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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十五篇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十五篇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十五篇

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險對象

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__________元,最高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被保險人(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簽訂地點: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險合同訴訟時效規定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_________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險的訴訟時效。上保險是以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範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選擇管轄法院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運輸、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事法院管轄。這裏包括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事法院管轄。

2、準備證據等起訴材料

(1)民事起訴狀(其中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前請求)。

(2)能夠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材料。

(3)保險合同原件、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複製件須經過核對。

(4)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5)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3、訴訟時效

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投保範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ad)或感染艾病毒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________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

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____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____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24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____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XX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艾(ad)或艾病毒: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________年期保險單)計算公式: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3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24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一年期保險單)計算公式: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4

交通意外傷害_____合同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_____合同由_____條款、投保單、_____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範圍

第二條?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對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_____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責任

第三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_____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_____金額給付意外身故_____金,對該被_____人的_____責任終止。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殘疾程度與_____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_____金額給付殘疾_____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_____人給付各項殘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_____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_____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_____金。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殘疾、身故的,_____人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_____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_____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_____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_____人也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_____、_____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_____期間;

(二)被_____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_____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間。

第五章?_____金額

第六條?_____金額是_____人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的最高限額。_____金額按份計算,每份_____的累計_____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_____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_____金額由投保人和_____人約定,並在_____單中載明,但同一被_____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_____。

_____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_____費

第七條?_____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_____費。

第七章?_____期間

第八條?_____期間為一年,以_____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_____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還_____費。對於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費率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_____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_____費。

第十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發生本_____合同_____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_____人承擔。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索賠申請人向_____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_____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_____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

(一)被_____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通知書;

2._____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_____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_____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_____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通知書;

2._____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_____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_____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_____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_____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_____金義務;對不屬於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_____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_____責任的而給付_____金數額不能確定的,_____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_____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_____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五條?索賠申請人對_____人請求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訂立本_____合同時,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變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註。身故_____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_____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_____人書面同意。

被_____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_____合同殘疾_____金的受益人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因履行本_____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單載明的_____機構_____。_____單未載明_____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本_____合同成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_____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釋義

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_____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_____合同的中國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殘疾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5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八、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幾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户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章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7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8

第一條_____合同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_____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_____單或者其他_____憑證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_____人蔘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對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_____責任

在本合同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_____金:

1.被_____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_____金額給付身故_____金。

2.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_____金額給付身故_____金。

3.被_____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_____殘疾程度與_____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_____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_____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_____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_____金。

4.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_____人住所地社會醫療_____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_____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_____金。

5.本公司所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以_____金額為限,對被_____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_____金達到其_____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_____人的_____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_____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_____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_____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軍事衝突、_____或武裝_____;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_____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_____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_____期間

一、本合同_____期間自被_____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_____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_____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_____期間自被_____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_____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_____金額和_____費

一、_____金額按份計算,每份_____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_____人最高_____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二、_____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_____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_____單上批註。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時,須經被_____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殘疾_____金、醫療_____金的受益人為被_____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_____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_____金的申請

一、被_____人身故,由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_____金:

1._____單或其他_____憑證;

2.受益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證明書;

4.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_____人户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_____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_____人殘疾,由被_____人作為申請人,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_____金:

1._____單或其他_____憑證;

2.被_____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_____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_____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_____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_____人作為申請人,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_____金:

1._____單或其他_____憑證;

2.被_____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_____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_____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_____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_____金義務;對不屬於_____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_____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_____責任而給付_____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_____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_____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_____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_____金。

七、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後,或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後,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_____單或其他_____憑證;

2.投保人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_____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_____費10%的手續費後退還所交的_____費。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於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_____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並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_____,以政府宣佈為準。

軍事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佈為準。

_____: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佈為準。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9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附件1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險別

被保險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家庭住址

健康情況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保險金額

附加醫療險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情況欄

內據實填寫。

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平安保

險不慎。

被保險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承保險別

被保險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家庭住址

健康情況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保險金額

附加醫療險金額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黃色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簽章:_______________  複核:_______________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0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_____合同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_____合同由_____條款、投保單、_____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範圍

第二條?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對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_____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責任

第三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_____金額給付意外身故_____金,對該被_____人的_____責任終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為扣除已給付_____金後的餘額。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殘疾程度與_____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_____金額給付殘疾_____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_____人給付各項殘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_____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_____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_____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_____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_____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_____金,即:後次燒傷_____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_____金;前次燒傷_____金的金額較高的,_____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_____人給付各項_____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_____金額為限。

第四章?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_____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_____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_____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_____人也不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_____、_____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_____期間;

(二)被_____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_____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間;

(六)被_____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第五章?_____金額

第六條?_____金額由投保人、_____人雙方約定,並在_____單中載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額為3000元,_____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_____金額是_____人承擔給付_____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六章?_____期間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_____期間為一年,以_____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章?_____費

第八條?_____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_____費。

第八章?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_____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還_____費。對於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費率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_____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_____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_____費。

第十條?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_____費。_____費交付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擔_____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發生本_____合同_____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_____人承擔。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索賠申請人向_____人申請賠償時,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_____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_____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_____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_____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_____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_____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_____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_____人:

1.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_____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_____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四條?_____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_____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_____金義務;對不屬於_____責任的,_____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_____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_____責任的而給付_____金數額不能確定的,_____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在_____期間內,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於知道被_____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條?索賠申請人對_____人請求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訂立本_____合同時,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變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註。身故_____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_____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_____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_____人書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殘疾或燒傷_____金的受益人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單載明的_____機構_____。_____單未載明_____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_____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_____單;

3._____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根據本_____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在_____期間內,經投保人與_____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_____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_____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_____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_____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_____合同的中國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殘疾或燒傷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_____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_____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一年期_____單)計算公式:未滿期淨保費=_____費_________[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_________(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1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附一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

┏━━━━━━━━┯━━━┯━━━━━━━━━━━━━━━━━━━━━┓

投保人

│投保險別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家庭住址

┠────────┼─────────────────────────┨

健康情況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保險金額

┠────────┼─────────────────────────┨

┃  附加醫療險  │

┠────────┼─────────────────────────┨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被保險人簽章

┃説│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情況欄內據實填寫。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國小生│

┃ │

平安保險不慎。

年 月 日  ┃

┗━┷━━━━━━━━━━━━━━━━━┷━━━━━━━━━━━━━━┛

附二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

投保人

承保險別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家庭住址

┠────────┼─────────────────────────┨

健康情況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保險金額

┠────────┼─────────────────────────┨

┃附加醫療險金額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仟元 元 角┃

┠────────┼─────────────────────────┨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保險儲金金額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注│

年 月 日┃

┗━┷━━━━━━━━━━━━━━━━━┷━━━━━━━━━━━━━━┛

簽章:_____

複核:_____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2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投保範圍    

第二條________年滿16週歲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佔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X病(ad)或感染艾X病病毒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________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須在合同訂立時交付

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其危險性增加時,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並未依本條

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出具批單在本保險合同中批註後,方可生效。        

(一)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後,於收到投保人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予以起保,並按約定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於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險人變動通知書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其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於已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減少後的被保險人人數不足其在職人員75%或人數低於8人時,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保險人。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五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入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六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

第十五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____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____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八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九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____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合同中,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XX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ш度,ш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艾X病(ad)或艾X病病毒: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X病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計算公式為: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3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4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六章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七章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章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索賠申請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將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形式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24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度,山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脱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幹及四肢部。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巖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淨保費(一年期保險單)計算公式: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 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202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篇15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六章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七章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八章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九章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以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二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將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六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乘坐: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交通工具: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他物體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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