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日遊”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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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1.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記載有旅遊路線、景點、餐飲、車輛、購物、費用等具體安排的行程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不得超過壹次,並不得安排自費項目、醫療諮詢。安排購物活動超過壹次或安排自費項目、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200%支付違約金。
5.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遊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除返還相應費用外,還應當支付與相應費用等領的違約金。
6.旅行社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領返還旅遊費用,並按照旅遊費用的50%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在出發後不得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並按照旅遊費用的100%此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7.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並對旅行社給子必要的協助,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8.旅遊者在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遊者在出發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剩餘旅遊費用。
9.旅遊者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
10.旅遊者應當對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包括自身損失以及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11.由於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千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或向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栽協議中請仲栽。
1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旅遊局便民電話:
旅遊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2
旅遊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
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無醫療諮詢
旅遊
費用
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遊服務費、 ;不含: .
保險
自願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金額: 人× 元/人= 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遊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閲讀並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遊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經辦人:
簽約時間: 電話: 傳真: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條款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遊者出示《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遊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保證服務不低於《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並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諮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遊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遊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全額支付旅遊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遊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並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遊者退團:旅遊者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遊者在上述時間之後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後返還剩餘旅遊費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後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5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10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並按照旅遊費用的10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6、旅遊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對由於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
(旅遊者)姓 名 乙方
(旅行社)名 稱
身份證號 許可證號
約定事項景點
1、 2、 3、
4、 5、 6、
交通旅遊客車
餐飲自 理 □ 午 餐 □標準:------________________晚 餐 □標準:________________
費用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點門票□ 午(晚)餐□ 車□ 導遊服務□
不含: 。
集散地點雙方於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地點)集合出發,提前 分
鍾到達通知地點,逾期不到視為放棄(違約)。行程結束後,在 (地點)散團。
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以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集合地點。
乙方不得在約定事項外安排購物、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項目。
同意轉團□ 不同意轉團□
特別提示:
甲方簽約前請仔細閲讀背書《違約責任》,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章)生效。
甲方(旅遊者)簽字: 乙方(旅行社)簽章:
電話:
經辦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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