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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6篇)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6篇)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

特別提示: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6篇)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__________市電信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__________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 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 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 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 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 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 提供業務諮詢、查詢;根據客户的需要免費向客户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 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__________

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電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 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2

為保護客户(甲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電信公司崇明電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客户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

乙方負責為客户安裝並提供寬帶接入服務項目,包括高速上網、音/視頻節目點播(vod)等,隨着業務和技術的發展,今後還將開放更多的服務項目。目前乙方寬帶網採用私網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備唯一性,今後將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類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據其所屬類型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非本地客户簽約時應根據類型不同繳付相應的履約保證金。

三、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本公司違反協議或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時,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2、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因客户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由客户自行負責。

(2)客户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歸還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的,終端設備由乙方免費出租給客户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每月按時到乙方營業窗口或採用銀行託收方式(僅限商業客户)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遲延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4)客户參加乙方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並享受乙方優惠資費或領取過實物的,自寬帶接入業務安裝開通之日起須使用滿二年以後方可辦理註銷(拆除)寬帶業務。若提前註銷(拆除),原享受乙方的優惠資費須全額補繳,屬領取過實物的,須完好無損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向客户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2、義務。

(1)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客户在辦理業務時,向其提供使用該項業務的説明資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產權屬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户,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屬於客户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開展的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期間申請安裝寬帶接入業務,並已繳付過一次性接入費的,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協議違約責任的條款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外,另向客户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一)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和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之日起,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不真實的;

2、未經乙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室內移機除外)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或轉讓租用權的;

3、擅自改變客户類型及使用性質的;

4、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拆機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裝寬帶接入服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的;

2、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七、其他。

(一)《寬帶接入業務登記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變更寬帶接入服務協議時,乙方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過户業務除外),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備註:網絡受理協議同上。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 項目基本情況

1.1 項目名稱: 美好願景項目二期

1.2 項目接入地點:

1.3 業務類型:固定電話 部;寬帶 條,速率為 M。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佈線等施工。

2.3 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 對乙方設置於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 負責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託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並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諮詢。

3.3 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並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 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 產權歸屬

4.1本合同範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佔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 屬於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於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户使用電信產品;客户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 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於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後,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複製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採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十年 。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鑑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後者優先。

11.3 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4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託代理人樑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樑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併審理,於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託代理人樑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户,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並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於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並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並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採信。

對於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並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採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裏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並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並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於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徵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徵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樑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5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託代理人樑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樑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併審理,於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託代理人樑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户,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並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於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並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並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採信。

對於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並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採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裏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並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並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於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徵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徵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樑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6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舟*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 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 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 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 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 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 提供業務諮詢、查詢;根據客户的需要免費向客户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  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7

甲方:

乙方:為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客户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户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義務

(1)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

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户終端設備;

(4)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户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6)辦理過户手續時,新客户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户資料;

(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為客户提供電信服務;

(2)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3)提供電信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户的需要),在電信客户要求提供長途話費清單時,予以免費提供(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及信息產業部的電信資費計費政策,固定網本地電話只記錄用户通話次數,無法提供詳細話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為住宅客户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請外。

(5)因電信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而引起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户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户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電話號碼的,應至少連續______天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若是選號被更改的,將以同檔次的號碼替換(不含局碼)。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户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户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2)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3)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3)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4)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

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為止。

2、客户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

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

客户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户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户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證明資料

1、客户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户口簿、護照、工商客户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

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

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為準)即視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為客户已收到。

無論客户知悉與否,均視為通知有效,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八、附則

1、“電信業務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電信業務服務項目時,本公司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租用權的協議,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8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託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着,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並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户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理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義務。現被告拖欠電信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承擔付款責任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給付移動電話通話費650元、償付違約金429元及合同違約金1536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作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户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户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 判 員 王文美

書 記 員 吳競爽篇二:中國x公司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中國x公司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郴北民二初字第717號

民事裁定書

原告中國x公司。

被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x公司與被告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x公司於20xx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x公司自行處分其訴訟權利,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中國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國x公司負擔。

審 判 員 李 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蔣 家 承篇三:中國x公司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中國x公司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郴北民二初字第715號

民事裁定書

原告中國x公司。

被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x公司與被告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x公司於20xx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x公司自行處分其訴訟權利,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中國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國x公司負擔。

審 判 員 李 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9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佈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佈的,乙方將未予發佈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製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0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並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閒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户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範圍,強制為客户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後,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於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並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願,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並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並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准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願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範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説明,原告自願接受該套餐,就説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准登記,其經營範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範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範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説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複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並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並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覆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並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准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於自願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並銷售,屬於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着“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範圍,強制為客户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户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户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户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户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覆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並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並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於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覆》、《關於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覆》、《關於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並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雲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於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範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説明,原告自願接受該套餐,就説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准登記,其經營範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範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説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覆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並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並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並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並雙倍賠償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户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覆。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後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温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係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並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並不衝突,且不在選擇的範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後,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准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准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户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户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户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户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户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户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並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並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並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範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範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  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  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伍曉利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1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舟山市XX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舟山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 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 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XX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 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 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 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 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舟山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舟山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10000

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浙江省XX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2

電信服務協議(樣式二)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__________市電信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__________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__________?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電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 電信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乙方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乙方負責為甲方安裝並提供100M寬帶接入服務項目,乙方提供的線路應滿足甲方整個系統承建的技術要求,搭建辦公室局域網絡,實現辦公室局域網的網絡連通訪問外網。

二、雙方的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通信自有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甲方違反協議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當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因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自行負責;

(2)、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歸還乙方;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的,終端設備有乙方出租給甲方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按時到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延遲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像乙方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

(2) 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 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 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義務

(1) 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 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乙方

(3) 甲方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產權屬於乙方;

(4) 甲方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在接到申告之日起48小時修復調通,如不

三、結算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4800元寬帶費用,以及200元光貓費用和108元安裝費共5108元有效期從合同簽訂日起為期一年,

支付方式:現金或轉賬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六、其他

甲方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4

為保護客户(甲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 (乙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客户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

乙方負責為客户安裝並提供寬帶接入服務項目,包括高速上網、音/視頻節目點播(vod)等,隨着業務和技術的發展,今後還將開放更多的服務項目。

目前乙方寬帶網採用私網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備唯一性,今後將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類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據其所屬類型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非本地客户簽約時應根據類型不同繳付相應的履約保證金。

三、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本公司違反協議或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時,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2、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

因客户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由客户自行負責。

(2)客户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歸還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的,終端設備由乙方免費出租給客户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每月按時到乙方營業窗口或採用銀行託收方式(僅限商業客户)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遲延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4)客户參加乙方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並享受乙方優惠資費或領取過實物的,自寬帶接入業務安裝開通之日起須使用滿二年以後方可辦理註銷(拆除)寬帶業務。

若提前註銷(拆除),原享受乙方的優惠資費須全額補繳,屬領取過實物的,須完好無損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向客户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2、義務。

(1)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客户在辦理業務時,向其提供使用該項業務的説明資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產權屬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户,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

但屬於客户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開展的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期間申請安裝寬帶接入業務,並已繳付過一次性接入費的,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協議違約責任的條款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外,另向客户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

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一)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和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之日起,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不真實的;

2、未經乙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室內移機除外)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或轉讓租用權的;

3、擅自改變客户類型及使用性質的;

4、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拆機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裝寬帶接入服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的;

2、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七、其他。

(一)《寬帶接入業務登記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變更寬帶接入服務協議時,乙方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過户業務除外),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備註:網絡受理協議同上。

甲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5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託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着,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並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户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理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義務。現被告拖欠電信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承擔付款責任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給付移動電話通話費650元、償付違約金429元及合同違約金1536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作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户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户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 判 員 王文美

書 記 員 吳競爽

個人電信服務協議 篇16

甲方:

乙方:

為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客户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户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 義務

(1)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户終端設備;

(4)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户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6)辦理過户手續時,新客户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户資料;

(二) 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為客户提供電信服務;

(2)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3)提供電信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户的需要),在電信客户要求提供長途話費清單時,予以免費提供(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及信息產業部的電信資費計費政策,固定網本地電話只記錄用户通話次數,無法提供詳細話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為住宅客户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請外。

(5)因電信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而引起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户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户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電話號碼的,應至少連續______天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若是選號被更改的,將以同檔次的號碼替換(不含局碼)。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户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户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

(2)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

(3)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

(1) 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為止。

2.客户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客户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户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户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 證明資料

1.客户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工商客户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為準)即視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為客户已收到。無論客户知悉與否,均視為通知有效,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八、附則

1.“電信業務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電信業務服務項目時,本公司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租用權的協議,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電信公司)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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