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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光設計合同(通用5篇)

燈光設計合同(通用5篇)

燈光設計合同 篇1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燈光設計合同(通用5篇)

承接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以下合同條款,內容如下:

一、委託項目: 省 市 項目環境景觀設計。

二、委託範圍及面積:

整個項目的景觀設計。項目總體景觀設計面積為 平方米。

三、委託服務範圍:

3.1 總體景觀初步設計方案

3.1.1 總體景觀設計概念

3.1.2 總體景觀設計總平面方案圖

3.1.3 總體景觀設計景點透視圖

3.1.4 總體景觀設計景點意向圖

3.1.5 重點景觀節點設計圖

3.2 總體景觀施工圖設計 (藍圖6套)

3.2.1 總體景觀設計總平面圖

3.2.2 總體景觀設計總放線圖

3.2.3 總體景觀設計高程圖

3.2.4 總體景觀設計座標定位圖

3.2.5 總體景觀設計植物種植圖

3.2.6 總體景觀設計給排水圖

3.2.7 總體景觀設計電路圖

3.2.8 分項景觀設計圖

3.2.9 分項景觀設計節點圖

四、委託服務收費:

此項目設計費用為每平方米 元,總價: 元,大寫: 。

五、委託設計時間:

5.1 乙方於 年 月 日前提交提交委託服務範圍3.1項,即環境景觀設計方案。

5.2 乙方於 年 月 日前提交提交委託服務範圍3.2項,即環境景觀設計方案。

六、設計成果提交:

6.1 乙方完成3.1既總體景觀初步設計方案,經簽定認可的設計成果,甲方支付此階段的設計費用後,3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大圖展板一套(設計文本電子版全套)。

6.2 乙方完成3.2既總體景觀施工圖設計,經簽定認可的設計成果,甲方支付此階段的設計費用後,乙方向甲方提供總體景觀施工圖設計內容,電子版CAD格式最終定稿方案圖,

七、付款方式:

7.1 以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此項目的設計當天開始(簽定合同)後3天內,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用的 % 。

7.2 乙方提交委託服務範圍3.1項,即環境景觀設計方案圖集全部設計圖紙並經甲方認可後3天內,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用的 % 。

7.3 乙方提交委託服務範圍3.2項,即環境景觀設計圖集的全部設計圖紙並經甲方認可後3天內,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總設計費用的 % 。

八、甲方責任:

8.1 甲方應在簽訂合同之後三日內向乙方提供項目總圖,包括:總平面圖、各類管線圖、道路和建築高程圖,隱蔽工程圖紙等基礎圖紙質料的cad電子文件。

8.2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按時支付設計費。

8.3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提交設計圖紙時,甲方應支付給乙方趕工費,具體另行協商。

8.4 甲方在景觀施工過程中如需設計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後方可執行。

8.5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印乙方交付的設計圖紙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項目,否則乙方有權索賠。

九、乙方責任:

9.1 乙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與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向甲方提交設計文件。

9.2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交付的文件及圖紙等技術資料,否則甲方有權索賠。

9.3 乙方應按國家相關設計規範及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確保設計質量。

9.4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份數提交設計文件給甲方。

9.5 在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如甲方(或施工方)發現有設計缺陷或錯誤,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二日內應通過傳真或郵件或現場解決等方式及時進行更改與補充完善。

9.6 非乙方原因延誤提交時間時,乙方須有甲方順延時間書面證明。

9.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等服務內容,必須經甲方認可。

十、違約責任:

10.1 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均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10.2 乙方如果未經甲方同意,而因自身原因延遲提交設計成果給甲方超過3天,甲方每天按設計費總額的千分之三對乙方進行違約處罰。

10.3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時,如果超過3天,甲方每天按設計費總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甲方未按時支付設計費超過10天,乙方有權暫停下階段設計工作,並向甲方追討設計費。

十一、其它;

11.1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 貳份 乙方 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或法人委託人: 法人或法人委託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年 月 日

燈光設計合同 篇2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接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就 項目燈光亮化設計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

2、項目地址: 。

3、建築類型及規模:住宅 幢,共 平方米。其中高層 幢,共 平方米。小高層 幢,共 平方米。多層 幢,共 平方米,

第二條 設計內容

1、設計包含以下階段(打“√”者表示雙方認可,打“×”者表示否定):

【 】方案設計;

【 】方案文本;

【 】施工圖設計;

【 】方案審批/備案。

2、設計內容:以上各階段的設計所規定的範圍及成果要求詳見《 項目燈光亮化工程專項設計任務書》及《設計內容成果及設計單位配合工作》。

3、本工程設計圖紙的編制方法,應以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相關規定及規範為標準。

4、依據的主要技術規範、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 45-91,<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JGJ/T16-92等相關規範。

第三條 設計費用及付款方式

1、設計費用

(1)設計費計算:

(2)設計費用總額 萬元,大寫 萬元。

2、設計費範圍

(1)該設計費包含《 項目燈光亮化工程專項設計任務書》所提及的所有文件及成果製作費;

(2)因設計需要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效果圖製作、通訊費、郵遞快遞等費用;

(3)甲方要求乙方進行現場設計或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時,應負責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條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已包含在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甲方無需另行支付。

3、付款方式:具體付款節奏進度和付款條件詳見下表:

設計付款方式

預付款 %(如有),於協議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並衝抵下階段設計費用。

4、其他説明

(1)支付的幣種要求:人民幣;

(2)上述費用為估算設計費,最終以雙方共同確認的設計面積結合上述單價核算設計費;

(3)各階段相關費用按各階段實際出圖面積計算;

(4)乙方所收的設計費一切税費由乙方負責;

(5)付款前乙方應提供正式、合規發票;

(6)乙方應按各階段完成情況並經甲方確認後,提交設計費申請函向甲方收取款項,甲方應在收到申請函且收到前述發票後,在約定的日期內支付有關款項;

第四條 設計變更

在各階段設計成果未被甲方確認前,甲方要求進行的設計調整不視為設計變更。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委派 作為甲方代表,負責本項目的協調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及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性負責:

(1)建築施工圖;

(2)《 項目燈光亮化工程專項設計任務書》;

3、安排及協調各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配合。

4、按照本協議書規定支付給乙方有關設計費用。

5、甲方應保護乙方的知識產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朗詩集團及其所屬各區域地產公司、甲方的其他關聯企業除外)泄露、轉讓。

6、就本協議項下設計成果,甲方、朗詩集團、朗詩集團所屬各區域地產公司、甲方的其他關聯企業有權分別在所屬項目中進行應用,無需另行支付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 先生(女士)作為本項目的設計師,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設計師人選。

2、乙方設計師在協議履行期間根據甲方要求應親自至甲方指定地點進行方案彙報不得少於 次。

3、乙方應組織能夠滿足專業及勤勉要求的設計團隊為本項目專職工作,且人員應相對固定(名單見附件四),如需人員更換,必須書面徵得甲方同意。

4、乙方委派 作為項目經理,負責項目設計協調,及時提供現場設計支持,乙方不得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更換項目經理。

5、對於項目的關鍵性階段及節點,乙方項目經理(或附件四所列同級或以

上級別設計人員)應接到甲方通知後24小時內趕到甲方指定地點解決處理問題。

6、如果甲方認為乙方設計人員數量或素質不能滿足甲方要求,乙方應無條件增補或更換人員直至甲方滿意,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一週內完成人員調換和交接工作,同時設計工作不得中斷。

7、在本協議的談判、簽訂及其履行的整個過程中,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以及涉及甲方和項目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無論以何種形式或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8、乙方保證其履行本協議過程中使用的所有資料、方法及所形成的所有工作成果不會侵犯任何人的權利。

9、乙方設計的所有圖紙、設計成果必須符合國家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規範及本協議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遇有不一致時,以標準較高者為準),並達到甲方報批、備案等所應符合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10、乙方應對其提交的包括設計文件在內的所有成果的質量負責,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乙方對本協議項下工程設計質量的責任是相關設計項目使用年限內的終身責任。

11、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附件五《設計進度表》)交付各階段設計成果。

12、乙方在開展設計任務時,每一階段應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設計工作。

13、乙方應配合甲方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的設計成果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和要求對設計成果做出修改和調整,直至審查通過;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與審查部門溝通、解釋。在施工圖設計開始後,乙方有義務及時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請的施工圖設計單位(如有)、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以及竣工驗收工作。

14、乙方有義務在設計過程中進行各專業間協調,並針對甲方項目特點重點配合暖通專業。

15、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的設計調整時,乙方必須通過書面形式解決設計調整,並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同時現場指導協助甲方解決工程中出現的技術性問題。

16、乙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或將本協議

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17、乙方擁有本協議項下所有設計成果的署名權,項目開始銷售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有權利用有關設計成果進行圖書出版、展覽展示等市場宣傳活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無合理原因逾期付款的,應當按照未支付設計費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的,乙方有權中止工作,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逾期超過30天,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就已確認之設計支付設計費。

2、非不可抗力和非甲方原因,乙方單方面要求終止或解除協議,應經甲方同意,且乙方應將預付款返還、並向甲方退還已支付的設計費及按該等設計費之每日1‰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單方面違反第六條第1、2、3、4、6款中任一款約定的,應分別按總設計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據此解除本協議。

4、乙方違反第六條第7款約定,乙方應承擔對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項下總設計費20%作為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5、乙方違反第六條第8款約定而引起第三人對甲方進行索賠或訴訟,則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保障甲方免於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害和損失;如發生甲方先行賠付之情形,甲方有權從應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中扣除等額款項,如有不足,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十日內,將相應款項付至甲方,並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一切損失。

6、因乙方包括但不限於設計錯誤、疏漏、未認真配合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工期延誤的,乙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該部分的設計費,並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7、如因乙方原因設計成果達不到甲方要求,乙方應負責整改,視為延期交付成果,如二次整改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損失由乙方承擔,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成果結付相應款項。

8、乙方延遲交付各階段設計成果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總設計費每日1‰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協議金額2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

方應另行賠償。

9、除本協議另有規定,乙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存在協議履行遲延、履行不符合約定或其它違約情形,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並應及時採取相關補救措施履行相關義務。

10、對於所有違約金、損失賠償金,甲方有權在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進度應付給乙方的設計費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應繼續賠償。

11、如乙方違反第六條第16款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協議金額20%的違約金。

12、所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支付不免除或減輕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13、任何一方依法或依據本協議解除合同,相關書面解除通知自到達相對方時生效。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乙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資質及能力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履行期間,雙方通知對方以下述方式為有效:

(1)當面通知:當面通知應簽字蓋章方為有效,被通知方收到通知後應簽字蓋章確認;

(2)郵寄通知:通知方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送達,自有效寄送之時起滿48小時視同送達;

(3)傳真通知:通知方應就傳真通知加蓋公司章,在傳送完成並收到傳真報告時視同送達;

(4)電子郵件:郵件一經發出即視為送達對方。

3、乙方對每個設計階段成果彙報後,甲方對乙方呈交的所有設計方案及資料進行審核,如沒有異議,將簽發《確認書》,如有異議應當在呈交設計方案之日起原則上15天內提出。

4、《 項目燈光亮化工程專項設計任務書》是甲方對該項目的具體要求,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該設計任務書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變更本協議或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甲方及甲方委託的諮詢審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對本協議項下乙方工作成果(包括研究試驗成果、設計文件)的審查並不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或義務。

第九條 協議生效

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並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簽訂及履行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進行訴訟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燈光設計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甲方提出的燈光設計要求,作出相應的燈光效果圖及相關的設計説明,為明確責任,分工協作,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二、 設計內容: 甲方義務:

1、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交設計具體要求;

2、 將更改通知及時通知乙方;

三、 乙方義務:

1、 向甲方提供照明設計效果圖、全套完整及符合規範要求的設計施工圖(包括布燈圖、設備選型、控制方式、安裝方式)及設計概算。

2、 有義務根據甲方要求完善設計。

四、 收費標準:

根據工程概算價( )萬元,設計費按工程造價的3%計取,即人民幣( )萬元。

五、 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設計效果完成後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

六、 違約及違約責任:

1、 由於甲方不能按時、準確地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返工,乙方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

2、 由於乙方原因,延遲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1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設計費3%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七、 其它: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設計費全部結清後失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在執行合同中如發生異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 方:負 責 人:聯 系 人:

乙 方: 負 責 人: 聯 系 人:

年月日:

燈光設計合同 篇4

發包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方:(以下簡稱乙方)  

發包方委託設計方設計承擔 設計,工程地點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1、發包方給設計人的委託書:

2、發包方提供的基礎資料:

3、設計方採用的主要標準是: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1、合同書

2、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名稱:

規模:

設計內容: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 費用

1、設計費計算方式:

2、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 元(大寫 元人民幣)。

第八條 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計 元(大寫 元人民幣)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2、 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計 元(大寫 元人民幣)不留尾款。

第九條 雙方責任

一、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設計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2、發包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7天以內,設計方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方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3、發包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方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方應按設計方所耗工作量向設計方支付返工費。

4、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方應根據設計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5、發包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方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方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問,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6、發包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方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方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15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7、發包方要求設計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方應支付趕工費。

8、發包方應為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方負責解決。

二、設計方責任

1、設計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方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

2、負責該合同項日的設計聯絡工作。

3、設計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4、由於設計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後,設計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6、設計方交付設計文件後。設計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半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半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設計合同如發生爭議,發包方與設計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可交賀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發包方要求設計方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2、設計方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為止。

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方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方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委託設計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5、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6、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貳份,發包人壹份,設計人壹份。

7、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燈光設計合同 篇5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道路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 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

2.2 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 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2.3.1 按國家現行的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2.3.2 按城市勘察設計規範標準執行;

2.3.3 按現行定額標準執行。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 費用

7.1 根據雙方商定,設計費按如下方式計算: 7.1.1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不再另行計算;

7.1.2本項目方案設計費不再另行計算;工程設計費(包含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按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xx年修訂本收費標準下浮30%計取。

7.2 本項目設計費用總額為: )。最終設計費以最後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建安費按7.1條結算,其包含(但不限於)人工費、差旅費、材料費、儀器使用費、管理費、會務費、評審費、諮詢費、税金等所有的費用,以及本合同規定的所有責任、義務和風險。

7.3初步設計及其概算文件在上報前必須經發包人審查並同意後方可上報。初步設計及其概算文件經審批後,以審定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築安裝費用做諮詢費和設計費計價基數,並按《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xx年修訂本 )》第1.0.8條的規定,來確定最終設計費用(審定的總設計費)。

7.4 本合同為含税合同,價格為包乾價格。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設計費支付方式見下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文件時間順延。

9.1.2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 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按國家現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9.2.3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等設計人的原因造成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設計費的100%。

9.2.4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設計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本合同規定的任何一個環節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延誤達到15天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取的設計費和預算費應返還(其中定金應當雙倍返還),並且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9.2.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使其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設計審查要求。設計人須安排專人協助發包人完善各種手續,並提供相關服務。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項目開始施工時,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及時現場服務(通知後兩小時內到達施工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若非因發包方原因,導致包括但不限於政策變更等變化影響項目施工時,設計人仍應當負責有關設計問題及參加竣工驗收。

9.2.7在本項目工程竣工時配合發包人接受審計並負責本合同項目的設計及審查聯絡工作。

9.2.8負責本項目設計期間的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若在設計期間因設計人責任發生任何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等事故,設計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為防範風險,設計人應為參與工作的人員購買相應的保險。

9.2.9設計人確保自身和參與設計人員具備設計資質、資格有能力履行合同項目,在設計過程中和其設計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的權益之情況,否則設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2.11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知識產權與商業祕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或為本項目之外的目的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發包人提交的各項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設計人應提供優質的服務,設計人應至少派一名業務素質強的能勝任的現場服務設計代表常駐工地,時間每週不低於一次,協助配合發包人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參與現場相關技術問題的處理和隱蔽工程驗收,在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的要求在兩個小時內做出包括

但不限於現場指導、電話解答的迴應。

12.2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驗收合格結束為止。 12.3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6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對本合同的修改無效。

12.7 本合同一式玖份,發包人陸份,設計人叁份。

12.8 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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