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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精選5篇)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精選5篇)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精選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範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九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        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數據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        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並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        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閲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 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係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數據交換網絡,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信息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系利用數據電路連接網絡,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務。

第五條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條 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信息速率總和不得大於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信息量不超過約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信息量總和不大於其通信端口速率時,信息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信息量超過約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信息量總和大於通信端口速率時,則部分信息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條 本業務通信端口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 申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數據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數據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裝設於乙方端之數據通信設備,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設備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後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複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複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信端口速率、變更通信對象、變更約定信息速率、變更設備、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並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於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於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於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數據通信設備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設備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變更通信對象或變更約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並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變更設備:乙方應檢附(客户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於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設備。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收之費用如下: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於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户端設備保證金:租用本客户端設備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信及約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設定計收。

五、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一)乙方終端設備(訊框傳送接取設備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費_________;

(三)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方各營業項目之資費由甲方擬定,並呈請電信總局備查。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調整後之詳細收費資料,應於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絡系統各項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信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並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歸責於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信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乙方申請移設者,於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設備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 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若乙方採按年繳費之方式,於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 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設備並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註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乙方如説明原因要求延後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註銷,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數據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一、溢收之月租費。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三、預繳之保證金於租滿最短期間者。

第五章 維護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設備及數據終端設備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儘速修復。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於一周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但乙方自備設備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後,儘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設備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信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基於維持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信內容有泄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四、乙方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設備或改變其性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閲其本身數據,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數據: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八條 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並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係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篇3

小汽車出租服務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向乙方提供小汽車 租賃服務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相關 法律法規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汽車租賃合同,以資共同履行。

一、甲方必須保證提供的車輛來源合法、證照齊全 有效,技術狀況良好、對租賃車輛投保足夠的商業保險。

二、甲方必須保證指派的駕駛員持證上崗、駕駛經驗豐富,為乙方工作人員及客服等提供安全快捷優質的服務。

三、 租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提供的租賃車輛及駕駛人員不得從事非法活動,由此導致的後果,均由甲方負責,同時乙方有權單方面 解除合同 。

五、乙方 用車服務期間的油耗費用由甲方承擔 , 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 400 元 / 輛

六、乙方用車區域範圍限某縣(包括某某縣境內的各鄉鎮範圍),若出某某縣境內費用另行協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將乙方指定人員載送至乙方指定地點。

七、甲方駕駛員需遵守國家道理交通法律法規,駕駛員違法 違章 駕駛產生罰款等各種費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因為違法違章駕駛或者駕駛不當致不能按時將乙方指定人員載送至乙方指定地點,由此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八、駕駛員駕駛過程中所發生的 交通事故 或安全事故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篇4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車輛狀況

甲方保證可根據乙方需求,提供設備齊全、車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

第二條 服務期限及方式

1、服務期限:年

2、服務方式:乙方每次用車前,以電話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根據乙方需求及當前車輛使用情況,優先為乙方安排合適的車輛,具體行程路線雙方協商確認。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甲方根據乙方車輛使用需求提供報價,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報價後,甲方提供合適的車輛。乙方按照方式 向甲方支付費用:

(1)方式一:乙方交付車輛定金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行程完結後天內交付餘款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2)方式二:乙方應在車輛使用完畢後費用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有合法有效證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駕駛員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該車的路橋費、燃油費、停車費由 方承擔,駕駛員的吃住等費用由方承擔。

2、甲方必須安全準時將乙方人員送達目的地,具體行程由乙方安排。

3、乙方在已定行程有所改變時需提前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重新核算租車費用並更改合同報價後方可租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提供合適的車輛。

2、乙方應按本合同及雙方約定的時間按時付款,不得無故拖欠款項,如無故逾期支付應承擔 元/天的違約金。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車輛作非法用途,不搭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強迫駕駛員超載,否則,所造成的法律、經濟問題由乙方承擔。

4、乙方無故辭退車輛,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若在行程過程當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造成乙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

2、因發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任何意外、損失等,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合同簽署日期: 合同簽署日期: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篇5

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户自備者,得由用户自行維護。

第六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覆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覆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使用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後,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於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對象。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備之介接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遲施工時,乙方得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順延施工日期達三十天以上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遲施工而造成甲方所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為一年。

二、長期租用:租用期間連續達五年以上,且預付全額租金。

第十一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於雙方之同意日期內使其開通。雙方之同意開通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於原定開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開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該日期,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該日期。

第四章 異動程序

第十二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得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甲方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並終止服務,或依實際情況與乙方另行協議終止服務日期。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納接線費,其後視乙方租用情況應按期繳納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用户與本公司之內陸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若由本公司供租與服務者,需另行支付相關機房共置費。

第十七條 乙方申請變更電路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第十六條相關費用之差額。

第十八條 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該乙方負責繳付。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二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業務,並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繳費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之權利。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一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該出租電路之通信。

第二十二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電路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費用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最多以扣減當月應繳月租費或該月份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為限:_________。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用户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本協議第二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閲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乙方租用期如為長期租用者,因其費率較一般租用為優惠,其已一次繳付之費用及分期繳付之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不予退還。乙方租用期如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間未滿原約定之租期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補繳未滿租期之費用,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者,免予繳納。

一、乙方於未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

1.終止時至最短租用期之間各項月租費。

2.最短租用期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二、乙方於已達最短租用期間而提前終止租用時,應繳付終止時至所約定租用期之間月租費總額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費總額,以低者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協議。

第三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無利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乙方依本協議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業務,俟乙方依本協議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及營運管理與維修費仍應繳納。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乙方因身分變更致不符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供租對象時,由甲方以書面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乙方即視為提前解約,並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服務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因本協議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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