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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板栗購銷合同(通用3篇)

個人板栗購銷合同(通用3篇)

個人板栗購銷合同 篇1

買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板栗購銷合同(通用3篇)

賣出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村經濟快速健康規模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根據《民法典》,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標的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出賣人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以前(或月旬內),向買售人交售_____________板栗(茶葉、生薑、板栗、高山蔬菜、靈芝、蠶種、)_____________斤。(張、擔)。

2、所售綠色農產品最低價格(保護價)___________元/斤(張、擔),市場行情上漲時,有收購單位按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斯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

第二條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綠色農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或按樣品標準定價(樣品由雙方妥善保管,甲方驗收)。

2、綠色農產品的包裝,由買賣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第三條交貨方式、驗收、結算方式

1、實行送貨到________________收購點,貨物由買受人當面驗收。

2、貨款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現金結算,錢貨兩清。

不得打白條或代扣其它税費。

第四條違約責任

1、買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貨的,應償付出賣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____(5-25%)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故拒收綠色農產品,應向出賣人償付被拒收貨物總值_____________(5-25%)的違約金。

3、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收購綠色農產品的,應按少收部分的總值_____________(5-30%)支付違約金。

4、出賣人交貨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_____________(1-20%)支付違約金。

5、出賣人在交售綠色農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買受人有權拒收,出賣人同時承擔_____________(5-25%)違約金。

6、出賣人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乘人重新包裝,損失有出賣人承擔。

第五條不可抗力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如果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2、_____________綠色農產品因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期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當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後,應在十日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默認。

2、合同期滿,買、賣雙方可根據對下一年_____________供應的預測,重新簽訂_____________合同。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單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住所: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賣出人: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住所:_________電話: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板栗購銷合同 篇2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甲方是擁有大鯢馴養繁殖和大鯢子二代經營利用資質的養殖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就子二代商品大鯢供應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乙方在本市內唯一合法的大鯢供應方,為乙方參與全市大鯢銷售競比提供有效證明

第二條 合同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均同意續延合作時,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雙方單筆成交數量不得低於 尾,並經縣級漁政部門登記造冊。

第四條 規格及價格

規格:1.5kg以下價格: 元/kg;1.5kg以上價格: 元/kg;價格參考本市行業平均價格,可以進行適當協商調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乙方先支付一定數額押金,然後每壹月結算一次。貨款必須以銀行轉賬為準。乙方憑甲方送貨單和轉賬憑證參與全市大鯢銷售競比活動。

甲方開户行:

銀行賬號: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業務管理,對乙方的違約和違規行為有權提出制止和改正要求。

2、甲方有義務不斷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支持乙方經營。

3、在乙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4、甲方在簽訂合同時負責向乙方提供相關合法證件之複印件(複印件僅作為乙方辦理“許可證”的存檔之用,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另做他用)。

5、在合同期內,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大鯢為子二代大鯢,並保證的質量安全和數量供應,同時甲方保證在本地區內確保銷售價格一致。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合同到期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

2、乙方只限於銷售甲方的子二代大鯢和大鯢深加工產品,如甲方沒有深加工產品的可以銷售其他公司大鯢深加工產品。

3、乙方有義務提供甲方所需的與甲方產品有關的銷售數據,並做到準確、準時、完整。

第八條 違約責任及合同終止

1、若甲方提供大鯢不是子二代合法大鯢,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 爭議的處理方式

甲乙雙方在理解、履行本合同時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起草, 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執壹份,

4、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5、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個人板栗購銷合同 篇3

需方:

供方:

供、需雙方為實現合同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圍場縣佳航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業務綜合樓電氣工程電線、電纜採購事宜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經雙方商定,需方向供方採購電線及電纜為天津市瑞達線纜有限公司生產的“津達”品牌電線、電纜。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見附表。

第二條、技術標準及質量要求:

供方按國家質量標準、供方提供的產品樣品及檢驗報告指標參數生產製造供應給需方,供方保證按質、按量、按時交貨。

第三條、產品的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及費用。

1、交貨時間:根據需方需求,按照工程進度分批次或一次交付給需方建設施工方。

2、交貨地點:需方建築工地。

3、運輸方式及費用:供方承運並負擔所有費用。

第四條、驗收標準及方法:貨到工地後,需方建築施工方按現行國家驗收標準及雙方認定型號規格及樣品為準。供方須向需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及其他所需檢測、檢驗等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第五條、對質量提出異議期限:

需方對供方產品如有疑問及異議,在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並負責對貨物進行保管。在此期間內,需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款。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後,須在2天內派人員到現場處理。否則,即視為接受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定後,供方發齊貨到需方工地經需方驗收合格後,需方15日內支付到合同貨款總額的30%,餘下合同貨款總額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待需方使用無任何質量問題且滿壹週年後,於7個工作日內付清。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供方所交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質量等不符國家質量標準和合同規定的,應無償包退、包換、包修;並承擔因退貨、換貨或維修所產生的實際費用。否則,按違約處理。

2、供方因產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合同規定,導致二次施工的,供方應當負責所發生的施工費用並賠償因延誤工程驗收及工程交付使用的損失。

3、供方逾期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4、產品錯發到貨地點的,供方除應負責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外,還應承擔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5、由於需方原因,如沒落實產品規格型號、數量等而使供方交貨期延遲的,責任由需方承擔。

6、如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不可抗力除外),從規定交貨期限起每延遲壹天按合同總價的10%對延期交貨向需方支付違約金;並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和保留進一步追究其由此造成需方間接損失的權利。另外,對於因供方遲交貨而導致需方增加繳納有關税費或其它費用,則此等增加之費用須由供方承擔。

第八條、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第九條、不可抗力: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按國家法律程序解決。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生效履行期間內,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需方:供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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