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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精選3篇)

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精選3篇)

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 篇1

甲方:

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精選3篇)

乙方:武漢市大唐鎮庫廣告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項目整體營銷推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

營銷推廣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為______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廣告全程獨家整合推廣,全權負責湯遜湖項目營銷廣告的整體宣傳推廣與跟蹤服務。

二、廣告設計工作範圍:

(一)項目全程廣告策劃

(二)項目全程跟進服務

(三)項目全程創意與設計

説明:此內容僅包含廣告策劃、設計服務費,其他物料的製作與印刷、媒體廣告實施及代理,發佈需另外付費或另行簽定合同約定。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媒體廣告投放的實施。

三、服務期限: 服務期為八個月,自20__年9月 日至20__年5月28日。

四、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1、 服務費總額為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220000)。合同簽定之日起三日內(即20__年9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總額的.35%作為乙方項目啟動資金,計人民幣柒萬柒仟元整(¥77000)。

2、 剩餘服務費總額的65%計人民幣拾肆萬叁仟元整(¥143000),甲方分2次付給乙方,具體付款日期與金額如下:

A、 20__年12月28日前甲方付給乙方人民幣柒萬柒仟元整(¥77000)

B、 20__年5月28日前甲方付給乙方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66000)

3、 剩餘65%服務費結算時甲方可根據銷售代理公司的銷售任務完成百分比情況控制應付款項金額。

4、 每筆費用由乙方預先開具發票,甲方實際支付的款項以甲方匯入乙方指定帳號內為準。

五、整合傳播實施費用,按雙方另行確認的實際發生額分項支付。其中包括:模特費、攝影費、製版費、打樣費、印刷費、製作費等所有策劃設計工作之外的費用。

六、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 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項目圖片和項

目文字資料,並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及時審定,整合乙方提交的各類策略方案、文案、圖片等;

2. 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策劃思路、廣告方案、設計稿和乙方提交的書面工

文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乙方據此進行修改、調整,直至甲方簽字認可方可定稿。但甲方的建議與意見應尊重乙方的專業經驗和知識,並應考慮乙方工作週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設計稿後3日內及時完整的提出,以便乙方有足夠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業務。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設計工作的進度、質量等,直到乙方工作得到甲方的認可。甲方應指定一位全權代表與乙方溝通,以避免多頭決策而導致工作質量、效率下降。

4. 乙方工作質量達不到甲方要求,或由於時間遲緩,阻礙項目相關工作進行時,甲方有權在提前30天通知乙方後終止合同。

5. 在乙方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為保證乙方工作正常運轉,甲方按雙方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6. 甲方所有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傳真或郵件形式發給乙方。

7. 甲方在事先未徵得乙方同意下,合作期內不得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設計、策劃等廣告代理事宜,否則視為違約。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承接甲方廣告策劃代理業務,應盡職盡責為甲方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委託的各項策劃、設計業務。乙方應信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在開展廣告代理活動中知悉甲方的有關情況和資料等負有保密義務。

2. 乙方應主動提前向甲方索要各類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按甲方確認之正稿進行輸出等業務。

3. 有關廣告設計製作稿件、作品,乙方應主動派人採取直接送達、特快速遞或是電子郵件等形式與甲方溝通,不得延誤。

4. 若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付訖款,乙方有權單方面暫停設計、策劃等實質性活動,由此而給甲方帶來的任何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5. 在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有權在乙方設計策劃的所有平面、户外、影視作品上標註公司名稱,並排在發展商、代理商之後。

6. 乙方之階段工作成果(確認稿)以光盤形式提交一式兩份。

七、知識產權:

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確認之設計稿件,在所有款項結清後,其所有權歸甲方,但在所有權歸甲方後,乙方有權用所設計之作品參與公益、專業、行業或媒介所組織的競賽評比活動。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單方無權無故解除或修改合同。雙方若有爭執,須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則雙方同意按相關法律等程序辦理。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開户行:

帳號: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 篇2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了推進全省各高校文獻傳遞服務工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師生對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提供calis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和使用過程中的技術支持;

2.負責制定calis文獻傳遞的服務規範、工作流程以及經費補貼等業務方案;

3.設置一名專職管理員,負責為乙方的館際互借員在系統中建立管理員,並分配相應的權限;

4.提供calis文獻傳遞服務的業務諮詢;

5.負責組織calis河南省信息服務中心文獻傳遞服務的相關會議及培訓;

6.按照calis河南省信息服務中心文獻傳遞的服務規範、工作流程以及經費補貼等業務方

7.做好文獻傳遞的統計及結算工作。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遵守甲方制定的calis文獻傳遞服務規範、工作流程以及經費補貼等各類業務方案;

2.需設有專職或兼職館際互借員,並有email信箱,聯繫方式需上報給甲方。若聯繫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

3.館際互借員需瞭解calis的工作流程,並有義務培訓本校讀者如何進行用户註冊以及使用calis的服務;

4.館際互借員需負責對本校讀者在calis系統中註冊的帳户及用户進行信息核實、身份驗證。乙方應對本館的用户負責,包括用户產生的費用以及用户所發送的文獻傳遞請求;

5.對於本校讀者發送的文獻傳遞請求,遇有丟失文獻或讀者沒有收到的情況,有義務協助查詢事務狀態並處理協調事宜;

6.應按照甲方提出的結算時間,進行文獻傳遞費用結算。結算後應及時繳納本校的文獻傳遞費用,不得延誤或拖欠;

7.應自行做好本校文獻傳遞工作量的統計以及與讀者的費用結算工作。

四、服務範圍

本協議服務範圍僅限於非返還式文獻傳遞服務,包括文獻復螢?傳真、郵寄、電子郵件傳遞、 ariel傳送等方式。文獻提供內容包括圖書、期刊、報紙文章、會議論文、學位論文、報告、標準等文獻複製件。

五、服務方式

本協議不直接面對個人讀者,只限於館與館之間的服務。個人讀者需向所在館申請該項服務。根據申請方要求,可使用e-mail、郵寄、傳真或讀者自取等服務方式傳遞文獻。

六、服務時限

基於省中心館藏,普通文獻傳遞請求在一個工作日內做出響應,三個工作日內送出文獻,遇節假日順延。加急文獻傳遞請求在一個工作日內做出響應並送出文獻,遇節假日順延。從第三方館獲取文獻,服務時間可適當延長。

七、收費標準

文獻傳遞費=查詢費+複製費+傳遞費+加急費

查詢費:calis網內收藏的文獻: 2.00元/篇

國內圖書館收藏的文獻:5.00元/篇

國外圖書館收藏的文獻:10.00元/篇

複製費:從國內獲取文獻:1.00 元 / 頁

從國外獲取文獻:按照文獻提供館實際收取的費用結算

傳遞費:email方式、 calis文獻傳遞系統以及讀者自取免費。

以傳真方式提交文獻申請,費用每頁1.00元,特快專遞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另計。

加急費:10.00元/篇;

説?明:

①?凡省中心館藏不收取查詢費用。

②凡通過calis館際互借讀者網關係統提交的所有文獻傳遞請求,均享受calis文獻傳遞總費用的50%補貼。先來先用,用完為止。

八、協議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如無特殊情況,長期有效。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希望終止協議,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應辦理費用結算手續,同時甲方將停止乙方的文獻傳遞服務。

九、用結算時間

按照館館結算原則進行結算,雙方的服務費用每年10月進行結算。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另行修改或解釋。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簡單版範本 篇3

(20xx)靖民一初字第151號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彩旦,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東筍路23號。

被告趙忠作,。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忠作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瑞娟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英鈺擔任記錄。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彩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忠作於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台,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酒店的工作人員多次催收結賬,但被告總採取無理由的推諉,形成欠款近兩年一分未還。原告無奈之下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明,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情況;2、酒水單、菜單,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趙忠作沒有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趙忠作於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台,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到原告經營的酒店擺宴席,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在原告處設宴席38台的餐飲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3248元,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應當履行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

一審訴訟期間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視為對原告所起訴事實的默認,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忠作支付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餐飲服務費人民幣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86元,由被告趙忠作負擔。

上述款項,限義務人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户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户,賬號:6051010120xx397,開户行:中國農業銀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黃瑞娟

20xx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英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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