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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經紀服務合同(精選3篇)

主播經紀服務合同(精選3篇)

主播經紀服務合同 篇1

本合約由以下雙方簽訂:

主播經紀服務合同(精選3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藝名/暱稱: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賬户:

鑑於:

甲方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並持續經營的公司,具有專業、權威、豐富的經紀資源。

乙方擁有良好的演藝才能或藝術天賦,有志於逐步提升演藝水平和知名度。

現甲乙雙方為了實現共同的目標,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約。

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共同進行甲方之經紀推廣的各項合作事宜,簽訂如下合約。

定義解釋:

直播平台:指互聯網公司擁有或運營線上演藝平台,如:騰訊now直播、陌陌、花椒、映客、鬥魚TV、多玩YY、熊貓TV、虎牙TV、Live直播等網站及子網站、客户端、app應用以及將來新註冊、開發的與視頻秀場業務有關的一些網站、應用等的總稱。

合作內容

合作期間,甲方獨家擔任乙方互聯網線上演藝事業的獨家經紀公司,就乙方的線上演藝事業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經紀代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演藝、線上遊戲代言等相關活動。

1.1網絡演藝:

甲方代理乙方在線網絡演藝,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線上演藝的個人直播間互動演藝、眾籌、線上演唱會、線上歌友會等現在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互聯網產品及線上演藝形式,經紀合作期間,甲方在遵循維護良好合作及有利於乙方演藝事業發展的基礎上,甲方有權在合作範圍內自主管理乙方在線上演藝平台的個人直播間互動演藝,積極進行企劃宣傳。

1.2商務經紀:

甲方代理乙方商務經紀,如麥序廣告、遊戲代言、產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認為乙方應當接受的各類線上商務活動。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務經紀時,需與乙方另行簽訂書面合約,乙方承諾不可將商務經紀權益授予給合約以外的第三方。

合作期限:

本合約合作期限為[三]年,即自[20__]年[X]月[X]日至[20__]年[X]月[X]日。

本合約到期後,除非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終止前三個月內發出終止合約的書面通知,否則本合約自動續約三年。

直播約定:

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視頻秀場平台進行網絡直播演藝。

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數: 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時長1小時為一個有效直播天數)。

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時長: 小時/月。

若乙方未能按時完成直播約定內的最低標準,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進行扣減甚至解除合約,標準詳見《主播管理條例》。

如需對直播約定做出調整和修改,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另行簽訂《經紀合約補充協議》即可,且以補充協議的約定條例為準則。

收益分配:

合作費用

乙方每月可獲得的合作費用為人民幣 元/月(大寫: ),甲方應每個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合作費用(節假日順延)。

乙方每參加以下直播活動,即可獲得合作費用的標準如下:除去平台主播禮物分成比例 % ;

如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參加了上述活動以外的直播行為,其可獲得的合作費用標準將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進一步確認。

甲方應在上述每一項活動結束後的 日內向乙方支付合作費用(節假日順延)。

5. 各方權利義務

甲方有權獨家在全國範圍內為乙方接洽、安排、策劃雙方達成一致的線上演藝事務活動和工作

乙方可以享有甲方為其策劃並安排的線上演出、包裝等互聯網產品宣傳推廣資源,乙方需遵從線上演藝平台對運營規則的相關約定。

乙方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工作,並有權要求賠償。

乙方保證於本合約簽訂時,並未與任何第三方存在經紀合約或有與本合約有衝突的約定;與甲方簽訂本合約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其他第三方簽訂同類經紀或演藝合同。

合約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權線上(互聯網)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與演藝事業相關的事項,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有第三方聯繫或邀請乙方參與線上演藝活動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藝活動並簽訂合約,乙方不得私自與第三方洽談或達成任何線上合約。

乙方同意將甲方作為獨家互聯網演藝分享平台,乙方承諾在合作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在甲方以外的互聯網公司、公會或者家族等進行表演。

6. 保密

6.1 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外透漏本合約和其他相關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合約約定義務所需進行的正當披露除外。

6.2 為履行本合約涉及的商業活動計劃、策劃方案以及其他商業信息均為保密信息。

6.3 本合約下保密義務在本合約終止後兩年內仍有效。

7. 違約責任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至少24個月綜合收益(含薪資、禮物收益以及其他相關收益)的違約金。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和公會表演的;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線上第三方的邀請、組織從事表演等商業活動;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線上(互聯網)第三方的商務經紀等活動;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線上(互聯網)第三方的明星周邊等代理;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與其他線上演藝平台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與其他第三方簽訂同類經紀或演藝合同的;

其他經甲方認定為構成違約的行為。

7.2 其他違約情形的,違約的一方應當向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8. 爭議解決

因本合約引起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本合約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約。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主播經紀服務合同 篇2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託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户:

户 名:

開户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託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播經紀服務合同 篇3

本協議約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提出代駕服務委託要求的客户為協議甲方接受甲方委託並執行代駕服務的駕駛員為協議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信息並向乙方提供信息轉達的《北京事時順瞬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為協議丙方。

委託代駕服務的形式:

甲方通過丙方的服務電話將甲方所需代駕服務的信息告知丙方後,由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信息轉達給乙方,由甲乙雙方簽定《委託代駕協議》並由乙方完成代駕服務。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委託,僅限於委託乙方駕駛指定的車輛從出發地到達目地的代駕過程。

二、甲方應在預定出發時間前30分鐘以上,向丙方提出代駕服務預約,丙方接到預約後應儘快將此服務信息轉達乙方,以確保乙方按時到達出發地點為甲方提供代駕服務。

三、乙方完成對甲方提出的具體服務要求後,應以丙方制定的服務收費標準為依據,核定該次服務價格。

四、甲乙雙方對服務內容達成一致並簽署《委託代駕服務協議》後,甲乙雙方的委託關係成立,本協議生效。

在本次服務完成後《委託代駕服務協議》自然終止。

五、乙方在對甲方進行服務前,有義務向甲方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即駕駛證和服務員信息卡。

六、服務開始前,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自己車輛的行駛證及車輛的保險證明,乙方在甲方無行駛證或車輛無保險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此次代駕服務。

七、以安全到達為前提在代駕過程中,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指出正確合理的路徑,甲方應正確的迴應和配合。

八、乙方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如有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情況時,所發生的違章處罰將由乙方承擔。

甲方有權終止由乙方繼續代駕服務。

九、服務過程中出現客觀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甲方車輛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如果由交通執法機構判定乙方負事故責任的,乙方應承擔超出保險賠付範圍部分的甲方損失。

十、在代駕過程中,乙方不得單獨進入駕駛室,或客人離車的情況下獨自滯留車內。

如因甲方許可乙方獨自滯留車內,車內一切物品,由甲方自行看管,如發生損失或丟失等情況,將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不良後果。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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