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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精選5篇)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精選5篇)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篇1

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精選5篇)

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________(物業名稱)________(樓幢單元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規範設立、運作,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涵義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業主大會組成與成立

______________(物業名稱)的全體業主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通過業主公約及本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成立後成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自動成為業主大會的成員。

第五條 業主身份確認

業主身份的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訂立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買受人,其房屋竣工並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業主身份認定

前款確定或認定的房屋業主超過一人的,推選一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業主大會活動範圍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全體業主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按照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和本規則,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修改業主公約和本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維修制度,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綠化環境衞生管理規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車輛停放與交通秩序協管規定,消防與治安協管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等。

(六)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遵守業主公約。

(九)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後,審議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等。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業委會任期與組成、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資格自動終止。委員任期同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由_________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無法按本規則規定的人數足額選出業主委員會委員,按實際選出的人數(不少於政策規定的5人)為準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從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如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本規則、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工作時間。

第九條 業委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並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公約、本規則修改方案。

(四)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依照有關政策並經業主大會授權,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五)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六)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擬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的方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方案。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配合解決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

(三)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篇2

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座落: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_________(物業名稱)_________(樓幢單元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規範設立、運作,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涵義

本規則是記載業主對業主大會宗旨、運作機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業主大會運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業主大會組成與成立

_________(物業名稱)的全體業主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通過業主公約及本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成立後成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自動成為業主大會的成員。

第五條 業主身份確認

業主身份的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訂立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買受人,其房屋竣工並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業主身份認定。

前款確定或認定的房屋業主超過一人的,推選一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業主大會活動範圍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全體業主履行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按照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和本規則,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修改業主公約和本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維修制度,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綠化環境衞生管理規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車輛停放與交通秩序協管規定,消防與治安協管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等。

(六)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遵守業主公約。

(九)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後,審議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條 業委會任期與組成、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資格自動終止。委員任期同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由_________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無法按本規則規定的人數足額選出業主委員會委員,按實際選出的人數(不少於政策規定的5人)為準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從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如下: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本規則、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工作時間。

第九條 業委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並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公約、本規則修改方案。

(四)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依照有關政策並經業主大會授權,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五)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六)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擬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的方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方案。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配合解決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

第十條 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

(三)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五)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 業委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確定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按政府規定(以下的第一項)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後業主的投票權數,採用下列第_________項的辦法確定:

(一)按照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以1平方米為1個投票權計算業主的投票權數,不足1平方米的餘數部分採用四捨五入方法計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於每_________年的第_________季度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_________。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與組織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並負責會議的通知、資料收集、意見徵詢、表決票發放與回收、會務組織、會議記錄等工作。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通知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時,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並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採取[書面徵求意見]/[集體討論]形式,須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參加

業主本人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單位業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託證明資料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不出席,也不委託他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 [此條可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鑑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以_________[個單元]/[個樓層]/[幢]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要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業主也不另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棄權,但業主必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與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一般採用1個(户)業主1份表決票的方式。表決票上標明業主的姓名,樓棟單元門牌號,建築面積,投票權數,表決事項,贊成、反對、棄權選項及示範符號,有效與無效票的提示,以及業主本人簽名等內容。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表決事項與內容、監票人。

(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三)公開計票。

(四)宣佈投票結果。

公開計票要有不少於10名非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及1/2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並對計票的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簽字認可。

業主大會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採用書面形式簽字表決,表決人要在表決票發放和回收登記冊上簽字。

表決情況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 業委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_________[月]/[季度]/[半年]定期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後_________日內,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日前要通知全體委員。

業主委員會會議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決定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本規則、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分擔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調整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與收費標準、以業主大會名義起訴等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公開統計產生表決結果之日為準。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大會尊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不作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作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記錄與議事文件簽發

業主委員會負責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進程及會議決定進行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決定等在內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並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存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同時告知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業委會委員選舉、補選、變更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補選、終止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從_________[單元代表]/[樓層代表]/[幢代表]中推選,代表的產生要經相應區域內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書面同意。

候選人基本情況在正式選舉15日前張榜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且得票多的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當選的,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次選舉確定。已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少於規定人數的,採用下列第_________款的辦法確定:

(一)在當選之外的其他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從比缺額數多2名的已當選外其他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再次選舉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的,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補選的委員任期隨本屆業主委員會屆滿終止。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業委會委員資格中止與終結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接受業主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前款(一)項情形發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後自然終結;其他情形發生的,其委員資格自動中止後,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通過,其委員資格終結。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然終結或中止的,業主委員會要記錄並保存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或資格中止的,自變更或資格中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其他委員。

第二十五條 業委會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要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其屆滿2個月前,組建換屆選舉籌備組;換屆選舉籌備組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單元代表]/[樓層代表]/[幢代表]中推選的部分非委員業主組成。

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中本屆業主委員會要報告任期內的工作情況。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要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委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變更、換屆、終止等的備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相關移交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業主委員會要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與有關單位辦理物業相關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大會做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要在30日內和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與續籌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般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依法批准,並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專户管理銀行將年度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户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並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三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經費的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另行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該款項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由業主大會監督,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使用情況,接受業主質詢。

第三十二條 印章管理與使用

業主委員會按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並按規定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業主大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業主、使用人清冊。

(五)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八)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在當地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同財產清算結束後30日內,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印章等註銷手續,並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規則的通過

本規則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七條 規則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規則保存與執有

本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説明

1、本示範文本中未訂立事項可以用×表示;

2、本示範文本中的內容,據實填寫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有關條款予以選擇、調整、補充;

4、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_________;

(二)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四至):_________;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特殊物業):_________;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佔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總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 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採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一)由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八條 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意見,並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 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彙總,公佈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户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彙總,公佈表決結果。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徵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佈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徵詢意見: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徵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徵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彙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徵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徵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計算方式確定:

(一)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並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_________。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_________。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_________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説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託代理人蔘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_________%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_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_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2、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採用下列第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_________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

經費收支帳目由_________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_________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本議事規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後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説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

2、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篇4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稱業主代表大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四條 業主大會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和監督和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代表

第一條 業主代表需公益事業、願意為業主服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非業主也可擔任業主代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成多層業主代表區,每一棟樓一個單元選舉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別墅區按區選,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區的劃分辦法,應根據户數多少,首次由業主委員會籌委會決定,以後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每一業主代表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參加投票有效,獲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四條 業主代表區半數業主聯名可以罷免業主代表,並應同時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五條 業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應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六條 新的業主代表任期為本屆代表任期剩餘部分。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考慮到經濟與效益和人口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大會代替。

第一條 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每屆業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業主代表大會的時間、內容、地點等內容公佈。經百分這二十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二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利: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將第二條部分權利授予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但下列事項除外: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企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代表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公約,並應當在二十日之內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佈。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代表大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代表大會對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設立業主委員作為執行機構,其成立以物業管理部門備案為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事業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代表擔任。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委員由十三名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其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業主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投票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如今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包括: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4.遵守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5.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6.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

7.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第五章 投票權與候選人的提出

第一條 參加業主代表選舉的投票權按一户一票的原則確定,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權按一人一票的原則確定。

第二條 同一業主代表區的業主也可以聯名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委會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

第三條 業主可以聯名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可以委託他人蔘加投票,但應當事先簽署委託書。同一人不得同時接受五個以上的委託。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中,經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後,由全體業主平均分擔;但是,該項費用應當嚴格控制在每個業主每年二元之內。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此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由業主代表大會予以監督,並定期向全體業主公佈。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代表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凡違章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建立以下檔案資料:

1.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2.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3.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登記的材料;

4.業主、使用人情況目錄、清冊及業主公約;

5.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7.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8.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9.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圖紙;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序成立後,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本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第七章 附則

本議事規則或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補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議事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成都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篇5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稱業主代表大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四條  業主大會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和監督和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代表

第一條  業主代表需公益事業、願意為業主服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非業主也可擔任業主代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成多層業主代表區,每一棟樓一個單元選舉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別墅區按區選,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區的劃分辦法,應根據户數多少,首次由業主委員會籌委會決定,以後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每一業主代表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參加投票有效,獲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四條  業主代表區半數業主聯名可以罷免業主代表,並應同時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五條  業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應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六條  新的業主代表任期為本屆代表任期剩餘部分。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考慮到經濟與效益和人口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大會代替。

第一條  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每屆業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業主代表大會的時間、內容、地點等內容公佈。經百分這二十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二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利: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將第二條部分權利授予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但下列事項除外: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企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代表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公約,並應當在二十日之內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佈。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代表大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代表大會對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設立業主委員作為執行機構,其成立以物業管理部門備案為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事業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代表擔任。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委員由十三名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其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業主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投票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如今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包括: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4.遵守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5.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6.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

7.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第五章  投票權與候選人的提出

第一條  參加業主代表選舉的投票權按一户一票的原則確定,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權按一人一票的原則確定。

第二條  同一業主代表區的業主也可以聯名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委會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

第三條  業主可以聯名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可以委託他人蔘加投票,但應當事先簽署委託書。同一人不得同時接受五個以上的委託。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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