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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xx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xx〕18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xx年xx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山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範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牧業縣(農場)。綜合考慮各縣(區、市、農墾農場)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資金投入規模。補貼資金向糧食作物種植大縣、農機化示範區(縣)、保護性耕作示範縣、病蟲害防控重點縣適當傾斜。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省農墾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方案,規範操作,統一管理。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確定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穫機械、收穫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5個小類113個品目機具(詳見xx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

我省自行增加14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畜禽養殖儀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二)補貼機具確定。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我省自行確定,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不超過我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根據我省農機裝備結構調整和佈局優化需要,對趨於飽和或農民購買積極性高的機具種類適當降低補貼額。

我省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報農業部、財政部審查備案後按程序向社會公佈。省農機局和財政廳要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對過高的補貼額及時做出調整,並按調整後的補貼額結算。

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3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農機局統一公佈,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範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並不得代辦補貼手續。對於經銷商違規違法的,停止其所有代理生產企業的產品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開展操作方式創新試點

為進一步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工作創新,堵塞各種可能的漏洞,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我省將確定白銀市開展資金結算級次下放試點,玉門市、高台縣、通渭縣、靈台縣、環縣等五縣市開展農户全價購機後憑發票領取補貼試點。提倡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試點市縣必須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專賬,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佔。各試點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認真研究,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方案,報省農牧廳、財政廳(各一式二份)審定後實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鈎。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範圍。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農口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並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指標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實施,並報省農機局備案。省財政廳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佔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辦法》和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規範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於7天無異議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給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xx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後,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二是合理確定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辦法,並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測算補貼額的依據。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公佈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時不帶具體的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四是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五是繼續大力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範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鼓勵突出補貼重點,向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械給予重點傾斜,促進農機裝備結構佈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後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函〔xx〕99號)精神,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户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平台的政府網站上公佈,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佈,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公佈到村。要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xx〕33號)要求,至少每半月應公佈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有關文件簽發5個工作日之內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開本縣補貼資金額度、農民分户實際購機數量、金額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xx〕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農機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及委託經銷商辦理手續等違規行為。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並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要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xx〕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財政廳、農機局。省財政廳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三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關於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並予公佈,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佔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管和服務,省農機局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監督電話:xx,政策諮詢服務電話:xx,產品質量投訴電話:xx;省財政廳監督電話:xx;省農牧廳監督電話:xx;“三農”服務熱線:xx。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本方案將及時向社會公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瞭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諮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鼓勵與生產企業結算,增加結算頻次,補貼實施後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週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瞭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試點市縣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週報制度,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數據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xx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局和財政廳農業處。

省農牧廳、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在xx年下半年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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