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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精選3篇)

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精選3篇)

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鄉(鎮) 村 組,負責人 。

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精選3篇)

住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鄉(鎮) 村 組農户代表人 。

住所:為維護農村林地承包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承包方案決議,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林地情況(山場四至界限詳見附圖附件1)

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雙方權利

(一) 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監督、檢查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為。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的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式流轉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它農户聯合,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補償費。

四、 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行為,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特別約定

1、乙方承包林地,甲方已擁有林權證書的,自本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應持林權證書和本承包合同到原辦證單位作變更登記

2、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均應該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3、乙方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與甲方按 比例分成。

4、乙方承包林地上未有林木的,或依法採伐林木後的採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承辦人)乙方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承包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4、本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備份一份。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名):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户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於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築、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採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於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徵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彙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採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甲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後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採伐林木,採伐後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並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

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承包方簽字:年 月 日日

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農村林地承包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承包方案決議,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林地情況(山場四至界限詳見附圖附件1)

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雙方權利

(一) 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監督、檢查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為。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的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式流轉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它農户聯合,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補償費。

四、 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行為,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特別約定

1、乙方承包林地,甲方已擁有林權證書的,自本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應持林權證書和本承包合同到原辦證單位作變更登記。

2、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均應該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3、乙方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林地補償費與甲方按 比例分成。

4、乙方承包林地上未有林木的,或依法採伐林木後的採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承辦人)乙方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承包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4、本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鑑證單位)各執一份。備份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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