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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財險市場自由化考察報告

日本財險市場自由化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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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財險市場自由化考察報告

日本於19世紀80年代後期引進保險制度,二戰之後保險市場的發展開始加速。2003年,壽險總保費達407520.2億日元(約為29746億元人民幣),非壽險總保費91746億日元(約為6696.8億元人民幣),其中車險(含三者責任強制險)保費48958億日元(約為3573.6億元人民幣),三項數據均列世界第2位,僅次於美國。保險深度達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險密度達到42.62萬日元(約為31106.51元人民幣),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原因在於,作為災難事故多發國家,地震與火災引發損失巨大,其壽險家庭普及率已達89.6%,2004年平均每個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額達3697萬日元(約為269.85萬元人民幣),家庭年支出保費53.1萬日元(約為3.88萬元人民幣),此外其家庭機動車輛保險普及率達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對保險市場管制非常嚴格,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日本產險市場逐步發生一系列重大變革,其結果是市場管制逐步放寬,走上了自由化發展之路。

一、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經濟的突然崩潰。自90年代初開始,日本經濟從高峯滑落,其在經濟、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一是房地產經濟的泡沫崩潰,地產出現萎縮;二是銀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債權;三是銀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經濟退縮的惡性循環導致整個經濟嚴重萎縮與蕭條。在經濟大蕭條環境下,銀行、保險業為了緩解不良債權帶來的經濟負擔,極力尋求新的業務增長點。此為日本保險市場自由化的主要經濟背景。

(二)來自國際上的政治壓力。當時,AIG牽頭主導了一場要求日本政府放鬆保險市場管制的變革運動,美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其遵守WTO有關保險承諾,日本與美國政府於1994年10月簽訂了《日美保險協議》,該協議對日本產險市場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響:一是廢除費率管制,要求費率自由化;二是保險業務經營由認可制改為申報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險銷售制度,引進經紀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經營的美國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險市場經營環境的惡化。10年間,由於利差損原因,日本近7家壽險公司倒閉,雖然產險業未出現壽險業的情況,但由於整個經濟環境的影響,產險也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困難。特別是與銀行利率相關的房屋按揭業務和儲蓄型財產險業務由於利率走低,出現了一系列難題。這些都成為日本產險自由化的契機和導火索。

二、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進程及政策變化

《日美保險協議》的簽訂無疑成為日本產險自由化的契機。然而,日本財產險自由化真正開始的標誌是1996年新保險業法的實施。其政策變化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可制的放寬,申報制的擴大。從1996年4月開始,日本產險在許可制度方面開始放寬,由許可制度向申報制度轉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報制範圍逐步擴大,到2002年3月,企業財產險已完全自由化,由許可制改為申報制,家財險中絕大部分也由許可制轉為申報制。但這並不意味着許可制的消失,車險業務中未滿10台的車輛保險仍必須實行許可制,醫療險和海外旅行意外傷害險仍為許可制。

(二)算定會費率使用義務的停止。1998年算定會費率使用義務的結束標誌着費率自由化的開始。在此之前,日本財產險費率為保險監管重要內容,由算定會統一制定,並嚴格執行。

算定會制度自1948年起根據《損害保險算出團體法》實施,該法規定,會員公司達2家以上即可申請成立費率算出團體,該團體是一種非盈利性機構。到目前為止,日本只有一家費率算出機構。當時成立費率算出機構基於三方面考慮:其一是因為損失金額是事故發生後確定的,所以賠付率的預測比較困難;其二是各個產險公司單獨積累大量的數據比較困難;其三是財產險費率由中立機構根據賠付率等積累的數據計算後供各公司使用,這種做法比較理想。

《損害保險費率算出團體法》於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險公司強制使用算出機構費率的義務終止。從此,就有了算出機構提供的純費率和公司自訂的附加費率之分,純費率成為各公司的參考費率,除機動車法定賠償責任險之外,各公司在參考費率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的費用率制定自己的費率標準,但一般講來,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12.5%。

按照《損害保險費率算出團體法》第3條規定,費率算出團體可以計算的保險種類有5種:火災保險、意外保險、車輛保險、醫療費用保險及護理費用保險。但到目前為止,在日本仍未有醫療費用保險參考費率。

(三)銀行窗口銷售保險的解禁。從2001年4月開始,日本金融廳在銀行銷售保險方面實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廳由於擔心銀行會利用其融資的權力給客户施加壓力,迫使他們購買保險,所以禁止銀行代理銷售保險。但是,自泡沫經濟崩潰之後,銀行出現了鉅額不良債權。為緩解其不良債權帶來的困境,銀行尋求更多的收益源來改善其經營狀況,在金融廳主導下,第一次出現了銀行窗口銷售保險。但其銷售險種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許銷售與其銀行融資業務有關的保險,且規定在融資資格審查期間,禁止推銷保險。第三次解禁於2002年實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銷售管制有所放寬,其理由是銀行存款户有增加銀行存款收益的願望。2005年12月實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儲蓄型保險的放開。金融廳將對歷次解禁後的市場反應做出評估,如無不良反應,則計劃於2007年12月實行全面解禁。

(四)允許產、壽子公司相互進入對方市場。新保險業法明確規定,從1996年開始,允許產、壽險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進入對方市場,同年壽險公司設立了6家產險公司,產險公司設立了11家壽險公司。2000年8月,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產品的認可明確化。壽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其財產險戰略,認為子公司模式將來沒有大發展,從而轉向與產險公司合作,即代理產險業務。考慮到與人有關的保險的可成長性,產險公司也積極響應。因此,更多呈現的是產、壽險公司的相互代理。

(五)銷售制度的放寬——經紀人公司的引進。在日本產險自由化之前,法律規定的保險銷售渠道只有兩種。即代理店和保險公司直銷。代理店制度是日本保險業最常用的銷售方式,其業務佔原始承保業務的90%以上,在日本產險市場佔絕對支配地位。經濟蕭條期間,保險公司開始重新評估代理店的經濟績效。為了提高代理店的效率,產險公司改變了以往的代理店手續費制度,取消了一些經濟效益不高的代理店,因此代理店數量開始減少,2004年比2003年減少6%,但仍有286576個。《日美保險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險業引入經紀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經紀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險經紀公司,其中有Marsh(馬什)和Willea(韋萊)這樣居國際性領頭地位的經紀人。雖然迄今經紀公司業務僅佔市場份額的0.2%,但其作為一種新的銷售制度已獲法律許可。

(六)中介手續費制度的引進。中介手續費制度雖於1996年4月引進,但1998年之前,日本產險業執行的是費率算定機構制定的統一的費率標準,同時金融廳還規定了行業共同的代理類別、合同格式及手續費執行標準,且手續費體系必須向金融廳申報,獲得許可後方可執行。隨着產險自由化的出現,費率自由化導致保險產品多樣化,原手續費體系已無法執行。從2001年3月開始到2003年4月,代理店手續費體系由需要金融廳許可變為不需獲得,促進了中介手續費體系的多樣化。保險公司開始注重代理店的經營績效,對其進行挑選、停業、合併,並根據其資質、業務量大小,再區分不同的保險類別,實行更細化的手續費體系。

(七)投保人保護制度的引進。1996年4月,財產保險投保人保護基金作為只有在需救濟保險公司出現時才運用的基金被引進。後來由於發現僅設立救濟保險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於1998年12月設立了財產保險投保人保護機構,其作用一是對救濟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援助;二是對破產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繼續承保;三是成立繼承保險公司,承接破產公司的業務;四是提供貸款支持,保護被保險人。目前其會員除了所有在日本營業的產險公司外,還有勞合社協會,但不包括專業再保險公司。

(八)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引進。隨着日本保險市場自由化的推進,保險銷售渠道得以拓寬,除了原有的代理店銷售、保險公司直接銷售外,又引進了經紀人銷售制度,拓寬了銀行窗口銷售渠道,特別是還出現了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多種銷售方式。為了適應自由化發展的需要,穩妥地推進保險業的發展,金融廳引進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03年頒佈,並於2005年4月實施。其基本方針是明確各有關主體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目標,並要求具體付諸實踐。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引進,更有利於確保日本產險業在自由化環境下的發展。

(九)國際保險監管標準的遵從。作為IAIS的會員,日本金融廳已經表明遵從IAIS的原則、基準與指引,同時也積極參與金融行政的國際化和國際性規定的制訂。除了在許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寬之外,更多地採用了國際會計標準及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使本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發展同步。雖然日本產險市場環境不景氣,但目前所有產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均在200%以上,產險業保持着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財產保險市場自由化帶來的影響

(一)競爭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響產險市場停滯不前。在保險市場自由化之前,由於日本產險執行費率算定機構的統一基準費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費率自由化之後,由於費率競爭激烈,導致了產品及服務競爭日益激化,給公司的收益帶來重大影響。賠付率上升、收益減少使公司把降低經營成本作為主要的研究課題。各公司費用削減的主要措施有:合併撤銷營業網點,或者取消效益差的營業網點;削減員工人數,一方面控制新增錄用人員,另一方面引進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評估工資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資制度改為與業績掛鈎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代理店的效率,重新評估以往的手續費體系,建立以代理店效益及經營業務種類、經營業務量相聯繫的手續費管理體系。通過上述措施,行業平均費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導致保險市場的萎縮或停滯。

(二)產險業出現合併浪潮,市場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災、興亞火災3家公司發表事業合併書為契機,產險界的重組進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災與興亞火災合併成為日本興亞損害保險公司;同月,大東京保險與千代田保險合併成為愛和誼保險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與住友財產保險合併成為三井住友火災保險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災、日產保險公司及大成保險公司合併成為日本財產保險公司;2004年10月,東京海上與日本火災合併成為Willea控股的財產保險公司。至此,日本產險業形成了Millea、日本財產保險、三井住友、日本興亞、愛和誼五大集團公司。五大集團公司市場份額達85%以上,導致市場集中度大大提高。

(三)尋求拓展海外業務,亞太地區成為主要方向。費率自由化之後,市場競爭激烈,公司效益降低,拓展海外業務成為公司發展的主要渠道,一方面為本國企業的海外經營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另一方面為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但是歐美地區保險業務綜合成本很高,幾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而與此相反,在亞太地區的業務質量、收益率均較好。因而,進入亞太市場,特別是中國保險市場是其重要目標。

(秦士由左緒文江裕棠李翰輝陳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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