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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擔保合同(精選6篇)

納税擔保合同(精選6篇)

納税擔保合同 篇1

納税擔保合同

納税擔保合同(精選6篇)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2、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元。

3、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納税擔保人是在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納税擔保合同 篇2

科技企業納税擔保合同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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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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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2、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4、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

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

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

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税務機關: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納税擔保合同 篇3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2、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納税擔保合同 篇4

科技企業納税擔保合同書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2、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納税擔保合同 篇5

被擔保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第1條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第2條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第3條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第4條 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第5條 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6條 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第7條 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第8條 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第9條 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第10條 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第11條 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第12條 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納税擔保合同 篇6

被擔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計算機代碼:

納税擔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計算機代碼:

税務機關:法定代表人: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2、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

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務機關: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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