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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為確保2010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的順利實施,進一步推進交通行業依法行政,根據《2010年全國交通法制工作要點》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一、檢查目的

通過開展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推動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和“交通文明執法標兵”、“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交,為提高“三個服務”的能力與水平、推進現代交通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檢查內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1.建立主要領導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機制的情況;

2.法制機構建設和法制機構的工作條件;

3.制定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並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4.開展依法行政知識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5.把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獎懲考核內容的情況。

(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1.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2.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文明;

3.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

4.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5.執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情況;

6.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情況。

(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情況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2.交通行政執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

4.交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

(四)預防和化解交通行政爭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情況

1.行政複議機構設置和行政複議人員配備、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2.行政複議工作機制建設情況;

3.積極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

4.辦理本單位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情況;

5.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情況;

6.履行國家賠償和行政補償職責情況。

(五)法制宣傳教育的情況

1.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或工作方案情況;

2.組織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情況;

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4.組織開展交通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情況。

三、檢查步驟和方法

本次監督檢查採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互查、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統一組織,上下聯動,檢查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動員階段(3月份)

具體安排部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事宜,確定檢查內容、檢查程序和檢查方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部的統一部署,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具體檢查工作方案,並組織動員部署。

(二)自查階段(4—5月)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2010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標準》(見附件1),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自查。

2.各地區、各系統的地市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要將自查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上報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總結本地區、本系統的自查情況,並形成專題自查報告,連同本地區、本系統的地、市級以上(海事、長航為其一級直屬機構)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自查報告、自查評估得分表一起於 2010年5月31日 前報部。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對照《2010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標準》,認真對本地區、本系統的各單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檢查評估,並根據檢查評估情況向部分別推薦1-2個“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1-2個“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2-3名“交通文明執法標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應當是自查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上,並且在交通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範示範作用的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應當是自查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這項檢查內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交通文明執法標兵”應當是其所在單位自查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具體評選條件見附件2)。“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應當是其所在單位自查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從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複議、執法監督、普法等工作),在推進交通行業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領導、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具體評選條件附件3)。各推薦單位要認真填寫《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推薦表》、《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推薦表》、《交通文明執法標兵推薦表》和《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推薦表》(分別見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提交自查報告、自查評估得分表、先進事蹟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關材料,於 2010年5月31日 前報部。

4.自查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單位為不合格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對所屬不合格單位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並形成專門報告於 2010年5月31日 前報部,部將視情進行抽查。

(三)互查階段(6—7月)

6-7月份,部將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對各地區、各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互查。

1.互查組織

擬組織16個互查組,每組約3人,其中組長1人、組員約2人。(具體分組情況見附件8)

海事系統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參照本方案,自行組織若干自查組在系統內進行互查。

部體改法規司司領導、法制與文明建設處的相關同志將視情參與到各組的互查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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