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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經濟學範文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經濟學範文

原產地規則逐漸被引入服務貿易領域。服務貿易引入原產地規則的核心目的在於通過識別服務提供者的國籍來判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市場準入優惠和國民待遇。由於服務貿易範圍廣泛,情況複雜,需要進行逐步探索和實踐才能形成比較完善的規則。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經濟學範文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國際間服務的輸入和輸出的一種貿易方式。國際服務貿易作為建立在新技術革命和產業升級基礎上的新興產業,對提升各國產業結構有着巨大作用,它日益成為推動各國和世界經濟增長的引擎。二戰後,特別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自由化程度加強,對國際經濟的影響日益加深。它的強勁增長是經濟全球化和資本國際化的必然結果。服務貿易自由化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內容。

服務本質上是一種商品,與貨物貿易一樣也存在原產地。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是指各國用以確定國際服務貿易中服務產品的原產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法律、法規及行政決定。在 wto框架下,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共同構成國際貿易的基石。服務貿易是世貿規則框架規範的主要內容之一。但在原產地規則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各國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貨物貿易,對服務貿易領域沒有足夠的重視。wto 的 《原產地規則協議》 也僅適用於貨物貿易,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並未提及。

在現有的 wto 框架下,對服務原產地的確定主要依賴於 gats相關條文的理解。

1994 年 4 月 15 日簽署的 《服務貿易總協定》 (英文簡稱gats) 為服務貿易國際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礎。

gats 對服務原產地的界定是以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為基礎的,根據 gats 第 28 條(g)(j)(k)(l)(m)(n)的規定: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兩種模式下服務的原產地問題便轉化成如何界定另一成員的自然人和法人問題。“另一成員之自然人”是指居住在該成員或任何其它成員境內之該成員自然人,且依該成員之法律系該成員之國民或在該成員有永久居留權者;“另一成員之法人”分兩類:第一類是依該成員之法律所設立或組成,且在該成員或其它成員境內從事實質商業行為者;第二類是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者,是指該成員之自然人所擁有或控制者或者由該成員法人所擁有或控制且滿足相應的資本控制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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