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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1

出質人:_________

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質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依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質押合同標的

質押標的為甲方在_________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質押股權金額為_________元整。

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賬户內,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_________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議同意,並將出質股份於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貸款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

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股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3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 之規定,為了確保丙方 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物,為丙方向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章 定 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債券發行人發行的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出質人__即本合同項下甲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質押物為發債機構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質權人__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質權__指在質押民法典律關係成立後,當債券發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務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質押物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乙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中的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3.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做出過任何處分,特別是未設立過任何質押;

5.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之規定,乙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在債券發行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債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質權,也可委託其他人行使質權,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6.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7.甲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乙方聲明

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質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乙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乙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為無效;

4. 債券發行人清償債務後,乙方應通知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5.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和 提供的抵押資產,共同擔保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章 被質押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係指: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登記地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條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被質押權利價值為人民幣 ____元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憑證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權利憑證的移交

第十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登記有關文件,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質押權利的處分

第十八條 乙方在處分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時,有權採取如下方式:

1.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質押的權利進行折價、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轉讓費、許可費等並優先受償。

2.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出質人質押的權利憑證,兑現價款,以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項下被質押權利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2.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公證、登記、過户、財產保險、鑑定、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債券發行人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後,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7.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8. 積極配合乙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代理質押權人優先受償: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

(2)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而債券發行人未依約歸還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債券發行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債券發行人敗訴,導致債券發行人存在無力向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乙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2.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權在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評估機構對質押資產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6. 在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乙方應通知甲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質押。

第二十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乙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丙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質押資產狀況的説明,如質押價值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配合甲、乙雙方對質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質)押資產。

5. 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質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被質押的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立質押等情況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乙方同意擅自處分被質押的權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

第十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甲、乙、丙三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權利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並 後,到有關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後,並由三方共同到登記機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在書面合同達成並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為複印件):

1. 公司董事會決議;

2. 公司營業執照;

3. 上海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記證明書;

4. 上海公司動態餘額查詢表;

5. 中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

6. 公司股票帳户;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證券登記機構和 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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