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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同注意事項

房地產合同注意事項

簽署購房合同須知

房地產合同注意事項

一、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註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註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裏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二、籤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通燃氣,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三、延期交房:開發商《補充協議》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則按業主已交房價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賠償總額以房款5%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樓,業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這種約定非常不合理。

四、購買合同的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在審核這一條條款內容時,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寫相關的內容,與開發商提供的相關證件是否一致,比如説編號和經營範圍。第二條,是商品房的銷售依據,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條基本相同,需要核對銷售許可證的號碼,批准的機構,以及銷售的方式,與開發商在售樓處懸掛的售樓許可證是否一致。

五、公攤面積:不應該計入的包括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作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單獨使用的空間。還有售房單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説開發商在大堂裏做的銷售中心等。為多棟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通俗來説,就是與這棟樓不相連的部分,比如説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買賣附件裏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説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條裏,只是説分攤了多少,分攤的面積的數額,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應該有一個房屋面積分攤的説明表,分攤了哪一部分,是經過哪一個地方批准的。

六、面積確認和差異的確定。建議購房人選擇在合同裏已經規定的第二種處理方式,即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一個誤差比例,也就是説正負3%,超過此比例的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應退還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與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開發商協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後給予付款,銀行貸款應該在約定的時間裏款沒有到開發商的帳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應數量的違約金,所以應該把時間約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建議你向開發商指定的銀行,或者向律師諮詢一下你的資信條件,看你是否能夠得到資信貸款,避免出現其他的麻煩。

八、賣售人預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説開發商約定你超過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約的,對預期交房的解約期限也只能定30天,這兩條應該對應,應該是平等的。

九、有關規劃設計變更條款,這一方面,因為我們購買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開發商認為需要做規劃的變更,設計的變更,應該在收到有關部門批准變更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開發商應該請房地產的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對房屋的面積進行實測,在交樓的時候,應該提供實測面積的數據,以及我們所説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説明書,如果開發商提供證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絕收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十一、開發商關於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承諾,一般來説,標準合同中有五項,首先是通水通電通電梯,保證你售樓之後,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關於天然氣以及燃氣管道的開通,一般來説,開發商會跟你説等到入住之後,比如説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説入住率達到多少才可以開通天然氣,實際上跟開發商跟燃氣公司的工作協調都是有關係的,應該跟開發商進行約定,以免影響您的正常生活。對於您購買園區項目內,在樓書中開發商承諾過的,比如説象會所、園區的綠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建議在這一條中,要求開發商承諾竣工時間。在本條款中還包括如果規定日期內未達到開發商承諾的使用條件,雙方約定的處理方式,應該按照對您比較有利的,在這一條上籤上,未達到使用條件,應該視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責任。

十二、關於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約定了辦理產權證的時限,以及違約的條款,購房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選擇退房或者違約金。按照現行商品房銷售規定,在60天內,開發商應將登記資料提供給產權辦理部門備案。如果因為開發商的責任,沒有及時把所有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使購買人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可以約定一個處理方式,可以退房,對於違約金,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之間,也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不退房,如果選擇退房,操作起來有一定困難,比如説你已經入住了,因為辦理產權,是在入住之後的二三個月進行,如果這時你因為產權證的原因要退房,可能會不太利,建議大家在確認這個項目是一個合法的項目之後,那麼辦理產權只是開發商工作的一個程序問題,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問題,並不是説沒有辦理產權證,是因為這個項目的本身合法性有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建議你選擇不退房,讓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違約金。

其它:比如説這個合同有多少頁、有多少份等,商品房買賣標準合同應該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現在房管局在做備案的時候,房管局會備一份,購房人應該有一個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請銀行按揭的話,合同正本應該交銀行來收押。在整個的合同最後一條,是做預售登記備案的一個條款,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簽訂30日之內,開發商應該向房產所在區的房產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記。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圖,在籤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這個圖紙要用座標來確認這個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標註面積,或者是面積的標尺。

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啥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註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註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稜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裏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於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碼率差超過約定範圍,客户有權要求退房或追繳利息損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規定發展商實測面積大於客户購置面積時客户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於購置面積,發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註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註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展商採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有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户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碼率差,若差異過大時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展商籤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户也應多加註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發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簽約時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應在發展商處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

一、合同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允許誤差在5%,如誤差超過5%,按實際情況多退少補。從目前瞭解的情況看,購房者所得到的面積一般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如果互不結算,吃虧的肯定是購房者,由此可見,上述條款對張先生的不利是十分明顯的。

二、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發展商若沒有按時交房,卻什麼懲罰措施也沒有。

律師説法:這是一條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許多購房者卻忽略了。現實中出現的發展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準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這樣,出現問題購房者才有計可施,有權可維護。

三、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不負違約責任。

律師説法:這是強詞奪理,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四、合同約定:發展商交房後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

律師説法:這裏面有兩個問題,交房以什麼為標準,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這樣的事:發展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才能給鑰匙,否則不給。到頭來購房者還是住不進新房。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應將交房的含義具體化,即規定為:交房屋鑰匙。否則,應為發展商違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展商在規定的時限內辦不下產權證該怎麼辦,很多合同裏卻沒有規定,以至於問題發生時不知所措。同樣建議應明確為:若不能按時辦理,則可約定違約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這樣,購房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設備約定不清。在張先生的合同附件裏,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户、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説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準該怎麼辦。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

慎籤購房合同

許多購房者買房時,往往不深入瞭解有關開發商的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在沒有明確房屋是否是合法銷售的情況下,就匆匆向開發商交付定金或購房款,結果到正式談判時只能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違心簽訂合同。這種不慎籤購房合同從而導致落入購房陷阱的情況往往貽害無窮。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楊志民律師提醒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五證”要嚴格審查

購房者購買期房時應查看開發商所售房屋的“五證”原件,五證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建設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在“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項目。如果房屋已驗收還應查看是否具有質檢

站核發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原件。開發商同時應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認購協議要慎籤

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前,開發商往往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並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由於認購房屋到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有一段時間,有些購房者可能不想購買已預訂的房子,也有部分購房者由於不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而沒有簽訂合同。這時定金能否要回就與所簽訂的《認購協議》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認購協議》中沒有寫明未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否返還的約定則定金可以返還。如果開發商在《認購協議》中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認購書之日起多少日內攜帶規定的證件到開發商售樓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逾期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誠意金)不予退還”等此類條款。購房者特別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證據,證明你已在規定期限內與發展商談了合同但因其他原因無法達成協議。

合同附件不可缺

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要件外還包括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説明、裝修設備標準、合同補充協議。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組成部分,是對主合同約定不明條款做出的明確約定,是對主合同沒有約定部分的重要補充。

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購房者在洽購房屋時開發商往往做出許多口頭承諾。購房者絕不能輕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廣告宣傳,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把開發商承諾的內容寫進書面合同中。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這些承諾,購房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心明眼亮避開購房陷阱--謹慎簽訂合同

看完房子以後,就要籤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後再籤正式合同。這裏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裏沒有註明

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户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的?不知道。

合同裏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裏。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着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裏所説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於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築、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籤補充協議

前面説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裏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裏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峯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購房.

合同附件“文章”多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圖非常簡單,既無尺寸也無比例,一旦發生爭議,購房人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對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長、寬等基本數據,並儘可能要求開發商同時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後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2、附件二是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説明。這裏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為所購房屋所在的樓宇單獨服務的建築設施,均不應計入該構成面積。分攤面積的計算應按京國土房管權字(20xx)第369號文件執行。雙方應約定,出賣人違背該分攤原則的,應退還不應計入分攤面積部分的相應價款,並按該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3、附件三是關於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對於購房人而言,此約定的關鍵是要把裝修標準具體化。要避免採用諸如“高級面磚”、“高級外牆塗料”、“高級木地板”之類的模糊性標準。應當儘量寫清裝飾材料和設備的商品品牌及其質量標準。

4、附件四是雙方自由約定的補充協議。有些開發商事先擬好了補充協議,對此,購房人要仔細閲讀、審查,防止有的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擅自變更主合同的條款而單方加重購房人的義務。其次,購房人還要充分利用該補充協議把自己關注和擔心的一些事項在補充協議中做出詳細約定。例如,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於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此階段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自行組建或單方選聘的,為了保證前期物業管理的質量及合適的收費標準,購〈BR〉房人應當與開發商就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收費標準和服務範圍與標準等事項做出具體約定。

5、附件五是關於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目前許多購房人採取向銀行按揭貸款的辦法支付房款。一般來説,因為開發商與銀行事先都簽訂了合作協議,因而絕大多數的購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貸款。但這並不排除由於種種原因,銀行沒有批准購房人貸款的情況出現。一旦這種情況出現,購房人將有巨大的付款壓力,難以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面臨違約風險。有鑑於此,建議購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約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還要明確約定:“如果購房人的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准,則購房人有權與出賣人協商,採取買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選擇退房。買受人因此退房時,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款全額返還給買受人。”

籤補充協議抓住八大要點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增加補充協議,目前已受到越來越多的購房者的重視。但如何簽訂補充協議才更為有效呢?補充協議太少,不能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起不到補充協議的作用;但補充協議太多,動輒上百條,別説一般購房者,就是專業法律人員要想全部解釋清楚也非易事,其實際可操作性很小。其實只要抓住一些主要關鍵的內容來約束開發商,即使條款很少,也能起到保護購房者利益的作用,而又使開發商能夠接受,不影響交易的進行,這應是購房者明智的選擇。

從整個《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開發商容易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購房者利益的主要有八個部分,只要針對這八個部分來簽訂補充協議,就基本可以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一要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的合理誤差範圍,目的是防止交房時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套內建築面積縮水、公攤面積增大。

第二要約定公積金和商業貸款因銀行和開發商的原因辦不下來的處理問題,應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目的是防止開發商應退房而扣除購房者的定金或追究違約金。

第三要約定房屋交付時開發商要提供房屋面積實測數據,應約定如果開發商提供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開發商要按日支付違約金,目的是防止購房者辦理入住後因裝修等問題而被動。

第四要約定物業費、停車費等費用的具體數額,目的是防止入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提高收費標準,而購房者又無當初開發商承諾的依據的情況。

第五要約定精裝修房屋的具體裝修標準,不能被開發商以"進口"、"高級"、"優質"等不明確的説明誤導,要詳細約定與房屋有關的內外裝修、設施的種類、型號、顏色、位置、方向、可參考的價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對裝修提出異議而無依據的情況。

第六要約定開發商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具體時間,合同里約定的只是開發商提交材料的時間,目的是防止開發商無限期的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影響購房者行使所有權。

第七要約定房屋的屋面、外牆面使用權歸業主所有,開發商使用要經過業委會同意,目的是防止開發商因商業目的使用而影響購房者的正常生活。

第八要約定在合同和補充協議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用開發商發佈的廣告、宣傳材料作為相關內容的依據。

置業指南:合同附件陷阱逐個提

合同附件本是為增加合同條款中可供買賣雙方協商的空間,更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費者的法律知識不足,附件有時就被髮展商利用作為“對付”買家的工具。同時,不少買家認為正式的合同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不重要,況且幾十頁的內容也懶得讀。

實際上,根據《合同法》規定,若合同正式文本與附件內容有矛盾,以附件為準。即買賣雙方在合同附件中約定的條款最終是執行依據。因此,建議買家籤合同附件時慎之又慎。下面是合同附件中常見的一些不合理條款,買家可以此為鑑。

在正式文本中有“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後×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三項處理:詳見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中卻沒有關於何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約定。

專家評點: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有權在合同中與出賣人約定交付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時間,如果出賣人未能及時辦證的,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由出賣人退還房款,並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者不退房,取得違約金。

在合同附件中約定“商品房交付時,如花園等附屬項目的面積與合同記載的面積有誤差時,買受人同意接受交付時的實際面積”,或“商品房附屬花園面積經出賣人暫測為×平方米,該面積包括花園圍牆地基面積。如果商品房交付時花園面積與上述面積有誤差時以交付時的面積為準,誤差部分按每平方米×元人民幣多退少補”。

專家評點:花園面積能否出售,目前法律未有明確規定,但這部分面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產權部分,買受者即使支付相應的價格也不能將這部分面積列入房屋的產權,這一點買受者一定要注意。“如《買賣合同》記載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套內面積、分攤面積與實測面積有差異時雙方按如下方式處理:1、建築面積沒有差異但套內面積與分攤面積均有差異時商品房價款不變。2、建築面積和分攤面積均有差異但套內面積沒有差異時商品房價款不變。3、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均有差異時按套內面積誤差比進行調整。”

專家評點:以上條款既確定了建築面積不變價款不變,又約定套內面積不變,價款不變,而且當建築面積與套內面積均有差異時又按套內面積的誤差進行調整,這個約定違反了建設部2001年6月1日頒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廣州市2001年出台規定,商品房應按套內面積銷售。而2001年實施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售房條款,也明確規定“該商品房屬預售,按整套(整層)出售,如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幣)元,總金額(幣)元,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築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整幢出售,按建築面積計算”。上述條款前後矛盾,且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買賣合同》所稱的已交房款是指買受人交付給出賣人的商品房建築物和花園的款項,不包括税費和買受人通過銀行按揭支付給出賣人的按揭款,銀行按揭借款的處理由出賣人按與銀行的協議執行,與買受人無關。《買賣合同》所稱的累計已付款是指買受人按照本協議附件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所支付的商品房價款的總和,不包括税費和買受人通過銀行按揭所取得的尚未償還的借款,銀行按揭的處理由出賣人按與銀行的協議執行,與買受人無關。”

專家評點: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已劃入出賣人的銀行賬户,買受人實際上已經支付房款,出賣人不把這部分房款計入買受人累計已支付房款,顯然有失公平,且與商品房預售的慣例不符。“甲方領到‘該物業’竣工驗收證明後,應由代表律師向乙方發出交付使用通知書,自交付使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一年內,甲方負責‘該物業’的結構保修期,並對‘該物業’結構建築質量問題負責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裝修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破損及以下情形,甲方不負保修責任。”

專家評點:根據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對住宅各部位、部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保修期限均有明確規定。

住宅保修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計算,並非從“交付使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一年內”,且物業的風險責任轉移時間劃分亦應從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而非“甲方(發展商)代表律師向乙方發出該物業交付使用通知書30天后”。“為保障各業主及用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無條件地同意並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統一管理。”

專家評點: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從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規定:“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七條);由業主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即由業主自行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第21條規定:“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並應當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用。”“甲方在約定交樓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交樓的,才視為違約。”

專家評點:人為約定了六十天的免責期限,對乙方不公平。

購房合同如何籤之:買房警惕數字遊戲

購房人要把房地產商的承諾寫進合同,首先就要儘可能在合同第三條及該條提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對購房人所購商品房基本情況描述清楚,並儘可能利用合同第三條後面的空白行,要求房地產商寫上如其表述的商品房基本情況與實際交付情況不符時,應具體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賠償責任的約定,第三條對商品房基本情況表述的作用將會大大降低。

8號樓變成4號樓

如果有人説他收房時找不到自己所買的房子了,您信不信?這並非是聳人聽聞,已有幾位買房人問我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辦?

現在有不少國人對數字非常重視,為了一個靚號,不惜一擲千金,有些房地產商為了迎合人們的心理,賣房時將幢(座)號、層數、門牌號避開4、13、14、 24等數字,有的是跳過,有的是用3A、12A、15A、25A等數字代替。因此,購房人在約定合同第三條時首先要查驗清楚房地產商填寫的房屋坐落、層數、面積等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過批准的設計等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自己所買的房屋所在幢(座)號、層數、門牌號是否與所附的規劃、設計圖的標註一致。

如果不一致,對數字特別在意的人就要有心理準備,房地產商交房時幢(座)號、層數、門牌號發生變化怎麼辦?現實中確實有不少籤合同時跳過去的號交房時不跳了,挑了8字的人實際收到的成了7字,甚至有的8號樓莫名其妙地變成了4號樓。因此筆者建議這些購房人事先在合同中和房地產商約定清楚如交房時出現這種問題,房子是可退還是可換,不然到時即使法官認定房地產商在這個問題上違約,但由於沒有具體賠償依據,憑法官自由裁量,購房人很難根據自己的“迷信”達到退房或換房的目的。

圖紙尺寸、用途、淨高要標明

合同第三條提及的合同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房地產商通常會提供一個購房人所買房屋的平面圖,購房人不要接受不規範的草圖或沒有尺寸的示意圖,而應要求房地產商在這個平面圖上標清所有尺寸,需要文字説明的儘量詳細,平面主要尺寸、牆體厚度、門窗尺寸、管道井尺寸、空調位尺寸要全,房號和房屋在整幢樓中的確切位置及朝向也要在平面圖中標清楚,並在第三條的相關空格中填清楚房屋的用途、結構、層高。

在這裏需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有兩點:

1.有些預售許可證上的房屋用途寫的是公寓,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寫法,公寓就是住宅,不要以為公寓就可商住兩用。到目前為止,商住兩用房還僅僅是房地產商為了房屋促銷宣傳使用的一個詞,國家根本就沒有這個有關房屋用途的用語。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目前買這種商住兩用房開公司的人能得到税低、貸款比例高等一些眼前利益,但長遠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仍是一個未知數。為了居住而買“商住兩用樓”,則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2.層高包括樓板的厚度,購房人自己在房間內量的高度叫淨高,因此購房人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中能説明樓層淨高。

容積率和綠地率

購房人在關注自己所買房屋平面圖的同時,還應儘量爭取讓房地產商把自己購買房屋所在小區的整體平面圖附上,在圖上準確標明小區內所有建築的位置、大小和高度及綠地面積。由此購房人可以從圖紙上算出自己所購房屋所在小區的建築容積率、綠地率,並確定自己所購房屋採光有無遮擋。

購房人在進行這些約定前有幾個概念需要搞清:

1.建築容積率是指小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築物也計算在內,但應註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築物除外。房地產商不是根據小區的土地面積而是根據建築容積率繳納土地出讓金,人防工程屬國家所有,不計算建築容積率。房地產商為了少交土地出讓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車庫算入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不同於建築容積率,它是指小區所有建築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小區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全部土地面積,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築物(構築物)所佔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2.房地產商通常在廣告中使用綠化率一詞,根據園林專家介紹,這也是一個不準確、不規範的用詞。在國家關於園林綠化的用語中,準確的應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叫法。綠地率是指小區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距建築外牆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土地和地表覆土達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們上面是否有綠化,都不計入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垂直投影面積之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樹的影子、露天停車場可以中間種草的方磚都可算入綠化覆蓋率,所以綠化覆蓋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購房人要注意房地產商在銷售樓盤時宣傳的綠化率實際不少是綠化覆蓋率。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由於《示範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採用《示範文本》簽訂合同有利於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採用《示範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採用《示範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並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裏,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由於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8日公佈,於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麼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法院解釋》並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麼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範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准的延遲、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諮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於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麼,購房人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説,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 “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並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説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後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於《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根據《法院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之,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着急,儘可能多諮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標籤: 合同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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