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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複查工作方案

小金庫複查工作方案

現就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複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小金庫複查工作方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真正高度重視“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不僅對推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強“勤廉雙優”幹部隊伍建設、保障公司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更是公司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營管理上水平、提高公司發展質量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公司在應對市場競爭、深化內部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加強經營管理、市場開拓轉型、推動科學發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保持了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勢頭。但是,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公司礦建施工項目點多分散線長、流動性大、環境複雜、管理水平不一、管控難度大,經營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設立“小金庫”現象易發多發。特別是個別單位違反中煤集團和公司管理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廢舊物資銷售、勞務收入款項不及時入賬,設備、房產出租不籤合同或者簽訂“陰陽合同”、虛列材料費、工程分包、項目部“吃空餉”等等,都可能成為滋生“小金庫”的土壤。這些不僅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擾亂生產經營秩序,違背科學發展要求,在職工羣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企業形象。

從前一階段“小金庫”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工作開展情況看,仍存在工作開展不平衡的問題。少數單位工作質量不高,個別單位嚴重推諉拖拉,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存在走過場、敷衍應付心理。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公司將逐個下發《監察建議書》,必須在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經複查發現問題依然存在或者出現新問題的,將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並與公司XX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評相結合,實行一票否決。

各單位、各部門、各級領導人員必須清醒認識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腐蝕性、危害性,必須高度重視“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學習中央、國資委和中煤集團治理“小金庫”的政策精神,充分認識中煤集團剷除“小金庫”經濟毒瘤的堅強決心,廣泛深入動員部署,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抓好整改落實。要通過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完善體制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徹底剷除滋生“小金庫”的土壤。

二、端正態度,明確任務,落實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資委和中煤集團有關文件精神、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全面摸清“小金庫”產生的根源與存在形式,堅決取締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等違法違紀活動,徹底排查可能轉化為“小金庫”的各種隱患,及時堵塞資金和資產管理漏洞,促進建章立制,完善內控機制,着力構建公司防治“小金庫”、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一)“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內容:再次重申: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都應納入專項治理的範圍。按照中煤集團文件精神,重點是XX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XX年底“小金庫”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各單位、各部門要對照中煤集團《“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中列示的“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認真組織清查,如實反映並堅決糾正通過各種形式設立的“小金庫”。一旦發現“小金庫”,要立即封存、停止運作,並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簿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要及時向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彙報,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拒絕清繳或拖延。對於XX年以來自行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報的,將視同為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對於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資金或資產,也一併列入清理排查範圍:未納入財務決算合併範圍的表外企業和表外資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並由企業管理的各類基金、工會管理資金、職工持股會投資及分紅資金、企業代管的社保資金、其他存在管理隱患的的資金或資產。

(二)“小金庫”專項治理複查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全面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各單位、各部門的“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覆蓋面必須達到100%,內部檢查未達到100%的,要在10月15前完成。公司管理總部各部門的自查自糾工作,由機關黨委負責;各二級單位機關部門的自查自糾工作,由所在單位黨委安排。各單位機關科室、部門、項目部(工區、車間)的自查自糾工作,必須以專題報告形式反映工作內容和過程,不能簡單地以“自查表”或“承諾書”代替。根據前期工作情況,各單位要對所屬單位進行復查和重點檢查,該“補課”的要“補課”,該重新再來的要重新再來,切實做到自查自糾全面覆蓋,重點檢查嚴格深入。

2、專項治理與管理隱患排查相結合。各單位要結合自查自糾情況,認真分析“小金庫”產生的根源、表現形式和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環節與區域,全面排查生產經營、財務與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隱患,並根據排查結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認真梳理各項業務流程,規範財務收支和各項存量資金管理。同時,還應與完善各類資金與資產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流程相結合,檢查制度的完備性與執行的有效性,堵塞管理漏洞,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杜絕新的“小金庫”出現。

3、專項治理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通過組織複查和重點檢查,一方面,要堅決查清並糾正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行為,排查治理各種管理隱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並舉、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政策法規教育,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公司“小金庫”綜合治理體系,形成長效機制。

三、嚴格複查,突出重點,保證“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質量

根據前期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從10月10日起,公司將對各單位、各部門前一階段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重點是到有關項目部進行抽查,檢查面不低於二級單位所屬單位數量的30%。複查內容主要是:

(一)動員部署工作情況。各單位是否全面傳達了中煤集團“小金庫”專項治理視頻會議和公司有關會議、文件精神,是否及時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和安排部署,參加人員是否涵蓋機關各部門和所屬具有控制權的單位。

(二)機構設立和工作開展情況。查閲各單位“小金庫”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計劃、工作記錄,是否經常瞭解所屬機關部門和基層工作進展情況,解答有關問題並指導工作開展,是否按期向公司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三)工作內容的符合性情況。各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是否是XX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XX年底“小金庫”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是否追溯到以前年度;對所屬單位的檢查面是否達到了100%。

(四)自查自糾工作成效。自查自糾階段有關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是否及時反饋發現問題並督促限期整改,對檢查出的問題是否及時歸納整理並向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彙報。

(五)領導班子重視程度。主要領導是否主動調度自查自糾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處理有關問題;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工作小組是否向領導班子成員彙報,班子成員是否研究了本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情況。

(六)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針對公司檢查中反饋的有關問題,本單位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是否研究了整改落實措施,是否向領導班子或主要領導彙報,有關問題是否整改落實;是否有新的問題出現。

(七)宣傳媒介作用發揮情況。是否利用本單位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及時宣傳報道“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規定、內容和本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內部網站是否設立專欄。

(八)暢通舉報監督渠道。是否公告國資委、中煤集團和公司、本單位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是否在本單位重要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箱,公佈公司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持續公佈。

四、落實要求,領會政策,確保“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際效果

為保證“小金庫”專項治理複查工作質量和綜合效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公司重申: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及所屬部門、項目部(工區、車間)的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充分發揮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作用,切實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責任主體,明確辦公室、財務、紀檢監察、審計、企業管理、組織人事、法律事務等部門的任務,共同參與工作,確保“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各項要求落實到位,按時保質完成任務。

(二)深刻領會相關政策。按照中煤集團《“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凡是在中煤集團重點檢查或國資委重點抽查中被檢查出“小金庫”問題的,一經查實,有關單位、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一律先予停職,再進一步追究責任,從重從嚴處理。無論本次是否納入國資委、中煤集團或公司檢查範圍,在以後年度的各類財務、審計、效能監察等檢查工作中,一旦發現仍存在“小金庫”,不論何時設立,都視為新設“小金庫”;均要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單位、部門業績考核扣分或黨風廉政建設考評一票否決。

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小金庫”專項治理關於“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的政策,調動各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要打消僥倖與觀望心理,保證自查自糾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走過場,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

(三)強化治理工作宣傳。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本單位的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各種宣傳陣地,網站要設立“小金庫”專項治理專欄,大力宣傳“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本單位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要持續公告“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和處理政策,公告國資委、中煤集團和公司、本單位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建立舉報線索的登記、移交、查處、反饋和獎勵制度。

(四)嚴格落實兩項制度。要認真落實自查自糾工作承諾制和公示制。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紀委書記、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要就本單位及所屬企業自查自糾工作的完整性、全面性和自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性,簽署書面承諾;上報存在“小金庫”的單位,要承諾不存在上報結果之外的“小金庫”;在此基礎上,各單位還要簽訂《不設立“小金庫”承諾書》。所有承諾都要作為自查自糾工作報告的一部分,以書面形式簽字、蓋章,在本單位公示不少於7天后上報公司,以便明確責任,接受監督。

(五)重獎舉報有功人員。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鼓勵羣眾舉報,並重獎舉報有功人員。公司將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信訪舉報保密制度,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現金獎勵,獎金最高金額為10萬元。各單位要在重要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小金庫”專項治理舉報箱,公佈公司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

各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通報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加強與公司“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的信息溝通,每週彙報工作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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