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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市民評選暫行方案

榮譽市民評選暫行方案

第一條為了表彰和鼓勵縣外人士為本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榮譽市民評選暫行方案

第二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縣外境外人士,可以被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為本縣產業集羣和主導產業發展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為本縣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社會管理或者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三)由本人或者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縣直接投資,且經營期在五年以上,企業已投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投資一般性項目,實際投資摺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

2、年繳納税收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或累計納税3000萬元以上的(以税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3、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實際投資摺合人民幣7000萬元以上,且該企業年度出口總額達1800萬美元以上的(以海關提供的數據為準);

4、投資先進技術型企業,實際投資摺合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

(四)在為本縣引進外資、人才、高新技術和先進設備,傳授新技術、提供新信息、開發新產品、培訓專業人才等方面貢獻突出的,或為本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五)在為本縣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貿活動方面貢獻突出的;

(六)在為本縣促進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旅遊等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貢獻突出的;

(七)在為本縣促進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八)為本縣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及其他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無償捐贈摺合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九)在本縣工作且作出突出貢獻的外來務工人員;

(十)其他方面對本縣貢獻突出的人員。

第三條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經本人同意,由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分別向下列主管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華僑、香港同胞、澳門同胞以及外國人的,向縣外僑辦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縣台辦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縣外境內人士的,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報。

縣外僑辦負責申報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申報“縣榮譽市民”時,應當提供下列經被推薦人確認的材料:

(一)《縣榮譽市民申報表》;

(二)無犯罪、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材料;

(三)無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設立縣授予榮譽市民工作聯席會議,職責如下:

(一)討論決定授予榮譽市民工作具體方案;

(二)初審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的被推薦人名單

(三)初審擬撤銷“縣榮譽市民”稱號的名單;

(四)研究其他有關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由縣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外僑辦、台辦、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環保局、商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税局、地税局、工商聯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縣國土局、城鄉規劃建設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單位列席。

聯席會議由縣政府召集。

第六條經聯席會議初審確定的“縣榮譽市民”被推薦人名單,由縣政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公示後有異議的,縣外僑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公示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公示後無異議以及公示後有異議但經調查後認為符合本規定的,由縣外僑辦報縣政府審核。

第七條縣政府將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八條縣人大常委會作出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後,由縣政府頒發“縣榮譽市民”證書和徽章。

第九條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縣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縣長簽署。

第十條“縣榮譽市民”在享受本縣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時享受以下禮遇和待遇:

(一)在應邀參加本縣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由邀請單位支付費用);

(二)進出口岸時,享受貴賓禮遇;

(三)其子女就讀本縣學校享受與本縣市民的同等待遇;

(四)縣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待遇。

第十一條被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將撤銷其“縣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一)在申報“縣榮譽市民”稱號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導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勞動糾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有其他應當撤銷“縣榮譽市民”稱號情形的。

第十二條榮譽市民所在單位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其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本規定撤銷其“縣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活動每次間隔時間不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對到訪本縣的外國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長、議會議長以及國際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縣榮譽市民”稱號的,可以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縣外僑辦負責榮譽市民的資料管理及日常聯絡、服務工作,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等活動。

第十七條 授予榮譽市民的相關費用,由縣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縣政府授權縣外僑辦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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