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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服務協議(精選3篇)

對賬服務協議(精選3篇)

對賬服務協議 篇1

甲方(全稱):

對賬服務協議(精選3篇)

乙方(全稱):

總行營業部 甲、乙雙方基於知悉並理解本協議文本,就對賬服務的有關事項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和乙方資金安全,及時核實、糾正可能發生的賬務差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相關賬户的賬務核對。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所涉及的賬户包括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貸款賬户。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方式分為紙質對賬單對賬、電子信息對賬,對賬單分為餘額對賬單和交易明細對賬單。

第四條 乙方與甲方紙質對賬單對賬的主要採取餘額對賬單,網銀對賬的主要採取交易明細對賬單,其他電子信息對賬根據雙方約定。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應至少按月向甲方發送餘額對賬單,進行餘額對賬。對賬期內甲方定期(通知)存款賬户、保證金存款、貸款賬户未有業務發生額的,乙方至少按季向客户發送餘額對賬單。紙質餘額對賬單在對賬日後5個工作日內發出,紙質對賬單打印或加蓋本行對賬業務專用章或業務公章。網銀對賬單由客户自行在網上查閲。

第五條 甲方應按約定的對賬方式及時與乙方進行賬務核對。甲方選擇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對賬,在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乙方成功發出對賬信息的,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開户機構櫃面領取方式進行對賬,以乙方與甲方人員實際交接對賬單日期為對賬信息送達日,甲方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對賬單的,乙方有權選擇郵寄等方式發出對賬單;甲方選擇郵寄方式進行對賬,乙方寄出對賬單之日起3日內,乙方視同對賬信息已送達甲方;甲方選擇其他方式進行對賬,應與乙方具體約定送達標準。

第六條 甲方對同一賬户的對賬方式只能選擇電子信息對賬服務和紙質對賬單對賬服務之一。除特殊約定外,乙方為甲方開通網上銀行對賬服務後,不再提供紙質餘額對賬單,已提供紙質餘額對賬單對賬服務的自動終止。

第七條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餘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完成賬務核對,並將核對、填寫無誤的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如發現有未達賬項時,應同時編制餘額調節表,將對賬單回執和餘額調節表一併反饋乙方對賬機構。甲方應對對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發出餘額對賬單之日起30天內未將對賬單回執反饋乙方的,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由此產生的賬務不符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返還乙方對賬機構的紙質餘額對賬單回執及餘額調節表應註明日期並簽章,簽章可加蓋甲方在乙方的預留印鑑或預留印鑑中的財務專用章、單位公章。

第十條 甲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服務的,甲方應在簽訂對賬協議後,根據協議從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內提交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的對賬信息,否則乙方視同甲方默認賬務核對無誤。

第十一條 使用其他電子渠道提供對賬單或反饋對賬單回執信息的,通過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電子信息載體。

第十二條 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與甲方進行面對面對賬,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正確的對賬單郵寄地址,並在需要變更對賬方式、對賬單郵寄地址時,及時到開户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提供地址錯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地址導致乙方無法發送餘額對賬單或因對賬不及時而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櫃面查詢賬户相關信息的須指定聯繫人,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甲方遺失對賬單申請補制的,須提交相關説明,符合乙方收費規定的應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銷在乙方開立的所有賬户後失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上述條款選擇對賬方式(請在對賬方式前“□”中打上“√”):

□紙質對賬單服務:

通過乙方開户機構櫃面領取。

通過乙方郵寄對賬單方式獲取。

通過乙方外包寄送方式獲取。

其他: □電子對賬服務:

網上銀行對賬

其他:

對賬單郵送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E-mail: 注:選擇紙質對賬單服務和電子對賬服務中“其他”項的,甲方應與乙方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本協議解釋和修訂權歸屬興業銀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賬服務協議 篇2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為加強銀行賬户管理,維護銀行及客户利益,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核對銀行賬務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並承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基本約定

1、甲乙雙方應建立、健全對賬制度,及時核對賬務,糾正發生的賬務差錯。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對賬方式和對賬週期向甲方提供對賬單,對甲方反饋的對賬不符情況配合甲方及時處理,確保賬務記載準確無誤。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對賬方式和對賬週期與乙方核對銀行賬户,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將賬務核對結果通知乙方。

4、本協議中的對賬單包括明細對賬單和餘額對賬單。其中餘額對賬單統一以“安徽廬江農村商業銀行”名義發出,且需甲方在核對後反饋對賬回執給乙方。甲方對明細對賬單內容有疑問或異議的,應立即聯繫乙方,乙方應安排人員跟進處理。

5、甲方應確保所提供的聯繫方式真實、有效,如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對賬單的發放方式、對賬單的寄送地址、聯繫電話及對賬聯繫人時,應在對賬單發出之前書面通知乙方,因聯繫方式有誤或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對賬賬户

本協議所指賬户,是指甲方在 支行開立的下列賬户:

賬號 開户行

甲乙雙方可另附對賬賬户清單,所列賬户同樣適用本協議約定。

第三條 明細對賬

明細發生額的核對由甲方根據需要,選擇按_____(月/季/年)定期進行明細對賬。明細對賬單甲方在開户行櫃枱領取。

第四條 餘額對賬

1、甲、乙雙方約定按_____(月/季/年)定期進行餘額對賬。

2、乙方在約定的對賬週期截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餘額對賬單。

3、乙方有權選擇包括上門送達、委託郵寄或投遞方式送達、由客户來行自取等安全、經濟、便捷的方式,將餘額對賬單送達甲方。

4、根據甲方業務發展情況,乙方可以調整與甲方的對賬週期和餘額對賬單送達方式。

第五條 餘額對賬回執

1、甲方在收到乙方送達的餘額對賬單後,應及時核對賬務,在餘額對賬單的回執部分填寫對賬結果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鑑後,於每個對賬週期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將回執發送乙方。

2、甲方逾期未反饋對賬回執或返回對賬回執簽章不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未蓋章、蓋章不齊全、蓋章模糊、蓋章與預留印章不符等)的,視同銀企賬務核對相符,相應的經濟責任和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有權對甲方採取更嚴格的控制賬户風險的管理措施(如支付結算憑證按份出售),同時甲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反饋對賬回執等對賬義務。

第六條 協議生效、變更、終止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需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友好協商後變更或終止本協議。乙方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的,如甲方未提出書面異議,視同接受乙方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要求。

3、如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機關制定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適用於本協議對賬業務且與本協議約定不符的,乙方可直接執行該有關規定或變更本協議。

4、本協議項下甲方單個賬户銷户或因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轉為久懸未取户的,該賬户對賬服務自動停止。本協議項下甲方所有賬户銷户或因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轉為久懸未取户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乙方機構撤併的,在乙方以營業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5、甲乙雙方變更單位名稱的,本協議對名稱變更後的主體繼續有效。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需通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本協議與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規定為準。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下有關業務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甲方賬户開户行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所執協議效力相同。

第九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賬服務協議 篇3

甲方:

負責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為保障乙方的資金安全,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定期核對並確認銀行賬户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

一、本協議所指賬户,包括乙方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其轄內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存、貸款等賬户,包括:

賬號 開户行

二、甲乙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對賬(在□劃√):

網上銀行電子對賬:即指由甲方通過網上銀行(大客户服務平台),向乙方發送對賬單,乙方通過甲方提供電子證書登陸大客户服務平台進行對賬單查詢、打印和提交對賬結果的對賬方式;在乙方選擇網上銀行對賬方式下,甲方不再向乙方發送紙質對賬單回執。

紙質對賬:即指甲方有權選擇智能回單箱自助打印、約定的電子郵箱發送、委託外包公司送達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將紙質餘額對賬單提供給乙方,由乙方核對後反饋紙質對賬單回執的對賬方式。

乙方電子郵箱地址:

三、乙方確定以下人員為對賬聯繫人:

姓名1: 手機號碼: 地址: 郵編:

姓名2: 手機號碼: 地址: 郵編:

乙方未明確以上授權時,乙方財務負責人視為乙方授權對賬聯繫人。

四、如乙方未及時反饋對賬單回執,乙方同意甲方通過電話、上門或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按時履行對賬職責。

五、對賬日為對賬週期的最後一日,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賬户的性質、餘額、活動頻率自行確定與乙方的對賬週期,對賬週期分為月、季、年。

六、若甲乙雙方選擇紙質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向乙方發出對賬單回執。

2、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對賬單回執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加蓋有賬户預留印鑑或乙方單位公章或乙方財務專用章的對賬單回執送回甲方。其中,餘額相符的,應在該對賬單回執上予以確認,不符的,必須註明不符款項。

3、乙方反饋對賬單回執餘額不符的,乙方應在收到對賬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甲方查詢;反饋的對賬單回執印章與預留的印章不符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反饋對賬單回執,直至印鑑核對相符。存在未達賬項的,由乙方主動向甲方查詢。

4、乙方逾期未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2款反饋對賬信息,視同乙方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若甲乙方雙方選擇網上銀行電子對賬方式,雙方遵守下列對賬約定:

1、採用電子對賬,乙方必須在成功申請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大客户服務平台的基礎上,與甲方簽署相關協議,按照相關業務規則與甲方對賬。乙方授權指定對賬人員必須是大客户服務平台的操作員,且該操作員對授權其進行網上對賬的賬户已經具有查詢功能。

2、雙方約定採取電子對賬方式的,甲方應在對賬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大客户服務平台向乙方發送待對賬信息。

3、乙方應在收到待對賬信息後及時核對賬務,十日內通過大客户服務平台向甲方反饋對賬結果,餘額不符的,應在收到電子對賬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甲方查詢並反饋不符款項。乙方逾期未反饋的,視同核對相符,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損失。守約方除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外,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響方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十五日內通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十、協議的變更

1、乙方應保證其對賬聯繫方式的真實、有效,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因對賬聯繫人或聯繫方式有誤或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而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除因乙方在甲方的對賬賬户增減外,對本協議雙方約定的對賬聯繫人、電話等對賬約定信息進行修改的,乙方應出具加蓋公

十一、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未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1、 本協議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甲方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並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2、乙方擬更改對賬方式, 如由紙質對賬更改為電子對賬,或由電子對賬更改為紙質對賬,應與甲方重新簽署協議,雙方權利義務以最新簽署的協議為準,原有協議自新協議簽署之日起自動失效。

3、當且僅當本協議中所有賬户均已銷户或變更至其它對賬協議或因前款所述情形甲乙雙方重新簽署協議時,本協議終止。

十三、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 款説明。簽約各方對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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