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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精選3篇)

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精選3篇)

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篇1

x年暑假,我有幸參加了xx大學法學院組織的“法律鄉村行”社會實踐活動。目的是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調查。以期用我們所學的知識,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羣眾,為他們答疑解惑,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此次社會實踐的實踐地是崇左市綏縣。在具體的活進行當中,小組成員選擇了在綏縣城以及岜盆鄉和渠離鎮等幾個有代表的鄉鎮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調查。

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精選3篇)

在這一活動開展的過程中,我對法律在農村的宣傳狀況及其現實的實用性有了一定的認識。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依然可以在農村遇到不少關於法律的問題,其中很多正是我國普法特別是農村普法盲區。為此組員之間交換過意見,大家一致認為這就是農村普法調查的意義所在。在我國,人口占大多數的農民羣眾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數精通某一類法律知識的農民,卻是因為長期訴訟而不得不加以學習用以維護切身利益,這不能不説是一種畸形的發展和進步。在如今中國法制建設的大潮中,依法治國在農村彷彿還是空蕩蕩的口號。在此,我想有必要談談自己在社會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及所思所想,希望能為法制建設盡一點點微薄之力。

(一)實踐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首先,就法律的實用性這一點來説,我所遇到的問題是什麼。在綏縣城發普法傳單時,我們分發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羣眾大多樂意接受新的知識併為親戚朋友傳遞法律知識。但我們同樣面臨着不解和拒絕,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們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實用性。例如,就婚姻法來説,有的羣眾認為自己已經結婚惑離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認為只有離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們牴觸我們的普法宣傳。從這個角度上來説,法律宣傳對農民羣眾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實用性的,以至他們不能真正瞭解法律的精神實質。就如上所説的婚姻法問題,很多農民羣眾或許就不瞭解家庭暴力,不贍養父母,不撫養子女等行為是違法行為,從而導致家庭矛盾,威脅社會和諧的細胞。這種與農民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宣傳的缺失惑缺乏,無疑是農村普法過程中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

其次,是關於法律宣傳方面的問題。黃賭毒一直是我國打擊的重點,但我們在渠離鎮的集市上卻很容易的發現很多農民羣眾顯然沉迷於現象,而且沒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締。這不由得讓我們產生疑慮和憂患,農民羣眾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爭的事實,但精神文明的滯後和法律意識的淡薄,無疑將衍生一系列農村問題,進而影響農村地區的穩定。同樣的情況我們在綏縣城也曾遇到過,一對夫婦向我們諮詢離婚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言語中透露,夫婦倆本是令人羨慕的一對,可惜卻因賭博導致感情破裂,最終走向婚姻的失敗。試想如果農村法律宣傳及時、到位,這種情況又如何會屢屢出現。

第三,是農民羣眾在看待法律的態度方面的問題。農村作為一個特定的區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條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潛規則。淳樸熱情卻又相對缺乏知識的農民羣眾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對他們有利或值得去幹,他們便會給以衷心的支持和擁戴。相反他們便會產生牴觸的情緒,並且在農民羣眾中擴散開來。這也許就是農村地區老大難問題難以解決的癥結所在吧!在岜盆鄉,我們遇到一位前來諮詢的老大爺,向我們諮詢土地糾紛問題。看得出老大爺很無奈也很無助。老大爺似乎並不滿意我們給他解釋的法理知識,搖着頭説這就是中國社會的弊病所在,認為這應該就是官官相互的結果。在他看來自己翻閲了各種法律條文之後,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純屬無稽之談。看着老人家無助的眼神,聽着他對時效的問題的不解和追問,我們隱隱意識到老大爺對法律的信心幾乎已經喪失。交流的互動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們能幫他聯繫媒體曝光,或者幫他聯繫一下去高院上訪的事宜。從這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農民羣眾最初都是很願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後放棄使用法律或是另闢蹊徑,是因為缺乏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常識和法律途徑應有的瞭解和掌握。最終導致了維權的積極性受挫,進而產生對法律的偏見。在農村潛規則催化下擴散開來,又往往是百害而無一利,積重難返。

第四,是千百年來農民羣眾的很多固有觀念與法制精神相悖。在綏的幾個鄉鎮中我都有做這樣一個調查,即女兒在親生父母家是否有財產繼承權的問題。在接受調查的中老年農民羣眾中,他們中的大多數認為女兒出嫁以後在孃家就不能再繼承遺產,除非家裏沒有兒子或者女兒在家招上門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數中青年農民羣眾認為女兒也應當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產生這樣一種現象的原因無疑是緣於千百年來農村地區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會實踐中所遇到的普遍問題,這也許只是三農問題中冰山的一隅。但卻是普法過程中所面臨的棘手問題。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解決好農民羣眾的普法問題,是現代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重大任務,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當務之急。

所以我們要對症下藥,探尋普法的新思路,以達到在農村地區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與所想

首先,要明確的是農村普法的原則,即為人民服務原則。堅持講求實際,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義。切實廣泛地開展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同時也要強化服務觀念,解決實際問題,努力使農村普法活動成為弘揚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羣眾的民心工程。從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讓法律真正成為為人民服務的工具。

其次,要進一步地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繼續開展依法治鄉(鎮),依法治村活動,及時有效地依法解決農村老大難等熱點難點問題,讓農民切身體驗到法制的實際效果。從而使農村地區的各項事業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確保廣大農民羣眾能夠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進一步激勵農民羣眾沿着法制建設的路線走下去,並積極參與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穩步、健康發展。這樣有助於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於建立普法工作的長效機制。

再次,要積極探尋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新思路,為農村地區普法行動開創新的局面。一,要從改變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觀念着手,使農民羣眾願意接受,樂於接受法律知識。在實際宣傳過程中應採取農民羣眾最喜聞樂見、最容易接受的宣傳方式,緊緊地貼近廣大農民羣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和思維習慣,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儘量使他們在寓教於樂中提高法制觀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時機,針對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宣傳法制應當避開農忙時節,並充分利用鄉村市集或農民羣眾返鄉賦閒這段時間進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從羣眾需要出發,服務農民,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這也是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最後,要豐富農村普法教育的內容,開創更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載體。在這一方面必須健全政府的服務職能,儘快將普法宣傳納入其公共服務職能當中去。同時也要將普法教育的內容與農村地區的最突出問題相聯繫相結合,例如農村土地徵用問題,土地承認承包糾紛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編寫適合農村地區農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法制宣傳資料,向這些地區免費發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縣等區域性的電視台、廣播站等載體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同時也可以組織專業文藝團體和普法志願者深入農村地區進行彙報演出,在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趣味性、導向性的基礎上,使得農村地區形成自覺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當然也應當鼓勵農民羣眾或是民間自覺自發的宣傳活動,畢竟他們是最瞭解農村地區的一份子。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關鍵的提高農民羣眾的生活水平,俗話説“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就是這個道理。要增強農民羣眾的法律意識,改善他們的法制觀念就必須要有這樣一個內因在起作用。在這樣一個環節上,我們可以尋求的辦法有兩條。一是合理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即靠農村地區的企業就地轉移勞動力或是向發達的城市地區輸送。二是提高農民羣眾的勞動技能,為農民羣眾勤勞致富尋找新的出路。這就要求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夯實農村行政或自治組織的組織基礎和羣眾基礎。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有了這麼兩個手段,提高農民羣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點將農民羣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進一步提升,那麼我國農村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水平將再上一個新的台階。

(三)未來的展望

在社會實踐的日子裏,我發現農村地區法制宣傳面對着許多的困難,必須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戰”的準備。

面對一些積重難返的問題,要有足夠的耐心,也要有改變現狀的決心,同樣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長久的恆心。只有這樣一步一個腳印的踏實走下去農民羣眾才會心悦誠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才能舊貌換新顏;社會主義新農村才能擁有良好的法制環境。

同時我也在思索,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能為這些農民羣眾做些什麼有益的事,以發揮我們所知所學。實際上,我們當中有很多是來自農村地區,對這塊土地上的農民羣眾並不陌生。只不過我們對這塊土地上出現的問題缺乏瞭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説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並提出解決的方法。所以我們應當發揮自身的優勢,將經常性的“法律下鄉”活動繼續發展下去,為弱勢羣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變“法律下鄉”為“法律常駐鄉”。另外,在鼓勵法學專業學生紮根基層,參與農村地區法制宣傳教育方面也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優惠。這樣才能建立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人才資源體系,並不斷延續下去,開創良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局面。

農村地區物質上是普遍落後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對落後,面臨的問題還很多。但我們堅信在三農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的今天,只要我們能切實轉變思維多真抓實幹,那麼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將不在是夢。而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也將蒸蒸日上邁上一個新台階,農民羣眾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將有一個質的飛躍。

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委託代理人: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法律專業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篇3

這一次的暑期社會實踐確實讓我增長了不少見識,讓我認識到了社會的一面,認識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兩個星期對我來説真是受益匪淺啊。

我所實習的單位是我家鄉的一個濱湖區人民法院所屬的一個基層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實踐老師的教導下,讓我深深感到作為一民法官是多麼的令人驕傲,在這裏我不僅找到學術理論體現和驗證,更能找到一種神聖的使命感。

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2年來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 買賣合同起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個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有一名審判員,我們趁之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都沒有到場,雙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師出席,法庭還有一名書記員,負責記錄法庭審理整個案件過程。我便出席了這一場法庭審理。先讓我敍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製造機動車公司(公司名稱不是記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來代替了)

被告:代理銷售機動車公司

原告與被告系合作伙伴關係,在去年就將原告公司製造的機動車運輸給被告,被告訴稱資金週轉不靈,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貨物的全部貨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還未將貨款付清,幾經原告的追討,被告仍然沒有全部償還,還有

1萬6千元的貨款,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合作誠意,便提起訴訟。

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被告曾還了XX元給原告,原告稱沒有收到。被告還提出原告的貨物不符合雙方訂立合同的質量標準,所以才遲遲未將貨款付清。

經過法庭的審理:被告所稱曾匯款給原告XX元,事實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並且是一個與原告素不相識的人,可見被告提供的證據並不符實。第二個焦點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在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許多信件稱是客户反映質量出現問題,要求退貨,被告還稱曾致函給原告要求退換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原告對被告的這些證據提出質疑,因原告當事人沒有出席法庭不能確認事實真偽,要求與當事人求證後給予答覆。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這起案件來説,被告拿出的證據並不充分,法官亦認為如此,這樣的民事經濟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雙方調解的,並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場的兩為律師也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各退一步。儘管這次法官沒有作出判決,但是後來的一些場面上的事情還要繼續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説的走下過場。不過從案件的側面來説,我發現現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説明現代社會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二、 一起離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結婚之前就懷有身孕,通過欺詐騙婚。婚後不久就有一女嬰,原告對此懷有疑慮,認為不是自己的小孩,就帶着自己的孩子到上海一家醫院進行親子鑑定,結果證明該女確實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繫於被告的欺騙行為便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財產均分。

法庭判決同意離婚,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到女方的利益,作出了公平的判決,可是女方的父親認為法庭的判決有失公正,不斷的到法院進行干擾,法院工作者告之正確的解決途徑他不採用,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多的不便。

通過此案不由得聯想起新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一系列的問題也將隨之而來。政府和個人誰該承擔婚姻風險?個人在婚姻風險中如何自我保護?政府又如何加強管理降低婚姻風險?我想,這些問題應該是新條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後,作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在實習過程中還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在兩個星期的實習時間裏,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這一系列的事情可都是要認真細緻的,目錄上要寫好案號,原告,被告,事由等等,判決還是調解不能寫錯,案卷一定要分正卷副卷,並且案卷的內容還要按照證據材料,法庭材料整理好,將它們裝訂好,貼上封條。看着自己的案卷整理好真是很高興。

在實踐中我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換押證、上訴函、開庭公告、提押票、傳票等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庭審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同時我還主動要求參與外調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員一起進行送達,還參與財產保全。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通過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過程中,作為一個淮師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淮師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淮師,使他們走近淮師,瞭解淮師。

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濱湖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實踐老師,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學致以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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