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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精選3篇)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精選3篇)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1

供地產代理與租客用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精選3篇)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閲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備註: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閲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註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閲該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 (“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 年月日起生效,並於 年月 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 代理關係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 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係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係;

(b) 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c) 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及

(d) 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 佣金  本協議適用於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規定,列於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 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

(a) 如屬單邊代理的關係,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 如屬雙邊代理的關係,或在業主並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 代理須披露權益

(a)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僱員/大股東(6)/合夥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 沒有 (8)

(b) 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c)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6. 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 閲讀並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

(b) 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並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 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 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牴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  租客的簽署: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

香港身分證號碼:(如適用的話)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簽署人的職位: 代理的營業詳情説明書號碼: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後,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業

物業 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 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代理關係(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並刪去不適用者) 業主所須支付的佣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所須支付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租客的簽署*

(a)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 為租客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

(b) 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 進行商議,並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 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於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註釋

(1) 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籤。

(2) 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 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 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 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 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 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2

委託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北京軍港精匯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就甲方擁有產權的房屋委託給乙方全程代理出租,具體協議如下: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間數及用途:

該房屋位於北京市 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

室 廳,合計 平方米,委託乙方全程代理出租事宜。

二、委託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包含 天作為乙方全程服務工作日。

三、付款金額及方式:

委託期內乙方應按約定繳納房租,租金為每月 元,付款方式為 付。

四、甲方權利:

1、有權檢驗入住者的身份,並監督乙方的正常操作程序;

2、甲方有權在代理期限內檢查房間及設施(必須與乙方聯繫後共同進行);

3、代理期滿後,有權要求乙方歸還房屋及相關設施。

五、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保證委託房屋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出租條件;

2、乙方在出租房屋時有權請求甲方攜各種有效證件到場,甲方應予以協助;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屋內原損壞的設施修復並能正常使用;

4、如有需要,乙方可與甲方協商增添屋內設施。

六、甲方義務:

1、應向乙方提供委託房屋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複印件;

2、應對乙方方便出租該房屋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3、房屋產權變更,應通知乙方,變更後的`產權擁有人自然成為本合同甲方;

4、委託期內,不得再將該房屋委託他人或自行出租;

七、乙方義務:

1、未經許可時必須按本合同所規定的期限支付甲方房租;

2、必須按合同規定按時繳納水、電、燃氣、電話費;

3、應認真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八、定金條款:

在定金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定金方如不訂立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方如不訂立合同時,無權追要定金;合同履行時定金抵作合同房款。

九、違約責任:

1、委託期內,甲方不得收回該房屋,否則視為違約,應退還未滿期限租金並支付乙方搬遷費和兩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違約金。

2、委託期內,乙方因特殊情況中途退租,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支付甲方兩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違約金。

3、委託期內,乙方因改變房屋結構或造成房屋損壞的,乙方必須修復或賠償甲方損失;

4、房屋因自然損壞,由甲方負責修繕;因使用不當而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

5、甲方不得在解除本合同後半年內與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時租用該房屋的客户私自訂立合同,否則視為違約,甲方須賠償給乙方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拒造成損失或因政府命令、禁令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雙方都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當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二、補充規定:

1、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修改或取消 ;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 乙方:北京軍港精匯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 經紀人簽字:

電 話: 公司電話:

身份證號: 業務電話:

地 址: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篇3

本表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訂明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閲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備註: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尾隨有括號的數字[例如(1)],請立即參閲本協議附表5相同編號的註釋。凡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協議的某附表,亦請立即參閲該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就擬承租本協議附表1所列物業(“物業”)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為本人/我們的代理。本協議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屆滿(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有效期”)。

(注意: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

2. 代理關係及代理責任

代理與租客同意:

(a)代理與租客之間就物業而有的代理關係屬本協議附表1第4欄所指明的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3)關係;

(b)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_____率;

(c)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以書面向租客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有關業主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_____率;及

(d)代理除須履行本協議或任何成文法則委予代理的責任外,亦須履行本協議附表2內所列的責任。

3. 佣金

本協議適用於租客須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規定,列於本協議附表1、3及5內(4)。

4. 物業資料

代理須就物業向租客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_____住宅物業)規例》訂明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

(a) 如屬單邊代理的關係,該等表格須向各別業主的持牌地產代理取得;

(b) 如屬雙邊代理的關係,或在業主並沒有持牌地產代理代表的情況下,該等表格須由代理填妥和簽署,

但如租客明確表示放棄收取任何該等表格的權利,則代理無須提供有關表格。

5. 代理須披露權益

(a)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現披露:他或其指明親屬(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親屬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僱員/大股東(6)/合夥人/董事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7):有 □ 沒有 □(8)

(b) 如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是“有”的話,則必須在本協議附表4述明有關權益的詳情。

6. 租客的確認

租客確認他已:

(a) 閲讀並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收取本協議第4條規定提供的而租客並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收取的所有有關的出租資料表格。

7. 附表

本協議的附表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8. 額外條款(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有所牴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適用的話)

如租客是一間公司,請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代理及代代理簽署的地產代理/營業員的簽署: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的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營業詳情説明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協議簽署後,必須立即給予租客一份經簽署的本協議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業

物業視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視察物業,請指明) 租客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_________”號) 代理關係(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並刪去不適用者) 業主所須支付的佣金(如適用的話)的數額或_____率 租客所須支付的佣金的數額或_____率 租客的簽署_________

(a)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b)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c)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d)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e)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f)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g)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h)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i) 是□ 否□ 單邊代理□ 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_________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a) 為租客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

(b) 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 進行商議,並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 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於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註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籤。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佣金的數額或_____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a)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 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 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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