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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統一規則

合同擔保統一規則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雖然我國法律中對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有一定的規定,但是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合同擔保統一規則

第一條 範圍

1.本規則適用於聲明受國際商會(第325號出版物) 關於投標、履行和償還款項擔保的規則(合同擔保)管轄的任何擔保、保函、賠償函、保證或類似的義務承擔,不論其使用何種名稱或用何種措詞來表達(擔保)這一名稱,本規則對此種擔保的所有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除非在擔保文書或此種擔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規定。

2.凡本規則的任何規定與應適用於擔保的法律規定有牴觸,而當事人又不得背離該項法律規定者,則適用該項法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就本規則來説:

1.投標擔保,係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投標人(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招標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投標所產生的義務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證,係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下稱合同)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擔保文書上有此規定,亦可由擔保人選擇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償還款項擔保,係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按照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償還款項而發生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應就受益人預付或已付給本人但本人未予償還的一筆或幾筆款項,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條 擔保人對受益人的責任

1.擔保人只按照擔保文書所規定的條款與條件和本規則對受益人承擔責任,其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擔保文書上所載明的金額。

2.除擔保文書上另有規定外,擔保文書上所載的承擔責任的金額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為理由而要求減少。

3.擔保人只能主張以擔保文書上所規定的各項條款與條件為依據的抗辯,或本規則所允許的各項抗辯。

第四條 提出請求的最後日期

如果擔保文書對擔保人應當收到請求通知的最後日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則此項最後日期(到期日)應當認為是:

1.如系投標擔保,自出具擔保函之日起6個月;

2.如系履行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合同上規定的保修期限(保證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月,但以該項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擔保內為條件;

3.如系償還款項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

如到期日適逢非營業日,則該到期日應延展到下一個營業日。

第五條 擔保的滿期

1.如果擔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沒有收到請求通知,或者根據擔保所產生的任何請求已經得到解決,受益人的一切權利已全部得到滿足,則擔保即終止生效。

2.儘管有第四條的規定,關於投標擔保:

(1)於受益人與本人簽訂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標的時候,以及如果在書面合同中有此規定,或者如果沒有訂立合同但在投標書中有此規定,於本人提交履行保證書時,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證書的場合,則於本人簽署合同時,為本人出具的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個投標人中標訂約,則不問該投標人是否已經滿足本條第2款(1)項的要求,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3)當受益人明示宣佈他無意訂立合同時,投標擔保亦終止生效。

第六條 擔保文件的退回

凡擔保文書按照其條款與條件或按照本規則已終止生效時,保留體現擔保內容的文書並不授與受益人以任何權利,該文書應毫無遲延地退回擔保人。

第七條 對合同和擔保文書的修改

1.投標擔保只對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標書有效,對該投標書的任何修改都不適用,同時,如超過擔保文書規定的到期日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亦告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電傳通知受益人;該項擔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得規定如對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則擔保無效,或者規定應將此種修改通知擔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無這樣的規定,則擔保對於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規定的本人的各項債務都有效。但擔保對於超過擔保文書所規定的金額或對於起過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到期日都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或電傳通知受益人:金額已增加到規定的數額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擔保人對擔保文書的條款與條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對受益人生效,同時須經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視情況而定),才能分別對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視情況而定)。

第八條 請求的提出

1.擔保項下的請求權須以書面、電報或電傳提出,並應使擔保人最遲於擔保文書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擔保人在收到請求通知時,應無延遲地將該項請求以及所收到的書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請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應予滿足:

(1)須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並收到;

(2)必須附有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書面材料;

(3)此項書面材料須於收到請求通知後在擔保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期限則應儘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書面材料則最遲應在(擔保人)收到請求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擔保按照擔保文書或本規則的規定已終止生效,請求就不應當予以滿足。

第九條 作為支持請求權之用的書面材料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提交支付請求權的書面材料,或僅規定只須由受益人提出請求聲明,則益人應提出:

1.如系投標擔保,受益人應提出聲明指出,本人的投標已被接受但後來本人卻不簽訂合同或不按投標書上的規定提供履行擔保,並應向本人發出一項表示同意下列事項的聲明:即聲明同意關於擔保合同項下所付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應由受益人支付給本人的請求權所引起的爭議,應由投標書上所規定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或者如果沒有規定或未能協商同意使用其他辦法,則可由本人選擇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如系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則受益人應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證明其請求有理的仲裁裁決,或者提出本人對此項請求及應支付的金額所表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準據法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指出擔保應受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則以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對準據法。如果擔保人有兩個以上的營業所,則以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可按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協議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者按照擔保人與受益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仲裁規則辦理。

2.如果將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權利義務的爭議提交仲裁,則本人或指示人有權參加仲裁程序。

3.如果擔保人與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轄達成一致意見,則他們之間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只能由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如果擔保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則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由受益人選擇,由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 擔保 規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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