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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7篇)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7篇)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

特別提示: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通用17篇)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舟*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 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 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 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 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 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 提供業務諮詢、查詢;根據客户的需要免費向客户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  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2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舟山市XX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舟山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 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 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XX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 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 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 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 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 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舟山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舟山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10000

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浙江省XX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3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託代理人樑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樑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併審理,於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託代理人樑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户,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並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於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並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並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採信。

對於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並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採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裏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並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並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於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徵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徵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樑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 電信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乙方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乙方負責為甲方安裝並提供100M寬帶接入服務項目,乙方提供的線路應滿足甲方整個系統承建的技術要求,搭建辦公室局域網絡,實現辦公室局域網的網絡連通訪問外網。

二、雙方的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通信自有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甲方違反協議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當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因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自行負責;

(2)、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歸還乙方;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的,終端設備有乙方出租給甲方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按時到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延遲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像乙方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

(2) 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 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 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義務

(1) 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 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乙方

(3) 甲方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產權屬於乙方;

(4) 甲方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在接到申告之日起48小時修復調通,如不

三、結算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4800元寬帶費用,以及200元光貓費用和108元安裝費共5108元有效期從合同簽訂日起為期一年,

支付方式:現金或轉賬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六、其他

甲方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5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__________市電信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__________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XX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__________?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電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6

電信服務合同

電信服務合同

為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基於客户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户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義務

(1)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户終端設備;

(4)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户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6)辦理過户手續時,新客户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户資料;

(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為客户提供電信服務;

(2)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3)提供電信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户的需要),在電信客户要求提供長途話費清單時,予以免費提供(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及信息產業部的電信資費計費政        策,固定網本地電話只記錄用户通話次數,無法提供詳細話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為住宅客户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請外。

(5)因電信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而引起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户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户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電話號碼的,應至少連續______天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若是選號被更改的,將以同檔次的號碼替換(不含局碼)。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户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户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

(2)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

(3)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為止。

2.客户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客户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        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户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户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證明資料

1.客户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工商客户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為準)即視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為客户已收到。無論客户知悉與否,均視為通知有效,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7

甲方:

乙方:為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客户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户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義務

(1)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

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户終端設備;

(4)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户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6)辦理過户手續時,新客户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户資料;

(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為客户提供電信服務;

(2)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3)提供電信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户的需要),在電信客户要求提供長途話費清單時,予以免費提供(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及信息產業部的電信資費計費政策,固定網本地電話只記錄用户通話次數,無法提供詳細話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為住宅客户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請外。

(5)因電信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而引起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户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户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電話號碼的,應至少連續______天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若是選號被更改的,將以同檔次的號碼替換(不含局碼)。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户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户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2)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3)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3)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4)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

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為止。

2、客户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

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

客户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户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户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證明資料

1、客户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户口簿、護照、工商客户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

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

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為準)即視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為客户已收到。

無論客户知悉與否,均視為通知有效,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八、附則

1、“電信業務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電信業務服務項目時,本公司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租用權的協議,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答謝廣大電信客户(以下簡稱乙方)一貫以來對_________電信的信賴和支持,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決定開展本地通話優惠套餐活動。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對本地通話優惠套餐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開展本地通話套餐活動,優惠內容如下:

住宅固定電話與小靈通實行捆綁本地通話費優惠。住宅固定電話每月送_________元本地通話費,本地通話最低消費為_________元,超過了_________元實打實計(含月租和來電顯示功能費)。小靈通每月送______元本地通話費,本地通話最低消費為____元,超過了____元實打實計(含月租和來電顯示功能費)。購首台小靈通_________元/台,次台購機_________元/台。

注:以上住宅電話和小靈通本地網電話話費:含住宅電話和小靈通的月租費、來電顯示功能、撥打本地的中國固定電話和小靈通、本地移動電話的通話費;不含IP按入費、住宅電話小靈通上網通信費、95/96特殊號碼,聲訊台信息費、各類代_____、小靈通短信費、長途話費、撥打鐵通、網通公司等其它固網運營商客户的通話費等項目。

二、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申請參加本活動,住宅電話號碼為_________、小靈通電話號碼_________,以上住宅電話和小靈通套餐基本通話費共_________元(大寫),以上所有電信業務的扣費銀行名稱:_________,户主_________,銀行帳號為_________。

三、本地通話優惠套餐時間:自用户申請套餐當月至____年___月____日,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優惠時間結束後按當時的國家資費標準執行。

四、乙方每月基本通話費(含月租費、已開通的來電顯示功能費)低於套餐基本通話費,按套餐基本通話費收取。

五、乙方參加本協議套餐的固定電話必須為家庭住宅電話,並承諾不改變電話使用性質,否則甲方有權停止優惠並向乙方追收優惠差額。

七、乙方須向甲方保證,為簽定本協議而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有效。若不屬實或存在法律障礙,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並有權向乙方追償因本協議解除而使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由經辦人辦理視同機主委託辦理,並且經辦人聲明:如果乙方不承認此委託,經辦人自願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九、本協議履行期間遇國家有關電信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變更而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時,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十、本協議期滿前_____個月,如甲、乙方沒有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_____年,如延續期內一方提出終止協議,應提前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在繳清相關費用後,本協議終止。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參照甲方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不再單獨通知乙方。

十二、本優惠活動只針對_________實施。

十三、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四、本協議解釋權歸_________所有。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業務受理點:___________   住宅電話機主(簽字):_____

業務受理員(簽字):___   住宅電話機主身份證號碼: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9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合作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合作內容

(1)雙方將在互聯網服務及增值電信服務領域進行合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擁有百分百或具有合法許可使用權的內容資源,供甲方製作成合作產品,具體的內容資源以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將利用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製作合作產品。

(2)甲方負責互聯網及無線信道的暢通,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3)甲方全面負責與電信運營商商談接入電信運營商平台的商務事宜和技術接入事宜,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將合作產品利用自己的下載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廣平台、合作電信運營商平台等供用户瀏覽、下載。

(5)甲方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合作產品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方式:

1)過互聯網、wap、ivr等方式將合作產品提供予用户試聽;

2)通過互聯網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線卡拉ok應用;

3)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媒體、手機終端等途徑或載體進行推廣;

4)通過flash、mv等形式進行推廣;

5)通過cd、dvd、卡帶等載體,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

6)使用乙方藝人的肖像圖片及相關資料製作宣傳頁、體驗卡等宣傳品,以各種途徑進行發放。

(6)乙方授權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授權內容通過改編等方式製作成個性手機鈴聲、個性彩鈴等合作產品。

(7)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所產生的信息費收益與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並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8)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為用户提供客户服務,處理相應的客户諮詢和投訴。

3、甲乙雙方將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對本協議項下合作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分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內容資源,並按甲方要求為甲方及其各關聯公司就授權內容分別出具授權證明。

(2)本協議期間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簽約藝人,或簽約藝人有任何新專輯或新增內容/歌曲,乙方可將新簽約藝人的歌曲/內容,新專輯及新增內容/歌曲授權予甲方使用,並出具相應的授權證明。

(3)乙方負責在其簽約藝人發佈新專輯的cd、dvd、卡帶等載體中,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合作產品代碼、歌迷俱樂部專用代碼和指令、ivr號碼及其它相關合作業務)。

(4)乙方保證對向甲方提供的內容資源擁有全部版權或已獲得權利人或權利人人的合法授權,並保證該內容資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任何,可以授權甲方用於本協議項下合作業務。

如乙方所提供的內容資源導致任何法律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並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5)若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的使用期與本協議有效期存在衝突,以內容資源的使用期為準。

其到期前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出具書面的《下線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如無異議,須按照《下線通知》約定的時間將內容資源下線。

(6)授權人、演唱者、詞曲作者之間的糾紛,甲方不負責。

4、合作分成與結算方式

(1)甲乙雙方將對本協議項下合作產品產生的純收益進行分成,純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產品產生的全部信息費收入扣除電信運營商呆壞賬、代收手續費或信息費分成、通訊成本後乘以實際結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項成本費用及實際結算比例根據電信運營商每月實際執行政策進行調整)。

(2)結算:甲乙雙方將按月結算,甲方每月日將上月結算對賬單提供乙方確認無誤後,將乙方税後應得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號。

户名:

開户行:

賬號:

(3)若由於電信運營商未按時與甲方結算而導致甲方與乙方的結算延誤時,甲方出具相應證明文件後,其遲延支付行為將不被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4)如電信運營商有關資費標準變動,甲乙雙方應按照電信運營商頒佈的相應規定以書面形式重新確認上述甲乙雙方的純收益分成方式。

5、税務

(1)甲乙雙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之任何税款。

(2)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付款方需為收款方代扣代繳相款,付款方將在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相應税款。

6、聲明與保證

(1)甲乙雙方互相向對方聲明、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

2)其有資質從事本協議項下之合作,而該合作符合其經營範圍之規定;

3)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協議;

4)其有能力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並且該等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適用法律的限制,也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權益。

(2)任何一方違反了上述聲明、陳述和保證即被視為違反了本協議的約定,應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7、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問、授權僱員除外)泄露本協議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後2年內,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採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後果,並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於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後10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並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

(2)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則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提前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及時、充分地向對方以書面形式發通知,並告知對方該類事件對本協議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

(3)由於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協議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則甲乙雙方於彼此間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0、協議期限與終止

(1)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後簽字蓋章日期為生效日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協議期滿前三十日內,甲乙雙方將就本協議續簽或變更事宜進行協商。

(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1、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如甲乙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其它條款

(1)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2)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

但本協議的其餘條款在不影響協議目的的情況下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3)本協議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0

為保護客户(甲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電信公司崇明電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客户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

乙方負責為客户安裝並提供寬帶接入服務項目,包括高速上網、音/視頻節目點播(vod)等,隨着業務和技術的發展,今後還將開放更多的服務項目。目前乙方寬帶網採用私網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備唯一性,今後將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類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據其所屬類型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非本地客户簽約時應根據類型不同繳付相應的履約保證金。

三、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本公司違反協議或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時,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2、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因客户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由客户自行負責。

(2)客户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歸還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的,終端設備由乙方免費出租給客户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每月按時到乙方營業窗口或採用銀行託收方式(僅限商業客户)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遲延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4)客户參加乙方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並享受乙方優惠資費或領取過實物的,自寬帶接入業務安裝開通之日起須使用滿二年以後方可辦理註銷(拆除)寬帶業務。若提前註銷(拆除),原享受乙方的優惠資費須全額補繳,屬領取過實物的,須完好無損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向客户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2、義務。

(1)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客户在辦理業務時,向其提供使用該項業務的説明資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產權屬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户,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屬於客户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開展的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期間申請安裝寬帶接入業務,並已繳付過一次性接入費的,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協議違約責任的條款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外,另向客户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一)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和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之日起,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不真實的;

2、未經乙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室內移機除外)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或轉讓租用權的;

3、擅自改變客户類型及使用性質的;

4、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拆機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裝寬帶接入服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的;

2、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七、其他。

(一)《寬帶接入業務登記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變更寬帶接入服務協議時,乙方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過户業務除外),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備註:網絡受理協議同上。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1

為保護客户(甲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 (乙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於客户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

乙方負責為客户安裝並提供寬帶接入服務項目,包括高速上網、音/視頻節目點播(vod)等,隨着業務和技術的發展,今後還將開放更多的服務項目。

目前乙方寬帶網採用私網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備唯一性,今後將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類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據其所屬類型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非本地客户簽約時應根據類型不同繳付相應的履約保證金。

三、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本公司違反協議或對社會的公開承諾時,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2、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

因客户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由客户自行負責。

(2)客户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歸還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終端設備(adsl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的,終端設備由乙方免費出租給客户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每月按時到乙方營業窗口或採用銀行託收方式(僅限商業客户)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後期限,產生遲延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後果。

(4)客户參加乙方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並享受乙方優惠資費或領取過實物的,自寬帶接入業務安裝開通之日起須使用滿二年以後方可辦理註銷(拆除)寬帶業務。

若提前註銷(拆除),原享受乙方的優惠資費須全額補繳,屬領取過實物的,須完好無損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向客户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資料。

2、義務。

(1)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在營業場所公佈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客户在辦理業務時,向其提供使用該項業務的説明資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調制解調器和分離器),產權屬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户,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

但屬於客户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開展的寬帶業務優惠促銷活動期間申請安裝寬帶接入業務,並已繳付過一次性接入費的,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協議違約責任的條款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外,另向客户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

四、違約責任。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

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三)客户逾期不繳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並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一)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若乙方因機線原因在二個月無法解決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違約金和贈送100元面值的”上海電信ic卡”作為補償之日起,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不真實的;

2、未經乙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室內移機除外)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或轉讓租用權的;

3、擅自改變客户類型及使用性質的;

4、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拆機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裝寬帶接入服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的;

2、自帳單約定的最後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繳付通信使用費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七、其他。

(一)《寬帶接入業務登記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變更寬帶接入服務協議時,乙方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過户業務除外),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備註:網絡受理協議同上。

甲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2

電信服務協議(樣式二)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__________市電信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__________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靈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6)?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須有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並簽署擔保協議;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話費預存,預存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擔保人,併到甲方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六、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電信業務服務的內容、方式、資費甚至相關法律等均在不斷變化中,甲方無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將提前48小時通過受到影響地區的主要報刊、互聯網站或廣播電視進行公告,並通過電話語音、短信、話費通知單或收據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變更後的情況以公告及通知後的內容為準。請客户對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關注,以免造成誤解和不種影響。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甲方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附則

1、所有辦理電信業務新裝登記的客户,均應簽署本協議和相應的業務表單。

2、簽署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署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如優惠協議等),均視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署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使用權的協議,未經甲方同意,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務熱線:__________?5、本協議一式兩份,客户與甲方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電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乙方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3

為維護電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客户在本登記單中確認的服務項目,本公司將向客户提供電信業務的相關服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本公司已開辦的電信業務;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二) 義務

(1)應當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足額地交納電信費用;

(2)申請辦理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應使用國家批准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用户終端設備;

(4)應配合本公司實施的電信業務服務變更和功能調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電信業務“業務密碼”及用户終端設備,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6)辦理過户手續時,新客户必須重新簽定電信業務服務協議。

2.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回收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進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5)為建立與客户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户資料;

(二) 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規範》為客户提供電信服務;

(2)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規定,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本公司一般不為住宅客户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請外。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選擇按年(或季度)包乾的電信業務有效期內不能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客户交清所有費用後可申請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有效期滿如不辦理停止使用手續,本公司視同客户繼續使用,並按月收取相應的月使用費(通信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

(2)擅自在已裝的通信線路上裝、移各種無進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的;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服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

(3)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未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中止本協議:

(1) 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交電信業務服務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依照法律規定符合中止服務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一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為止。

2.客户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費用的3‰收取違約金,對超過規定時限的,做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處理。暫停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客户因欠費終止服務的,本公司不退回相應電信業務的安裝費或移裝費,月租費不計,但繼續累計客户所欠費用的違約金,並依法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客户擁有本公司多項電信服務的,其中一項電信服務欠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費用的,本公司可依據《_____》的相關規定,暫停其它的電信服務。

四、 證明資料

1.客户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户口簿、護照、軍官證、工商客户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本人委託書或單位證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所在地(營業執照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同時由擔保人簽字認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證,辦理費用預付,預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而定。如果擔保人要求撤消擔保,客户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

五、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

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本公司可以採取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告、張貼、信函、報紙或因特網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後48小時(以郵戳為準)即視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發出後24小時即視為客户已收到。無論客户知悉與否,均視為通知有效,若客户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户已得知並同意協議條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請求_____委員會依照其_____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八、附則

1.“電信業務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電信業務服務項目時,本公司與客户不再另籤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變更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電信業務租用權的協議,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電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4

電信服務協議

電信服務協議

特別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後即視為客户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係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議乙方係指舟*電信客户(以下簡稱“客户”),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説明或向甲方諮詢。

為保護客户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户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週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户選擇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託託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户資料,當客户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户資料變更手續。客户對填寫的客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業務密碼”、上網帳號。甲方提供的寬帶“初始密碼”應及時進行修改,妥善保管,寬帶安裝接入modem設備只供使用,非贈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户自己承擔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後,應在到期後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户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並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        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對客户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佈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託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户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後,採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户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提供業務諮詢、查詢;根據客户的需要免費向客户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並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客户辦理暫停手續後,客户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户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户在繳清所有費用後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客户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視為原客户的《舟*電信服務協議》解除,新客户簽訂《舟*電信服務協議》且繼續使用原客户的業務號碼。過户當月的費用在新客户的繳費帳務中扣除,具體由哪一方承擔,請過户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客户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客户提供的客户資料被發現為弄虛作假、偽造的;

(2)未經甲方授權,客户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室內移機除外);擅自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3)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户: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財產轉移,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證金、擔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户如違反擔保協議中-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消保證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解除本協議:

(1)利用已享受的電信業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

(2)逾期三個月以上        未繳電信業務服務費用;

(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裝移機、障礙修復時限超過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客户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在實施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違約金照計。因欠費被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月租費不計,但繼續計算客户所欠費用違約金並追繳所欠全部費用。

3.雙方如有其他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免責條款

1.因技術上的需要,在信息產業部頒佈〈電信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並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對網絡、設備、軟件等進行更新、維護,或進行號碼升位、關閉技術落後的網絡。在甲方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2.因電信業務在不斷的發展中,甲方有權在發出業務通告後,對業務資料、操作流程、服務規則等進行變更。同時有權對計費標準與週期等進行調整,並有權按調整過的、合法的標準向客户收取費用。在甲方能夠證明盡合理的努力以減少妨礙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通信障礙,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責任。

五、證明材料

1.甲種客户是指非經營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種範圍以外的都為乙種客户。

2.甲種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辦理業務時,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3.乙種客户辦理業務時,客户名稱與單位所蓋行政公章、付款單位的全稱必須一致。各單位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辦理業務時,則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説明,並加蓋付款單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為付款。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佈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佈的,乙方將未予發佈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製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6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託代理人樑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樑適用簡易程序,於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併審理,於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託代理人樑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户,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並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於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採納。對於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並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並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採信。

對於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並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採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裏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並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並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於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徵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徵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樑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舟山電信服務協議 篇17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託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着,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並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户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理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義務。現被告拖欠電信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承擔付款責任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給付移動電話通話費650元、償付違約金429元及合同違約金1536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作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户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户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 判 員 王文美

書 記 員 吳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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