍結以及負有協助執行義務,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7)改制取得:目標公司通過改制、分立、合併取得的資產以及該等資產是否設置有抵押或限制轉讓等的情況,已經全部向受讓方如實披露;

(8)股東未盡義務和特別權利:凡目標公司的股東依公司章程、協議規定應盡而未盡的義務和將繼續享有的特別權利,包括獨家供貨權、獨家經營權、共同使用權等等,已經全部向受讓方披露;

(9)他人財產:凡建在目標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不動產或機器設備,其產權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權益的已經向受讓方披露,凡目標公司為生產和經營所需長期使用他人的財產也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0)特別義務:目標公司對其它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諸如供電、供水、供汽、通過、出租、出借資產等義務的,不管是否有協議,只要具有持續性就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1)特別權利:凡是政府提供給目標公司的特別權利,或者目標公司對其它單位享有的特別權利,只要該權利是持續着的,就已經向受讓方披露;

(12)員工和勞動合同:員工總數及有關待遇、勞動合同、工資、員工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離休、退休、預退、工傷、停薪留職等特別員工的名單和公司的負擔情況已經全部披露給受讓方;

(13)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和財務報表:截止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明細表、在建工程明細表、知識產權資產明細表、土地使用權明細表、存貨明細考、債權明細表、負債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已經披露給出讓方;

(14)除上述外,根據披露原則出讓方應當披露的其它事件、情況、信息和資料,已經披露給出讓方。

提示

從公司併購的實踐經驗看,單單依靠出讓方的保證是不足的。換句話説,不能只聽出讓方怎麼説,還要實地看看,看看財產的現狀,看看財務賬目是否例規並且準確,看看合同是怎麼寫的,核實一下,計算一下,這就要求出讓方進行盡責披露。從實踐經驗看,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出讓方應盡的披露責任越多越好、越細越好。這是因為出讓方關於目標公司的披露和承諾保證一樣,都是受讓方要求出讓方進行賠償的邏輯前提。規定得越多越細,受讓方一旦遭受損失,向出讓方索賠的理由就越充分。

七、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投資公司的最大風險就是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所致的損失。從實務中看,引起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情況多種多樣,有因為出讓方有意隱瞞目標公司負債或責任的;有因為目標公司管理不善,因不知情而未披露的;有因懷有僥倖心理認為不能被追究而未披露的等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所致受讓方損失的賠償責任,對投資公司防避併購風險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需要提請注意的是,這裏説的出讓方的賠償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是特指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致受讓方損失的賠償責任,是一種只有出讓方才負有的單方責任,而且該責任受股東有限責任的規限一般以股權轉讓價格為限,而違約責任是由於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所致的責任,是雙方均負有的責任,且不受股權轉讓價格的限制。從實務中看,該條款的內容大致如下:

1.目標公司或然負債。是指由於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況、行為、協議、合同等),在股權轉讓基準日之後使目標公司遭受的負債,而該等負債未列明於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法定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之中,也未經雙方作賬外負債確認的;或該等負債雖在出讓方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法定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中列明,但負債的數額大於賬目或負債明細表中列明的數額的,其大於的部分。

2.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出讓方按如下約定向受讓方履行賠償義務:

(1)本章所約定的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獨立於本協議第章約定的出讓方的違約責任,是出讓方在違約責任以外的一項賠償責任;

(2)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的數額,按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額乘以本協議項下出讓方轉讓的股權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計得;

(3)按上款約定出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累計不足人民幣XX萬元時,免除賠償責任;累計達到人民幣XX萬元時,由出讓方按上款規定的賠償額全額賠償(從實務中看,受讓方多會根據標的額的大小確定一個賠償責任豁免額,這不僅體現雙方的合作誠意,受讓方對出讓方微小過失的諒解,還在於對訴訟成本的考慮,過小的索賠額不抵訴訟成本的支出);

(4)在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情況出現時,受讓方應當促使目標公司書面通知出讓方,如果出讓方要求以目標公司的名義行使抗辯權,受讓方將促使目標公司給予必要的協助,無論出讓方是否行使抗辯權或抗辯的結果如何,只要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出讓方均應按本協議約定履行賠償責任;

(5)受讓方保證目標公司不會主動履行或然負債,但遭受抵消權、法律強制執行或出於出讓方利益的除外(在實務中出讓方多要求受讓方促使目標公司承擔不和解義務,以防止目標公司在前邊結賬,出讓方跟在後邊埋單);

(6)出讓方應當在目標公司支付或然負債後XX日內向受讓方履行賠償責任(注意雖然或然負債是目標公司支付的,但出讓方的賠償義務卻應當向受讓方履行,而不應當向目標公司履行);

(7)出讓方對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為從股權轉讓基準日起XX個月;但因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和偷、逃、漏税款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為10年,超過該等期限目標公司再遭受或然負債的出讓方不再向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

(8)出讓方對受讓方因自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受讓方在本協議項下購買股權的價格;

(9)構成出讓方的位股權出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出讓方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在依據本協議約定受讓方完成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前目標公司發生或然負債的,受讓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出讓方的賠償比例計得出讓方的賠償額,並從應當支付給出讓方的轉股價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應當書面通知出讓方。

提示

(1)關於出讓對受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賠償責任的期限問題,在實務中多參照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處理。所以對一般或然負債的保證賠償期限可以為24個月或26個月,這是因為這些負債的債權人向目標公司的追索受到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而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二年之內。訴訟時效一過只要目標公司堅持不和解的原則,受讓方就不會因目標公司支付了或然負債而遭受損失,所以約定24個月以上的保證賠償期限對受讓方是有保障的。但是也有例外,這就是因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擔保人追及而產生的或然負債,以及因目標公司偷、逃税款和其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或然負債。這些或然負債的訴訟時效或者受主債務期限的制約,主債不到期擔保人不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及或者不受時效的限制,所以目標公司無法用一般訴訟進行抗辯,需要約定較長的保證賠償期限。對這類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引起的賠償責任,多約定為十年以上。從實務中看,對於保證賠償期限,受讓方總是希望越長越好,出讓方總是希望越短越好,沒有統一的規制,唯以談判結果而定。

(2)關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比例)要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計算,這是因為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會使全體股東的權益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減少,未出讓股權的股東自負其相應的部分,出讓股權的股東也應當負擔與其股份相應的部分,只是由於其將股權轉讓給了受讓方,使本來應當由其承擔的損失轉嫁到了受讓方,故應當由其對受讓方進行賠償,但是賠償的數額應當是依其出讓股份應當承擔的部分, 所以在計算賠償額時應當用目標公司遭受的或然負債額乘以轉讓的股權比例。

(3)如果出讓方由數名自然人組成,特別是股權比較分散的情況下,即使出讓方發生賠償責任,受讓方也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對此最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或者單獨訂立協議約定各出讓方之間互負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再要求提供一個有能力的法人單位,對出讓方的賠償責任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就更好了。從實務中看, 對自然人的債權比較難於實現,如果有一個法人單位提供擔保,這樣實現起來就容易得多了。

(4)為了順利獲得賠償,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除要求出讓方對其賠償責任提供擔保外,還可以約定遲延支付少部分轉股價款和抵消權。這就是將少部分轉股價款留待一般或然負債賠償保證期限結束後再支付,而在支付前出讓方發生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賠償責任的,受讓方有權主張抵消,從應付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收賠償款。

(5)關於保證獲得賠償的問題,實務中還有一種作法就是安排出讓方將擬出讓的全部股權分兩次轉讓,先行出讓大部分,使投資公司獲得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一兩年之後再出讓剩餘的小部分。在受讓大部分股權時約定出讓方用剩餘股權為其或然負債賠償責任擔保,就是用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股權對其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對受讓方的賠償責任提供質押擔保。

八、股權轉讓基準日

股權轉讓基準日也稱為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走評估程序的股權計價基準日與評估基準日為同一日。確定股權轉讓基準日的意義在於它是股權交易雙方在目標公司利益和責任的分水嶺,基準日以前的轉讓股權在目標公司的利益和責任歸出讓方,基準日以後的轉讓股權對目標公司的利益和責任歸受讓方。在實務中該條款要明確載明股權轉讓的基準日為X年X月X日。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確定股權轉讓基準日的功能還在於:一是自股權轉讓基準日起目標公司將不得進行利潤分配、不得轉讓或處分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土地使權、銷售網絡等特有資源;二是雙方可能約定自該日起目標公司進入雙方的共同監管期,在監管期間受讓方可能向目標公司派入觀察員,為目標公司的重大行為背書。也可能約定自該日起目標公司訂立什麼樣的合同應當經受讓方同意。

九、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條款,在實務中,這個條款談判的時間雖然最長,但寫起來卻非常簡單,往往就一條。不過在有些案例中,由於各種原因使披露和調查進行的不夠充分,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資產和負債的情況尚不夠了解,特別是對其流動資產和短期負債的情況不能掌握,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轉讓價格條款增加了許多關於調整價格的內容。下邊我們就以增加調整內容的股權轉讓價格條款為例,看看這個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

1.關於股權轉讓的預約價格。在本協議項下,出讓方根據本協議約定向受讓方轉讓股權的預約價格為人民幣X元。

這個價格為目標公司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資產負債表所列轉讓股權享有的各項所有者權益的對價。

提示

預約價格是根據出讓方提供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目標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載明的股東權益確定的,如果經過核實出讓方提供的資產負債表真實,預約價格就不會調整,如果經過核實資產負債表上載明的股東權益發生了變化,那麼預約轉股價格就需要調整。由此可見,採用預約價格的價格體例對受讓方防避併購價格風險大有好處,特別是對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披露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更是非常有必要。

2.關於股權轉讓價格的調整。本協議簽署後,受讓方將派專業人員對目標公司的財務賬目和資產進行稽核和查驗,並根據稽核和查驗的結果對上述1所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對目標公司財務賬目和資產的稽核和查驗以及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1)對目標公司違背本協議X款出讓方承諾的有關項目致目標公司財產減少或所有者權益減少的,按照減少的數額調減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2)對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資產根據目標公司該等資產的明細表進行查驗,對實際數量不足明細表載明數量的,參照已有部分的單價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3)對目標公司取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貨幣資金,稽核其實際形態,對欠據、借條等非貨幣形態的,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準則進行處理,調整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4)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應付賬款,根據協議和業務情況確定其有效性,對壞賬部分作損失處理,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5)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項流動資產,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進行稽核,調整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6)根據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存貨總值和出讓方披露的存貨明細表,對存貨的價格、數量、可用性進行稽核,對不能使用的、過保質期的、主機報廢的備品備件、不再上市的包裝物作報廢處理,調減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和所有者權益;

(7)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明的各項負債,根據中國企業財務會計準則、有關協議和國家政策對各種借款和欠款的數額、利息、滯納金、罰金是否確認記賬進行稽核;對各種税款是否繳納或確認記賬及發生的滯納金、罰金進行稽核;對應付經銷商的返利、獎金、折扣是否支付或預提進行稽核;對員工的年終獎金、其他獎金、福利費是否預提進行稽核;對職工的各項保險是否按期繳納進行稽核;對其他負債項目進行稽核。並根據稽核的結果調整目標公司的負債總額和股東權益;

(8)對目標公司財務賬上的各種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處理,調整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根據上述(1)至(8)項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基準日所有者權益調整的結果,凡是調整後的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少於出讓方披露的該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按照如下比例調整股權轉讓價格:

調整後的股權轉讓價格=預約股權轉讓價格-轉股基準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額×(預約股權轉讓價格÷轉股基準日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額)。

調整後的股權轉讓價格為交易雙方最終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

3.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交易雙方以簽署書面協議的方式最終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4.稽核和查驗的時間安排。自本協議簽署後,受讓方開始稽核和査驗工作,稽核和查驗應當在兩週內完成。

提示

(1)關於查驗稽核人的問題,實務中有雙方共同派出專業人士組成查驗稽核組進行查驗稽核的,也有雙方共同委託中立的中介事務所進行查驗稽核的。不管由誰來進行查驗稽核,都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單獨協議中加以約定,只有這樣查驗稽核的結果對雙方才有約束力。

(2)關於查驗稽核安排的時點問題。從實踐經驗看,把查驗稽核安排在對目標公司交割前的,對受讓方不利,因為這樣出讓方會在協商中表現強硬,而受讓方會因急於接收目標公司而作讓步。把查驗稽核安排在對目標公司交割完成之後對受讓方比較有利,一是目標公司已經由受讓方管理,查驗稽核更容易順利地進行,且容易發現隱藏的問題;二是目標公司已經移交由受讓方管理,受讓方不急於確定價款,會在協商中更主動。

(3)在實務中除採用確定價格和上述預約價格的以外,還有采取三項資產(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固定總值(含溢價),長期負債確定,查驗稽核流動資產和短期負債最終確定轉股價格的。這種方法的要領和做法與上述預約價格的方法差不多,就是雙方協商確定三項資產的總值(其中含溢價)和長期負債額不作調整,然後根據對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查驗稽核確定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根據確定的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和轉讓股權的比例計算得出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這種確定價格的方法與預約價格的方法一樣,都是對付披露不足的好方法。

十、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本條款的功能在於確定受讓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對於股權交易雙方防避併購風險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實務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稱為對等付款;一種稱為監管賬户付款。對等付款是指雙方權利對權利、義務對義務,其條款的內容大致如下:

1.第一批付款。在本協議簽署並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目標公司變更登記的各項文件、手續齊全,且已經完成向工商登記機關申報後的XX日之內,受讓方按照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向出讓方支付第一批股權轉讓價款。

提示

如果是外資併購一般安排在併購協議經中國政府批准生效之後,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之前。如果是採用預約價格或者三項資產總值減長期負債總額的,按照預約價格支付第一批付款。

2.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目標公司的變更申請,目標公司取得新的營業執照後的XX日之內,受讓方按照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向出讓方支付第二批股權轉讓價款。

提示

如果採取預約價格的定價方法,第二批付款應當約定在工商變更完成且雙方簽署轉讓股權計價協議後XX日之內,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至股權轉讓價款的百分之。在實務中這種約定既能彌補預約價格的不足,又能使併購方在查驗稽核確定股權價格的過程中處於主動的地位。另外注意這裏説的是付至股權轉讓價格的百分之,實際是雙方新近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乘以百分之,再減去第一批付款已經支付的部分。

3.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目標公司的變更申請,目標公司取得新的營業執照,且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的XX月之內,受讓方完成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提示:從實務中看,為防避併購風險和順利取得或然負債的賠償,投資公司一定要力爭滯留一部分價款在自己的手中。

4.出讓方的收款地址。受讓方的開户銀行為,收款賬户為。

5.外幣折箅。如果受讓方以美元向出讓方支付轉股價款,按匯出前一營業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對人民幣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價折算。

6.受讓方的扣收權利。在受讓方按上述約定向出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之前,如果依本協議關於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約定出讓方的賠償責任已經發生,或者依本協議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出讓方的賠償責任已經發生,受讓方有權從尚未支付的轉股價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應當書面通知出讓方。

7.税收。本協議項下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納税義務,依照中國税法規定由納税義務人自行承擔。如果根據税法的有關規定一方對另一方應繳的税款負有代扣代繳權利(義務)的,該方將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提示

(1)關於採用監管賬户方式付款。採用監管賬户付款是指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前,受讓方和出讓方與委託銀行訂立監管賬户協議,開立雙方共同監管的專門賬户,受讓方按照約定將基本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格或股權轉讓預約價格的款項存入監管賬户。在有關協議中約定受讓方存入賬户的金額、幣種、前提條件或期限、受讓方主動放款的條件和期限、出讓方向銀行請求付款的條件、銀行決定放款的條件和期限等。這種安排首先起到一種交易能力對等明示的作用,出讓方用於交易的股權已經向受讓方明示,受讓方也對等的將支付能力明示給出讓方;其次起到一種保證付款的作用,在交易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後,即使受讓方不支付價款,在監管賬户的情況下,委託銀行也能根據約定向出讓方釋放款項。在實務中採用監管賬户的,多在股權轉讓協議的價款支付條款中概括地説明這種付款方式的基本原則以及定向委託的銀行、委託銀行的費用、存款利息的歸屬等問題,然後指引到具體的監管賬户協議,並將出讓方、受讓方、委託銀行簽署的監管賬户協議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附件。

(2)還有一種付款方法就是銀行信用付款。這種方式就是由股權受讓方向出讓方提供銀行信用。實務中受讓方需要尋求一家投資銀行對併購的支持,一般情況下銀行會介入併購談判,併為受讓方的併購提供貸款。在這種情況下,當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銀行就可以為受讓方的併購提供擔保。在有銀行為受讓方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出讓方就不會懷疑受讓方的支付能力,付款過程就變得容易得多。

十一、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

從企業併購的實際情況看,大多數投資公司受讓目標公司股權後都成為控制目標公司的股東,因此,在實務中大多需要履行有關目標公司管理權的移交程序。從實務中看,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收益權的取得比較容易,而對管理權的取得則相對複雜得多。股權轉讓協議中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條款就是為投資公司如期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設的。這個條款的內容大致包括:

1.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多數約定在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經工商登記部門登記完成後的X天之內,雙方擇定時日為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完成目標公司管理權的移交。

2.權力移交。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目標公司原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享有的決策權、管理權、人事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停止。此前已經作出但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決議、決定、批示、安排等,需經由受讓方加人後重新成立或選舉、委派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確認後方可執行或繼續執行。

3.董事、監事和高管辭職。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交由受讓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標公司的原董事長、董事、監事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向目標公司遞交從即日起辭去其在目標公司擔當職務的辭職函,並保證不向目標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4.印鑑移交或更換。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對目標公司的賬目、檔案等進行移交,雙方共同將目標公司的原印章銷燬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門,同時起用由受讓方安排刻制的目標公司新印章,更換銀行、税務專用印章。

5.營業執照和政府許可證件的移交。在目標公司管理權移交日,雙方將對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進出口許可證,以及政府核發的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特種經營許可證等進行査驗和移交。

6.對銀行賬户及存款進行査驗和移交。在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日,雙方對目標公司的各銀行賬户及存款進行査核和交割。

提示

第一、公司併購不同於債權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是以對目標公司的控制為其基本特徵的。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般應當約定對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對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是投資公司實現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前提。

第二、從公司併購的實踐看,一般不好約定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的具體時日,只能約定一個期間,比如受讓方支付第一筆股權轉讓價款之後十個工作日之內,或者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後五個工作日之內,由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在這個期間之內擇定具體的時日。

第三、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總經理以及財務總監的更換及工作的交接;各種公章、專用章的更換等。在許多情況下,即使目標公司的名稱沒有變更(在有些情況下,本來應當變更目標公司的名稱,但是受時間的限制,不得不暫時使用原名稱,待併購完成後再行變更),也最好更換目標公司的各種印章,這對分清用印責任大者幫助。

十二、目標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關事項

為了儘早完成本協議項下的股權交易,交易雙方在此確認將盡早分別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項,並遵守下述約定:

1.分別向對方提供有關本公司批准本協議項下交易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有關決議;

2.簽署或者提供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所需的一切表格、證照、文件、資料、證明等;

3.完成目標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備申請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的條件;

4.指派專人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完成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變更工作,目標公司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受讓方派駐的觀察員協同工作;

6.保證目標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不會做出有損目標公司或不利於股權轉讓或不利於受讓方的決議、決定、契約、安排、計劃等;

7.目標公司發生任何非正常的情況或者對受讓方不利的情況,出讓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受讓方;

8.出讓方安排目標公司對其財產投保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後的20個工作日以後。

提示

本章主要是約定在本協議簽署後至目標公司管理權交割及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完成之間雙方應當履行的事項和義務。這段時間有兩項重要事項需要投資公司特別加以注意:一是目標公司管理的過渡,雖然我們在協議中將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約定在某一日完成,但是在實務中這會有一個過程,有些事項是立時完鹹的,有些事項可能需要一個逐漸的過程;二是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完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有完成工商登記的變更,受讓方對受讓股權的擁有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只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監事會的變更登記,投資公司才好行使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權。

十三、目標公司工商登記變更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只有當目標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及備案工作完成,才可視為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關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載明關於目標公司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條款。該條款的內容大致包括:

1.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

2.各方應當提交的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辦的責任人;

4.承辦過程的其他事項。

十四、員工和競業限制

這個條款的內容一般會包括以下各項:

1.載明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基準日的員工總數;

2.出讓方對員工負有的特別責任;

3.受讓方對員工負有的責任;

4.為保護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對員工競業限制的約定(過渡期採取的補救措施);

5.關於目標公司以前改制過程中員工補償金的相關問題;

6.關於目標公司對離、退休員工的責任問題;

7.關於員工的其他問題。

提示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目標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有關勞動合同以外的事項以及雙方對員工的責任等應當在本章中載明。

十五、不競爭

不競爭是出讓方對受讓方承擔的一項特殊義務。從實務中看受讓方一般都會要求出讓方承擔不競爭的義務,但出讓方能否接受則只能依談判情況而定。所謂不競爭是指股權出讓方在多長時間之內,在多大的空間之內,不從事、不參與從事與目標公司相同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和業務。

十六、終止交易

終止條款主要是為保護受讓方的利益所設。一般會約定在目標公司交割之前發生不可抗力、目標公司重大資產損失使受讓方無法實現本協議的目的,或者目標公司所在地法律發生變更修改使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成為不可能的,受讓方有權單方書面通知出讓方解除本協議終止交易。

十七、保密

保密條款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基於對目標公司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業祕密的保護),要求出讓股權一方在出讓股權後不得傳播、利用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二是基於交易雙方或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協議的內容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事項。

在有些情況下雙方也約定對股權變更信息披露的時間及內容,以便作到協同披露。

十八、費用

為簽署本協議所進行的談判、協商、以及聘請中介機構及相關事項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股權交易雙方分別承擔。

十九、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也是股權轉讓協議的重要條款,但是在實務中應當注意違約責任條款與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出讓方賠償責任條款的區別。前者是因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標公司遭受了交易雙方在評估目標公司計價基準日股東權益時未被考慮的負債,從而使受讓方因目標公司計價基準日股東權益的減少而遭受了損失,出讓方負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而後者則是因一方違反本協議時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向另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關於違約責任。本章規定的違約責任獨立於本協議第七章約定的出讓方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而對受讓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2.出讓方違約責任:

(1)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四章言明的承諾與保證的某一項或數項,致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無效,或給受讓方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2)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六章約定的披露義務的一項或數項致受讓方損失的, 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損失,但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致受讓方的損失由出讓方按照本協議第七章的約定賠償;

(3)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二章的約定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賠償受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損失;

(4)出讓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讓方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賠償;

(5)構成出讓方的位股權出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出讓方的違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讓方由數人構成適用本款)。

提示

如果出讓方是自然人,最好比照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要求各出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要求出讓方尋求一家有能力的法人對其違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受讓方違約責任:

(1)受讓方違反本協議第五章承諾與保證的一項或數項,致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無效,或給出讓方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出讓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2)受讓方不按本協議第十章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按欠付金額的日萬分之X計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

(3)受讓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約定給出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讓方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賠償出讓方的損失;

(4)出讓方對受讓方違約責任的追索享有連帶請求權。

二十、適用法律

1.本協議的簽署、生效、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但本協議有明文約定且該規定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從其約定。

2.涉及到目標公司的資產、法定賬目的事宜本協議未作規定的,雙方在中國財務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提示

凡是目標公司在中國的,其股權交易必適中國法律。

二十一、爭議的解決

1.在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或爭議,應在遵守本協議原則和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儘量爭取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2.但前述規定並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情況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權利(或向目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3.任何一方申請仲裁必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由該會依其規則仲裁。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雙方各選一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是終局的,任何一方必須無條件履行。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預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由事故發生地公證機關出具的關於事故詳情的證明文件。雙方將按照事故對履行協議影響的程度協商是否解除協議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二十三、其他約定

這是一個雜項條款的口袋,根據需要設立其內容。比如:

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此前雙方簽署意向書、意向協議、框架協議、備忘錄、紀要、記錄等凡是內容與本協議衝突或不一致的其內容一概廢止。

2.本協議的附件包括:。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的效力等同。

3.股東借款及處理方法。

4.。

提示

股東貨款是股東借給目標公司的款項。如果股權出讓方對目標公司有股東借款,就需要雙方協商處理,以求消滅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關係。股東借款是債權不是股權,它與一般借貸關係的區別在於它與股權關係相伴,因此,當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時候就需要解除相關的債權關係。從實務中看,股權出讓方股東借款的處理大致有如下方法:(1)在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東借款(債權)一併轉讓,不過應當單獨作價,且一般不會有溢價。轉讓後股權舞讓方代位股權出讓方成為目標公司的債權人。這需要在股權轉讓之外履行一個債權轉讓程序,不過一般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一個指引條款。由目標公司在出讓方轉讓股權的同時將貸款償還給股權出讓方。採這種方法的前提是目標公司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償還債務。

二十四、通知

1. 一方發給另一方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傳真方式做出,但應隨後附以書面正本確認。

2.出讓方發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為:

單位:

姓名: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受讓方發給出讓方的任何通知只需發送給出讓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該接收通知人收到,視為出讓方(或全體股權出讓人)收到;出讓方發送給受讓方的通知均由出讓方的通知人發送給受讓方,出讓方通知人發出的通知視為出讓方(或全體股權出讓人)發出的通知。

3.受讓方發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為:

單位:

姓名: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出讓方發給受讓方的任何通知只需發送給受讓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該接收通知人收到視為受讓方收到;受讓方發送給出讓方的通知均由受讓方的發出通知人送給出讓方。

二十五、簽署和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或雙方加蓋公章為有效簽署,經有效簽署生效。

提示

(1)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簽署生效的形式要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可以由委託代表人簽署(提交授權書);可以直接加蓋公章。三種方式都是有效簽署。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就只有約定要件成就協議方始生效。比如雙方約定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那就必須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不能由其他人簽署且雙方都加蓋公章後才生效。再比如協議約定本協議經雙方授權談判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交易雙方(或一方)報本公司權力機關批准,自雙方都接到對方的通知和公司權力機構批准交易的決議正本之日起,本協議生效。但是自本協議簽署之日的次日起屆滿,仍有一方未接到對方的通知和批准決議的,本協議自動廢止。總之,交易雙方可以根據需要經協商一致約定協議的生效條件,並且一旦約定,就只有條件成就協議方才生效。

(2)如果屬於外商併購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有關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報經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生效。

(3)如果有關股權轉讓涉及經營者集中並且達到申報的標準,從穩要考慮雙方也應當約定有關股權轉讓協議在經過中國反壟斷審查機關審查後生效或者履行。

二十六、附則

1.本協議用中文一種文字寫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讓方和受讓方各執X份,其餘報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

2.本協議於X年X月X日在中國XX市簽署。

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有關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也不會完全相同,以上的討論僅供讀者在實務中參考。

第二節 增資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

由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從而實現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控制,也是股權併購的一種操作模式。對目標公司的投資之所以歸類為股權併購,是因為增資的情況下,投資公司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交易的內涵仍是股東對目標公司擁有的權益。由於都是對目標公司權益的交易,所以增資併購協議的內容與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本節我們在第一節的基礎上對增資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進行討論。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協議開宗明義部分,多載明“XX公司為向XX公司投資,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時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詞語定義

除股權轉讓協議項下有關的詞語定義外,可能需要增加如下詞語定義:

1.增資方:是指簽署本協議,依據本協議向目標公司投資,並取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一方;

2.出資方式:是指增資方在本協議項下用什麼財產向目標公司投資;

3.出資期限:是指增資方在本協議項下向目標公司出資的期限;

4.評估:是指由目標公司委託專業機構對增資方用於向目標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作價,評估價格是本協議雙方議定出資資產價格的基礎;

5.驗資:是指目標公司委託有資格的機構對增資方的出資進行驗定;

6.出資證書:是目標公司核發給股東的證明其向目標公司出資及股東身份的證明文件。

三、協議雙方和目標公司

1.目標公司股東或股東代表或目標公司。實務中與投資公司簽署增資協議的可以是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目標公司的股東代表(如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目標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東代表或目標公司簽署增資協議的,其協議必須經目標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2.增資方。實務中應當寫明投資公司的全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類型、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信息。

3.目標公司。實務中應當載明目標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稱、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四、目標公司股東的承諾與保證

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雖然投資公司不是向出讓股權的原股東支付轉股價款,而是向目標公司出資,但是所形成的交易關係卻是目標公司股東與投資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係,因此對投資公司作出承諾與保證的應當是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因違反承諾與保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除參考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承諾與保證的條款外,目標公司股東的承諾還應當考慮如下條款:

1.關於目標公司股東出資無瑕疵的保證。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向目標公司的出資以及對目標公司股權的獲得完全是依中國法律、法規操作的,並進行了有效的驗資,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何未盡責任和爭議;

2.關於為吸收增資目標公司內部批准程序的承諾。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吸收增資方對公司的增資,已經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完成企業內部的批准手續,並獲得企業權力機構的有效授權。

提示

當協議非為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情況下,有關承諾與保證在目標公司權力機關批准增資協議的時候,視同目標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增資協議中載明的承諾與保證。

五、增資方承諾

增資方承諾是對應目標公司股東承諾的一個條款,表明增資方已由其權力機構批准訂立本協議向目標公司增資。實務中多以“增資方承諾並保證如下”開款明義,其內容大致有:

1.關於有權對目標公司增資的保證。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增資方有資格向目標公司增資;

2.關於依約繳付增資款的承諾。增資方擁有依照本協議向目標公司增資的能力,保證按本協議約定按期如數繳付全部出資;

3.關於簽署本協議行為有效的保證。增資方簽署本協議並在本協議項下向目標公司増資,已經得到本公司權力機構的批准和授權。

六、目標公司股東應盡的披露責任

(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相關條款的內容)。

七、增資計價基準日

增資計價的基準日,實際上就是在哪一日目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來計算曾資方的出資額,走評估程序的增資計價基準日與評估基準日為同一日。在實務中該條款應當明確載明增資基準日為X年X月X日。

八、目標公司股東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

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投資公司的最大風險也是目標公司的或然負債。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如果目標公司發生或然負債,説明虛估了原股東在目標公司的權益,投資公司相對多支付了對價(增資出資額〉,應當得到賠償。但是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呢?如果由目標公司承擔,等於投資公司用自己的財產賠償自己,顯然不妥。只能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來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目標公司的原股東雖然沒有直接收取增資款項,但是其在目標公司的權益被虛估了,是間接的受益者。

那麼目標公司的原股東應當按照什麼比例對投資公司進行賠償呢?應當按照增資後投資公司在目標公司所佔的股權比例進行賠償。比如目標公司發生或然負債100萬元,投資公司持有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六十的股權,投資公司就應當獲取60萬元的賠償。在增資協議中載明因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原股東對投資公司終賠償責任,對投資公司防避增資併購風險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該條款的內容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相關條款的內容。

九、增資方的出資額、方式、期限和佔股比例

增資併購是以投資公司(包括投資公司已為目標公司股東或非為目標公司股東)向目標公司追加註冊資本,從而改變目標公司控制權的一種併購模式。因此,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及佔增資後的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問題,必然成為增資併購協議的必備內容。

1.增資方的出資額。增資方向目標公司增資合計人民幣X萬元。

2.增資方的出資方式。增資方以貨幣向目標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投資公司可以用實物資產出資,也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還可以混合出資)。

3.增資方的出資期限。增資方在本協議簽訂後XX日內向目標公司繳付全部出資(從法律原則上説增資方也可以分期出資,但由於增資方急於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所以實務中增資併購分期出資的比較少)。

4.增資方出資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在增資方全部出資繳付完成後,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額為人民幣X萬元,其中增資方出資X萬元,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

5.驗資和變更登記。在增資方全部出資到位後,目標公司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在驗資完成後立即進行目標公司變更登記(或者在投資公司首期出資到位後,目標公司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在驗資完成後立即進行目標公司的變更登記)。

十、關於目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約定

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只有目標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投資公司依法登記為目標公司控股股東時,增資併購的法律程序才算完成。因此,增資併購協議應當載明關於目標公司變更登記的有關約定。該條款的內容可以參考股權轉讓協議相關條款的內容擬就。

十一、目標公司管理權的交割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二、保密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三、違約責任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四、適用法律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五、爭議和仲裁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六、不可抗力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七、其他約定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八、簽署和生效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九、附則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增資併購與股權轉讓交易的主體、交易的內涵相同,只是交易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兩種具體操作模式的法律文件的內容基本相同,故股權轉讓協議的許多條款可以在增資併購協議中使用。當然增資併購也與股權轉讓一樣,個案的情形不同,有關協議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疑難問題討論

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由誰對投資公司因目標公司的或然負債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投資公司有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而受到損失的可能。比如根據目標公司股東的披露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200萬元,總債總額100萬,股東權益100萬元。據此在投資公司佔股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應當向目標公司增資100萬元,使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增加至200萬元。可是增資後發現目標公司遭受了40萬元的或然負債,使權益減少至160萬元,表明投資公司多出資了40萬元(損失了40萬元)。可見在增資併購的情況下與股權轉讓一樣,投資公司是有可能因目標公司遭受或然債務而遭受損失的。

其次,在投資公司因目標公司的或然負債遭受損失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賠償呢?如果由目標公司來承擔,這時的目標公司,投資公司已經佔股百分之五十,由目標公司賠償等於讓投資公司自己賠償自己,顯然不行。所以只能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來賠償。那麼,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來賠償是否公平呢?這要看目標公司的原股東是否受益,如果受益就公平,如果不受益就不公平。那麼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受益沒有呢?顯然是受益了,因為在目標公司虛增股東權益的情況下,投資公司的額外出資為股東在公司的資產,歸股東間接所有。目標公司的原股東是目標公司虛報權益的受益者,投資公司的損失理應由其賠償。

再次,如何計算目標公司對投資公司的賠償額呢?可以使用如下公式計算:

賠償額=目標公司或然負債額×新老股東在目標公司的持肽比例。

比如在上例中目標公司或然負債(40萬元)×新老股東在目標公司的持股比例(5/5)=賠償額(40萬元)。再比如:目標公司或然負債(40萬元),新老股東在目標公司的持股比例(7/3),求得賠償額為93萬元。由此可見,在或然負債一定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增資後的持股比例越高,賠償的金額就越大。

第三節 合併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

在本書的第七章我們曾經討論過公司合併分為簡單合併和複雜合併兩種,由於簡單合併中合併前後公司的股東和股東所持的股份比例相同,所以簡單合併不適用於以併購為目的的公司合併。複雜合併中合併前後公司的股東和股東的持股比例都不相同,因此,複雜合併適用於以公司併購為目的的合併。下面我們在前兩節的基礎上討論合併併購協議的基本內容。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為協議的開宗明義部分,多載明“為實現XX公司與XX公司合併,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詞語定義

合併併購的詞語定義條款可以參考第一節的有關內容,但是如下兩個詞語除外:

1.合併:是指XX公司與XX公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合併為一個獨立的公司的行為。

2.合併計價基準:是指根據截止該日時XX公司股東和XX公司股東對本公司擁有的權益額,計算並確定合併後各股東擁有的股權比例,合併基準日為X年X月X日。

三、參加合併的各公司

參加合併的公司必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本條款的功能在於明確有哪些公司參加合併,以及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情況如何。實務中不僅要載明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名稱,還要載明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登記信息。該條款一般以參加合併的公司為開款明義,然後分別載明各公司的情況。

1.。XX公司。載明註冊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註冊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等信息。

公司。載明信息與上相同。

公司。載明信息與上相同。

四、簽署本協議的各方

實務中籤署合併協議的可以是參加合併的公司的全體股東(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股東代表(如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參加合併的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東代表或參加合併的公司簽署合併協議的,其協議必須經本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五、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互相的承諾與保證

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出讓方要就自己或得和出讓股權的合法性以及目標公司的合法、守法等向受讓方作出承諾與保證,但是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交易不再是一方支付貨幣另一方交付股權,而是雙方以股權對股權,相當於以物易物,故不再由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諾與保證,而是雙方彼此互相作出承諾和保證。至於説合並併購本條款的內容則與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相詞,只是開款明義應當使用“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彼此互相承諾如下”。

六、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

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也存在或然負債的問題,這時的或然負債是指是因參加合併的各公司在合併計價基準日以前的原因引起的參加合併的各公司在計價基準日以後或合併後承擔的給付義務,且該給付義務未登記在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財務賬上,或雖登記在賬上但支付的數額大於登記的數額的大於部分。

關於合併併購情況因或然負債引起的賠償的責任人問題,應當由引起或然負債發生的公司的股東以對其他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則應當以或然負債額乘受償人在合併後公司所佔的股權比例計得。比如甲乙兩公司合併,後因甲公司的原因使合併後的公司遭受100萬元的或然負債,而甲公司原股東在合併後的公司佔股60%,甲公司的股東應當向乙公司的股東賠償67萬元(100萬元×4/6)。在實務中各公司股東之間的賠償責任可以互相抵消。

除上述區別之外合併併購項下的或然負債及賠償問題與股權轉讓並無多大區別,可以參考使用有關條款。實務中可以“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按照如下約定彼此承擔或然負債的賠償責任”開款明義。

七、合併計價基準日和合並方式

1.合併計價基準日。本協議項下各公司合併的計價基準日為X年X月X日。

2.合併方式。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採取存續合併方式完成合並,即XX公司(一般為投資公司或投資公司控制的公司)存續,其他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解散,其資產、負債、權利、義務併入XX公司(或者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採取新設合併方式完成合並,即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解散,同時註冊一家名稱為X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資產、負債、權利、義務併入新成立的公司)。

八、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的情況

公司:截止合併計價基準日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務清單。

公司:截止合併計價基準日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務清單。

公司:截止合併計價基準日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務清單。

九、合併後公司的情況

1.名稱:XX公司。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經經營範圍:。

5.註冊資本:。

6.實收資本:。

7.股東名冊及持股比例:。

十、通知和公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應當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未經通知債權人和公告的,工商登記機關將不予辦理合並登記。為此,在公司合併協議中,應當對各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工作做出約定。

1.參加合併的各公司務必於本協議簽署後X日之內,依法完成公司合併的通知和公告工作,並取得相關文書憑據。

2.凡根據債權人要求公司擬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該公司應當在實施前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參加合併的其他公司。

3.凡參加合併的一個公司的債權人同時又是參加合併的另一公司的債務人的,雙方可以向其主張抵消,在實施消前債務公司和債權公司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參加合併的其他公司。

提示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合併的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債或者提供擔保,故在合併協議中應當對發生有關情況的處理作出約定,好在公司償還債務不會影響公司的股東權益,不會對合並作價產生什麼影響。

十二、公司管理權的交割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三、非存續公司解散

在公司採新設合併的情況下,參加合併的各公司需要解散,在公司採存續合併的情況下,除存續的公司外,其他公司需要解散。在採新設合併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先解散註銷,後註冊新公司的程序進行;在採存續合併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先解散註銷,後變更存續公司的程序進行。有關注銷公司登記的工作,應當遵循公告期滿,對債權人有關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後,先完税並註銷税務登記,後註銷企業代碼證,然後再提請工商管理部門註銷公司登記。合併併購協議應當載明關於公司註銷的有關約定,內容包括:

1.註銷公司的名稱;

2.註銷工作開始的前提條件;

3.註銷工作的負責人;

4.註銷中遇到問題的處理;

5.有關注銷文件資料的保管;

6.完成註銷工作的期限。

十四、變更或設立登記工作

採吸收合併的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變更登記,採新設合併的需要重新登記設立公司。因此在合併協議中應當載明變更或新設的條款。該條款的內容可參考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併購協議的相關內容。

十五、參加合併的各公司員工的安置辦法

在公司合併的情況下,從法律原則上説,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員工與原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對合並後的公司仍然有效,故此,不應當因公司合併而產生公司員工的安置問題。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公司合併可能會引起公司生產經營業務及規模的調整和變更,從而引起經濟型裁員、安排員工預先退休、調整員工崗位等情況,這就需要由參加合併者協商一致,並在合併協議中載明相關內容。

十六、參加合併公司管理權的交割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七、保密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八、違約責任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十九、適用法律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二十、爭議和仲裁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二十一、不可抗力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二十二、其他約定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二十三、簽署和生效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二十四、附則

(請參見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條款)

合併併購是公司股權併購的一種操作模式,從實務中看對複雜合併來説,合併協議的起草並不難,難的是如何解決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在合併後公司中佔有的股份比例,也就是説公司合併中如何確定參加合併的各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合併併購個案的情況不同,協議的內容也必然不盡相同,上述僅為提示而已。

疑難問題討論

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股東是否會因對方公司的或然負債而遭受損失?有關損失應當由誰來賠償?

首先,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參加合併的各公司的股東都可能因其他參加合併的公司的或然負債而受到損失。比如:甲乙兩公司合併,甲公司的權益經雙方協商議定為200萬元,乙公司的權益經雙方協商議定為100萬元,合併後甲公司的全體股東擁有公司三分二的股權,乙公司的全體股東擁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權。但是在合併後一段時間內甲公司遭受了50萬元的或然負債,其實際投人合併的權益不是200萬元,而是150萬元。可見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股東會因為對方公司遭受或然負債而遭受損失。

其次,參加合併的公司的股東的損失應當由誰來賠償呢?顯然與增資併購一樣,因為合併後的公司已經有受償者的股份,故不能由合併後的公司進行賠償,只能由遭受或然負債的公司的股東賠償。

再次,如何計算賠償額呢?應當採取與增資併購計算賠償額相同的公式,即:賠償額=或然負債額×受償人在合併後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賠償人在合併後公司的持股比例。

最後,在合併併購的情況下,各公司股東之間的或然負債賠償責任可以互相抵消。

第四節 股權併購的附屬文件

由於股權併購的內容廣泛、過程複雜,從實務中看,絕大多數股權併購協議都會有許多附件。這些附件的存在對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股權併購協議的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由於個案的情況不同,股權併購協議附件的情況也不完全相同,但大致應當包括如下附件:

一、目標公司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各種資產明細表

這些資產明細表一般會包括:

1.固定資產明細表;

2.土地使用權明細表;

3.知識產權資產明細表;

4.存貨資產明細表;

5.債權資產明細表;

6.在建工程資產明細表;

7.長期投資資產明細表;

8.現餘及銀行存款明細表;

9.其他資產明細表。

股權併購雖非資產併購,但是:(1)資產是股東權益的載體,沒有資產就談不上股東權益,就沒有股權可併購;(2)資產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對象,作為目標公司的原管理者應當向新管理者交代清楚目標公司的資產,以便新的管理者進行有效管理;(3)目標公司的資產是股權併購交易雙方協商股權價格或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依據,因此將資產明細表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件,帶有出讓方對受讓方承諾和保證的性質;(4)雖然目標公司資產負債表也能反映目標公司資產的金額,但它只是從價值形態進行反映,不能從實物形態進行反映,所以不能完全滿足交易的需要。綜上原因,應當將目標公司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的資產明細表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件。

二、目標公司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各種負債明細表

這些負債明細表一般會包括:

1.長期負債明細表;

2.短期銀行貸款明細表;

3.應付賬款明細表;

4.預收賬款明細表;

5.應付工資福利明細表;

6.應付股利明細表

7.應交税金明細表;

8.其它債明細表。

在股權併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的負債是影響股東權益的重要項目,從財務公式上説,資產減負債就等於股東權益。因此,目標公司的負債明細表必須成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重要附件。另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原因,就是目標公司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的負債明細表是確定目標公司或然負債,從而確定出讓方對受讓方賠償責任的重要直接證據。正因如此,目標公司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的負債明細表必然成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屬性文件。

三、目標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各種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也是交易雙方賴以交易的重要資料,它雖然不可取代資產明細表和負債明細表,但是它會提供更全面的財務信息,所以大多數股權併購協議會將其作為附件使用。

四、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目標公司員工明細表

一般需要列明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本企業工作年限、崗位或職務、標準工資等內容。員工明細表有利於受讓方接管公司後對員工進行管理,所以多數將員工明細表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件。

五、未結訴訟明細表

未結訴訟是指訴訟未果或尚未執行完畢的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將這類案件登記人表對受讓方接管公司後有效處理案件及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確定相關責任都有幫助。

六、關於對目標公司進行剝離的協議

在一些情況下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剝離或資產剝離,投資公司才能對目標公司進行併購。除受法律限制必須剝離的外,對目標公司的剝離可以在股權併購前議定,簽署附條件生效的剝離協議(以股權併購協議的生效為生效條件),在對目標公司交割後再依據已經生效的協議進行剝離。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將目標公司與剝離資產或股權的受讓方訂立的轉讓協議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屬文件。

七、目標公司或然負債賠償責任和出讓方違約賠償責任擔保協議

在以自然人為賠償責任人或者賠償責任人的責任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受償人一方最好要求對方提供賠償責任擔保,以便有效地防避風險。設立擔保需要擔保人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協議,有關擔保協議應當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屬文件。從實務中看這些擔保的擔保方式大致有:第三人保證;財產抵押;股權質押特別是用出讓方在目標公司剩餘的股權質押;從轉讓價款中預留保證金等方式。

八、交易雙方關於目標公司賬外負債的確認協議

有些情況下,在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之前引起目標公司負債的原因已經發生,但是負債的數額尚不能準確的計量,故目標公司無法在財務賬上登記該等負債。對此,凡是目標公司已經披露的,股權交易雙方均應當協商確定債務的數額,並簽署相關的協議。有關協議應當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件,確定的負債數額應當列載於目標公司股權併購計價基準日負債明細表之中。

九、期權協議

在有些情況下目標公司的股東不願意一次將股權全部出讓,原意先出讓一部分,以後再出讓一部分;而在另一種情況下,由於併購方為了防避併購風險,有意讓出讓方先保留一部分股權,作為目標公司或然負債的擔保。在這兩種情況下,先一種可能會訂立期權協議,後一種一定會訂立期權協議。所謂期權協議是指預先約定的在固定期限內以固定價格轉固定的股權的協議。投資公司併購目標公司是要控制甚至獨佔目標公司,之所以要求出讓方保留部分股權是為了防避風險設立質押,而設立質押的期限一般來説兩年就已經足夠。所以投資公司在與對方訂立股權質押協議的同時,會與其訂立期權協議,以便在該等股權完成擔保使命後將其收購。因此期權協議也會成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屬文件。

十、關於股東借款的處理協議

股東借款是指股東借給目標公司的錢。在股權出讓方對目標公司有股東借款的情況下,在投資公司對目標公司增資而原股東對目標公司有股東貸款的情況下,均需要有關各方就股東借款事宜簽署協議。這些協議應當作為股權併購協議的附屬文件。

十一、有關交易的其他文件資料

這些資料會包括:

1.交易雙方及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

2.交易雙方及目標公司權力機構批准交易的決議;

3.各方出具的授權書;

4.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5.出讓方的出資證明書;

6.目標公司原章程。

股權併購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於年月日於簽署:

前言

1.鑑於甲方與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設立北京某目標公司(簡稱“目標公司”),主要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發。

2.鑑於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 ),甲方為目標公司之現有股東,於本協議簽署日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甲方願意以下列第2.2條規定之對價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 (______%)股份轉讓予乙方,乙方願意在本協議條款所規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轉讓之股份及權益。

據此,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義

1.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3)“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4)“股份”指現有股東在目標公司按其根據相關法律文件認繳和實際投入的註冊資本數額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權份額等等。在本協議中,股份是以百分比來計算的;

(5)“轉讓股份”指甲方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及約定出讓的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 ( _______%)的股權;

(6)“轉讓價”指第2.2及2.3條所述之轉讓價;

(7)“轉讓完成日期”的定義見第5.1條款;

(8)“現有股東”指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與章程中載明的目標公司的股東,即出讓股東和本協議甲方;

(9)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條、款、項及附件均分別指本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

1.3本協議中的標題為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

第二章股權轉讓

2.1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2.2條中所規定之現金金額作為對價,按照本協議第4章中規定的條件收購轉讓股份。

2.2乙方收購甲方“轉讓股份”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____)。

2.3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於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轉讓價不包括下列數額:(a)本協議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標公司債務及其他應付款項(以下簡稱“未披露債務”)和(b)目標公司現有資產與附件1所列清單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毀損、降低或喪失使用價值(統稱“財產價值貶損”)。

2.4對於未披露債務(如果存在的話),甲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數額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_%)承擔償還責任。

2.5本協議附件2所列明的債務由乙方承擔。

2.6本協議簽署後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促使目標公司向審批機關提交修改後的目標公司的合同與章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文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使乙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

第三章付款

3.1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部分轉讓價,計人民幣 萬元,並在本協議第4.1條所述全部先決條件於所限期限內得到滿足後 個工作日內,將轉讓價餘額支付給甲方(可按照第3.2條調整)。

3.2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支付給甲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甲方提供、並經乙方同意的甲方之獨立銀行賬户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具體監管措施為:乙方和甲方在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上述兩名聯合授權簽字人合稱“聯合授權簽字人”),並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後和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户的開户銀行辦理預留印鑑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户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換本方授權代表,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並在撤換當日共同到開户銀行辦理預留印鑑變更等手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換該乙方授權代表。

3.3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價餘額前,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乙方有權將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從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價餘額中扣除。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價餘額後,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甲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______ (______%)的比例將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價返還給乙方。

3.4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之税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各自承擔。

第四章股權轉讓之先決條件

4.1只有在本協議生效日起______個月內下述先決條件全部完成之後,乙方才有義務按本協議第三章的相關約定履行全部轉讓價支付義務。

(1)目標公司已獲得中國______部批准的從事____________業務經營許可證;

(2)目標公司已獲得中國______部批准 ;

(3)目標公司已與出讓股東簽署____________服務合作協議。要點包括:

(a)  

(b)

(c)

(4)甲方已全部完成了將轉讓股份出讓給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續;

(5)甲方已提供甲方董事會(或股東會,視甲方公司章程對相關權限的規定確定)同意此項股權轉讓的決議;

(6)作為目標公司股東的某某已按照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之程序發出書面聲明,對本協議所述之轉讓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

(7)甲方已經按照中國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價值評估手續,以及向中國財政部或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股份轉讓申請,並且已經取得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8)除上述先決條件(8)以外,甲方已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並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許可轉讓文件;

(9)甲方已簽署一份免除乙方對股權轉讓完成日之前債務以及轉讓可能產生的税務責任的免責承諾書;

(10)甲方已完成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股權轉讓所要求的變更手續和各種登記;

(11)乙方委聘之法律顧問所已出具法律意見,證明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無誤,確認本協議所述的各項交易協議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對簽約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2乙方有權自行決定放棄第4.1條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決條件。該等放棄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條款中有任何先決條件未能於本協議第4.1條所述限期內實現而乙方又不願意放棄該先決條件,本協議即告自動終止,各方於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權利、義務及責任即時失效,對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屆時甲方不得依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支付轉讓價,並且甲方應於本協議終止後立即,但不應遲於協議終止後十四(14)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全額退還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已經向甲方支付的轉讓價,並返還該筆款項同期產生的銀行利息。

4.4根據第4.3條本協議自動終止的,各方同意屆時將相互合作辦理各項必要手續,轉讓股權應無悖中國當時相關法律規定。除本協議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會就此項股權轉讓向甲方收取任何價款和費用。

4.5各方同意,在甲方已進行了合理的努力後,第4.1條先決條件仍然不能實現進而導致本協議自動終止的,不得視為乙方違約。在此情況下,各方並均不得及/或不會相互追討損失賠償責任。

第五章股權轉讓完成日期

5.1本協議經簽署即生效,在股權轉讓所要求的各種變更和登記等法律手續完成時,乙方即取得轉讓股份的所有權,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但在第四章所規定的先決條件於本協議4.1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得以滿足,及乙方將轉讓價實際支付給甲方之日,本協議項下各方權利、義務始最終完成。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銷任命

6.1乙方有權於轉讓股份按照本協議第4.1(9)款過户至乙方之後,按照目標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應規定委派董事進入目標公司董事會,並履行一切作為董事的職責與義務。

第七章陳述和保證

7.1本協議一方現向對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每一方陳述和保證的事項均真實、完成和準確;

(2)每一方均為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按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擁有獨立經營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資產的充分權利;

(3)具有簽訂本協議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准,並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每項義務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准;

(4)其合法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後,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構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

(5)無論是本協議的簽署還是對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均不會牴觸、違反或違背其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規或任何政府機構或機關的批准,或其為簽約方的任何合同或協議的任何規定;

(6)至本協議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會構成違反有關法律或可能會妨礙其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情況;

(7)據其所知,不存在與本協議規定事項有關或可能對其簽署本協議或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懸而未決或威脅要提起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調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擁有的與本協議擬訂的交易有關的任何政府部門的所有文件,並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對重要事實的任何不真實陳述或忽略陳述而使該文件任何內容存在任何不準確的重要事實。

7.2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進一步的保證和承諾:

(1)除於本協議簽署日前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披露者外,並無與甲方所持目標公司股權有關的任何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尚未了結或有其他人威脅進行;

(2)除本協議簽訂日前書面向乙方披露者外,甲方所持目標公司股權並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擔保、抵押、質押、保證,且甲方為該股權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人;

(3)目標公司於本協議簽署日及股權轉讓完成日,均不欠付甲方任何債務、利潤或其他任何名義之金額。

7.3甲方就目標公司的行為作出的承諾與保證(詳見附件3:甲方的聲明與保證)真實、準確,並且不存在足以誤導乙方的重大遺漏。

7.4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協議第7.1及7.2條的各項保證和承諾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轉讓後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前有任何保證和承諾被確認為不真實、誤導或不正確,或尚未完成,則乙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關事件後14日內給予甲方書面通知,撤銷購買“轉讓股份”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6甲方承諾在第4章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前如出現任何嚴重違反保證或與保證嚴重相悖的事項,都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章違約責任

8.1如發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則構成該方在本協議項下之違約: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2)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中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被認定為不真實、不正確或有誤導成分;

(3)甲方在未事先得到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出售其在目標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資產給第三方;

(4)在本合同簽署之後的兩年內,出現甲方或甲方現有股東從事與目標公司同樣業務的情況。

8.2如任何一方違約,對方有權要求即時終止本協議及/或要求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各方應盡最大努力,對其因履行本協議而取得的所有有關對方的各種形式的任何商業信息、資料及/或文件內容等保密,包括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項等。任何一方應限制其僱員、代理人、供應商等僅在為履行本協議義務所必需時方可獲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適用於:

(1)在披露時已成為公眾一般可取得的資料和信息;

(2)並非因接收方的過錯在披露後已成為公眾一般可取得的資料;

(3)接收方可以證明在披露前其已經掌握,並且不是從其他方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資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義務向有關政府部門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經營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銀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資的機構在進行其正常業務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披露。

9.3雙方應責成其各自董事、高級職員和其他僱員以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其他僱員遵守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

9.4本協議無論何等原因終止,本章規定均繼續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協議雙方或一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避免且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後發生並使任何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員工騷亂、爆炸、火災、洪水、地震、颶風及/或其他自然災害及戰爭、民眾騷亂、故意破壞、徵收、沒收、政府主權行為、法律變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對有關事項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關強制性規定和要求致使各方無法繼續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的發生。

10.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協議受阻的一方應以最便捷的方式毫無延誤地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十五(15)天內向對方提供該事件的詳細書面報告。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採取所有合理行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及減少不可抗力對各方造成的損失。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決定是否終止或推遲本協議書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

第十一章通知

11.1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以專人遞送、傳真或掛號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號碼發出,除非任何一方已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其變更後的地址和號碼。通知如是以掛號信方式發送,以郵寄後5日視為送達,如以專人遞送或傳真方式發送,則以發送之日起次日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發送的,應在發送後,隨即將原件以掛號信郵寄或專人遞送給他方。

甲方:

地址:

收件人:總經理或董事長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總經理或董事長

電話:

傳真:

第十二章附則

12.1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才正式生效,並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以變更後的內容為準。

12.2本協議一方對對方的任何違約及延誤行為給予任何寬限或延緩,不能視為該方對其權利和權力的放棄,亦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該方依據本協議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權力。

12.3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失效和不可執行不影響或不損害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執行性。但本協議各方同時亦應停止履行該無效、失效和不可執行之條款,並在最接近其原意的範圍內僅將其修正至對該類特定的事實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執行的程度。

12.4乙方可視情勢需要,將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其關聯公司,但需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

12.5本協議所述的股份轉讓發生的任何税務以外的費用和支出由甲方負責。

12.6本協議構成甲、乙雙方之間就協議股權轉讓之全部約定,取代以前有關本協議任何意向、表示或諒解,並只有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補充。

12.7本合同的約定,只要在轉讓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則在轉讓完成日期後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協議之任何未盡事宜直接通過協商和談判簽訂補充協議。

12.9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書寫,每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及其他

13.1本協議的簽署、有效性、解釋、履行、執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並受其管轄。

13.2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3本協議全部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協議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協議於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頁無正文,為本協議的簽署頁)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權併購協議 篇3

股權併購協議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文書送達地:

出讓方:

身份證號碼:

本協議的目標公司為                                。

目標公司的登記股權持有人為:                     

第二條 先決條件

1、簽訂本協議之前,出讓方應滿足下列先決條件:

(1)出讓方向受讓方提交出讓方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同意轉讓公司部份股權及部份資產的決議以及公司原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2)出讓方財務帳目真實、清楚;轉讓前公司一切債權、債務均已合法有效剝離。且出讓方及股權持有人應向受讓方出具相應的書面聲明及保證。

(3)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委託的會計師、審計機構等提供全部需要核查、審計的出讓方財產、資產狀況相應的財務資料,以便於受讓方對出讓方進行資產、財務狀況評估。

2、目標公司的全部股權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將所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權及其相應資產、所有者權益轉讓給受讓方,且受讓方同意接受轉讓;均已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 轉讓之標的

出讓方同意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權(即擁有的目標公司100%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資產、所有者權益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出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受讓出讓方股權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權和相應的資產,受讓方在受讓上述股權和資產後,依法享有出讓方在安徽京漢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相應的股東權利。

第四條 轉讓股權對價及支付

1、轉讓價格

依照上一年度公司的審計報告,公司淨資產為人民幣萬元,雙方一致同意,目標股權及其相應全部資產的轉讓價格以人民幣元作價轉讓(注意:轉讓價格是否含税)。受讓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

(1)本協議簽署60日內受讓方支付總價款的%,即人民幣萬元至雙方開立如下聯名賬户(金額過大建議設置聯名賬户或由第三方賬户監管以防糾紛):

(2)出讓方協助受讓方辦理工商登記備案之日,受讓方向出讓方個人賬户支付剩餘的%,即人民幣萬元。出讓方個人賬户:

(3)變更備案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受讓方與出讓方共同將聯名賬户中的款項及利息一併匯入出讓方個人賬户。

2、股權轉讓的税費

股權轉讓發生的個人所得税由出讓方自行承擔,由標的公司代扣代繳。印花税等其他政府部門要求繳納的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

第五條 過渡期安排

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計算價格所依據的目標公司最後一期財務報表的編制日,由出讓方披露給受讓方的股權轉讓計價基準日的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所列的各項數據是雙方議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本協議所涉股權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變更登記之日為股權交割之日。

本協議自受讓方實際經營之日至股權交割日之間的期間為過渡期間。

目標公司在過渡期產生的債權債務及虧損均由受讓方享有及承擔。

出讓方謹此向受讓方承諾在過渡期內,出讓方應促使及確保目標公司在未經受讓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

(1)變更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投資總額;

(2)處置公司的資產和設備;

(3)在目標公司的業務和資產之上新增任何留置權、產權負擔、質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或權益;

(4)向任何第三方借貸或提供保障或擔保、保證或其他擔保權益;

(5)訂立任何不公平及嚴苛的協議,而其在出讓方知悉的範圍內,可合理預測將會對目標公司與有關關聯公司的整體業務造成那些重大利潤影響;

(6)訂立任何重大的合約,參與、作出或承擔任何重大的投資、合資、交易等,作出任何資本承擔或承擔任何或然負債;

(7)致使其業務或資產的保險協議無效;

(8)出讓或嘗試出讓其為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

(9)修訂公司章程,但因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所需的修訂除外;

(10)進行不利於受讓方的人員變動、升職或調整薪酬水平,就目標公司的員工福利,目標公司不應就公司業務:

a、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紅利,大幅度增加或同意大幅度增加被轉讓員工的工資率、薪水、福利或其他報酬;

b、為不當辭退支付賠償金或支付任何法定的離職補償金,長期服務補償或為不合理的辭退支付補償金,根據任何勞動保護法規,為了恢復任何前任離職員工的職務或重新聘用前任員工而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c、在任何重大方面變更僱傭、解僱政策或慣例;(無員工可以刪除)

(11)在非通常業務中(通常業務中的債權追償除外),在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對任何法律責任、索賠、行動、付款要求或爭議作出妥協、和解、放棄或免除任何權利。

過渡期內,出讓方訂立任何業務經營協議,需經受讓方審核或同意。

第六條 目標公司的交割事項

目標公司的完整運營權交割發生在交割日。在交割日,出讓方應向受讓方完成目標公司完整運營權的交割,包括實際交割目標公司的運營權,受讓方實際接管目標公司,取得目標公司的協議、文件、管理憑證、財務資料、公司審批文件等所有資料,根據本協議履行股權轉讓交割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受讓方交付以下資料(完整運營權):

(1)一份經其執行董事核證的關於同意轉讓目標公司股權並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會決議;

(2)目標公司關於批准目標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3)目標公司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決議;

(4)所涉及目標公司的各項批文、執照、登記文件、銀行開户許可證、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及從事目標公司業務所必需的證照、登記和許可;

(5)目標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協議專用章以及其他專門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或者第三方預留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辦人印鑑以及其他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絡所使用的印鑑(包括簽名章等);

(6)目標公司所有銀行帳號、證券賬户、基金帳户以及目標公司在任何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其他所有賬户的相關協議、賬户卡、密碼、預留印鑑、最近一期對帳單;

(7)目標公司持有的不動產權證、各種特種設備的證照、固定資產及知識產權權利證照等;

(8)目標公司的財務賬冊、憑證、各種財務報表等全部財務資料。

(9)目標公司關於亳州心血管病醫院在建項目審批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全部資料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一)出讓方承諾並保證:

1、目標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合法公司,其所作的設立及變更等事項均合法有效。

2、出讓方所出讓的股權及出讓行為均依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及其他股東同意,獲得董事會的批准,並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3、出讓方承諾在目標公司的經營過程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經營,不存在任何違反公司法、勞動法、税務法的情況。

4、出讓方合法擁有對目標公司項下之目標股權,已經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支配、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具有以其自身名義轉讓目標股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目標股權無任何瑕疵。

5、出讓方所轉讓的股權及目標公司存在或正在進行的任何訴訟、仲裁或權利請求,或者即將發生的前述任何影響權利的事由均已向受讓方披露。

6、目標公司及所轉讓的目標股權均不涉及或存在影響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義務的履行事由。

7、出讓方保證其就該股權及全部資產之背景及目標公司在基準日所披露的資產、負債以及財務狀況已作了全面、真實的披露,沒有隱瞞任何對受讓方行使股權將產生實質不利影響或潛在不利影響的任何內容,如在股權交割之前因出讓方隱瞞的債務由出讓方承擔。

8、出讓方在本協議簽訂前已就員工安置、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等勞動人事作出了合法安排,不存在影響本次交易或存在潛在對受讓方及目標公司經營管理的不利影響。拖欠員工工資、津貼、獎金、加班費或補償金的情況已全部真實披露。

9、出讓方承諾就此項交易,向受讓方所作之一切陳述、説明或保證、承諾及向受讓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對業務協議、資產和債務、行政處罰、訴訟和仲裁以及員工情況,均進行了詳盡、全面、完整的披露,無任何虛構、偽造、隱瞞、遺漏等不實之處。否則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承諾在此過渡期內妥善保存管理目標公司的一切資產;維護目標公司的現狀,防止目標公司資產價值減少。

11、對於收購協議內容及本次收購行為以及所提供的一切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二)受讓方承諾並保證:

1、受讓方自願受讓出讓方轉讓之全部股權及全部資產。

2、受讓方擁有全部權力訂立本協議,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或限制。

3、 受讓方保證受讓該等股權及全部資產的意思表示真實,並有足夠的條件及能力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出讓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第二條先決條件及第八條陳述與保證,或者在本協議簽訂後不及時協助受讓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按照投資總額的20%承擔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受讓方損失的,受讓方有權另行主張;

2、受讓方未按本協議之約定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的,按照每日萬分支付向出讓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出讓方有權訴請人民法院主張解除協議。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協議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等;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的重大變更,導致履行本協議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時,應在事件發生48小時內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協議,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3、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延遲超過連續60天的話,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本協議未來履行的事宜,或者任何一方可以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送達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協議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祕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祕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祕密;除非是:(1)法律法規要求;(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第十一條 管轄法律及爭議之解決

履行本協議及其本協議附件所適用的準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所產生的爭議應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目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協議修改與補充

本協議之修改、變更、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後生效。修改、變更、補充部分以及本協議附件均視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且為本協議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三條 通知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批准、證書、同意、決定、通知、索賠要求、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通訊應以簡體中文撰寫並以書面形式送達本協議寫明的地址,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或聯繫方式的,應即時以明確的書面方式通知,任何通知或文件均以送達至對方後的第二日生效。

第十四條 協議之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簽字蓋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標的公司含有國有股份,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轉讓程序。

第十五條 附則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標的公司一份存檔,一份交市場監管部門備案使用。

【以下無正文】

受讓方(簽字):                出讓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股權併購協議 篇4

本協議涉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股權併購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於___ 年____ 月 ___ 日在中國 __市簽訂。

鑑於:

1、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並有效存續的國內自然人合資經營企業,成立於…年…月,法定住所為中國上海市金山區____路__號,註冊資本為__萬美元。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_____字】,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金額、出資比例情況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金額(__萬)出資比例(%)合 計 100%

2、經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並出具了____有限公司企業價值評估報告書 截止___年___ 月 ___日,___有限公司資產合計為___萬元人民幣,負債合計為__萬元人民幣,淨資產為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一條 股權併購的標的

甲方將所持有的___有限公司的___%股權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股權併購的價格

甲方將上述股權以人民幣___萬元整(大寫)(___元)(小寫)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 股權併購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經甲、乙雙方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應在營業執照換髮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付清。股權轉讓總價款由乙方直接以等值美元現匯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中。

乙方收到上述股權轉讓價格後,應當立即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確認其已經收到全部股權轉讓價格。

第四條 增資併購後公司公司名稱、註冊資本、出資比例、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和經營年限

1)增資併購後,公司名稱不變,仍為:上海……有限公司;

2)公司的企業類型由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為:___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佔註冊資本的___%,計___萬元人民幣;乙方佔註冊資本的___%,計___萬元人民幣。

3)公司的經營範圍變更為 :___

4)公司的註冊地址為:___

5)公司的經營年限: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股權併購涉及的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完成股權併購的變更手續。

第六條 受讓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經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本次股權併購完成後,受讓方作為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將享有持公司…%股權相關的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

第七條 股權併購涉及的債權、債務的承繼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本次股權併購後,公司的債權和債務由股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股權併購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的總價款,每逾期1天,應按總價款的0.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以及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上海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因情況發生變化,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益利益。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4、因本協議中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的。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將乙方的已付款項全額返回給乙方。

本協議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的協議,並報相應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

第十一條 承諾

1、甲方向乙方承諾所轉讓的股權屬真實、完整,沒有隱匿下列事實:

(1)執法機構查封資產的情形;

(2)權益、資產擔保的情形;

(3)資產隱匿的情形;

(4)訴訟正在進行中的情形;

(5)影響股權真實、完整的其他事實。

2、乙方向甲方承諾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股權受讓,無欺詐行為。

3、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協議中的內容。

第十二條 簽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公司主管的外資審批部門批准後生效。

2、國家法律、法規對本協議生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簽約協議雙方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以中文書寫,正本一式六(6)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股權標的方執一份,其餘各份報相關批准和登記等部門。

出讓方:___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受讓方:___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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