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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17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17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

1、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17篇)

2、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佈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

3、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4、涉及國家祕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職責

3.1安環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負責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2公司辦公室(安保中心)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3企管部:保證救護車輛安排、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工傷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人力中心)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後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3.5事故單位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救治費用墊付、後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負責輕傷及微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工傷事故

4.1工傷事故範圍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事故等級劃分

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參照國家頒佈實施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將事故等級分為五級:

5.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5.2輕傷事故: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一週按5個工作日計算)以下的傷害,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2.1輕傷1級:表皮劃傷或肌肉挫(拉)傷、腫脹無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內,醫藥費5000元(含)以內;5.2.2輕傷2級:因傷休息8-15天(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含)以內;

5.2.3輕傷3級:因傷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3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輕傷)的傷害,無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傷害事故發生後,由事故發生單位會同安全環保部參照以上標準進行事故級別鑑定並考核。

6、事故報告

6.1.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搶救傷員,並運用各種快速方法分別向本單位領導、公司安環部報告,如需用車,直接向總裁辦申請。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體,應做好標記。

6.2.工傷事故現場,需經安環部勘察同意後方可撤消,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場,由事故單位劃出警戒區域,設置標誌,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3.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的分析、報告按如下規定進行。

6.3.1輕傷事故

由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參加人員:事故責任者(傷者住院,視情節需要可到醫院瞭解)、知情人、當事人、有關領導和安環員。在瞭解事故經過、分析原因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和落實整改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計劃。分析出事故責任者(分為直接、間接責任者或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考核處理意見。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後24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安環部。

6.3.2重傷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或授權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具體參加人員和會議程序與輕傷事故相同。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後48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公司安環部。

6.3.3跨部門的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分別(或聯合)召開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分析會議,事故處理報告由事故單位會同安環部編寫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事故處理由公司安環部根據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分別按輕、重傷情況報送公司主要領導批准結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報程序報公司並立即上報各級政府機關(安監、公安、工會等)進行事故處理。

7、事故考核

7.1本處罰標準適用於:

7.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1.2所有進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單位,在我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7.2險肇事故:

7.2.1一般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考核500元;車間主任(副)考核400元;責任班長考核300元;責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2.2重大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1000元;車間主任(副)扣罰800元;責任班長扣罰600元;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3輕傷事故:

7.3.1輕傷一級:考核事故責任人50-1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1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200元,廠(部)級領導,300元。

7.3.2輕傷二級:考核事故責任人100-2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2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300元;廠(部)級領導500元。

7.3.3輕傷三級:考核事故責任人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責任安全員(班組長)4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500-800元,廠(部)級領導800-1000元,

7.3.4工傷費用小於5000元的事故,可不計入年度工傷指標內。 7.3.5升級為重傷的:按重傷考核標準執行追加考核(補罰差額)。 7.4重傷事故

7.4.1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

7.4.2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0-20__元。

7.4.3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單位主管領導(廠、部長)責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組年度內發生1起以上重傷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車間主任降職、降薪。

7.4.5同一單位,月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評比資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單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1000-20__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免於考核)。

7.5.2發生工亡事故的廠(部)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考核20__-3000元;

7.5.3發生工亡事故的廠主管領導責任者(廠、部長),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領導責任者按公司個人經濟責任制考核。 7.5.5對發生工亡事故的單位,取消年度安全先進評選資格。 7.5.6發生死亡事故,責任班長撤職並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車間主任(包括工段長)通報批評並試用3個月(按80%工資發放);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車間主任撤職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廠長、廠長降職、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連帶管理責任,考核相關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助理、科長、區域負責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責任人的考核及行政處分由董事會決定。

7.7火災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災事故損失的20-50%考核事故責任單位,並考核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直接領導、安環員和責任人500-20__元。 7.8工傷事故損失,即保險理賠後的差額部分,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可從各單位在獎金總額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對隱瞞事故不報單位的考核

7.9.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每起按事故損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處理);

7.9.2考核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責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處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考核。 7.10廠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按正常程序進行上報總裁辦,廠外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不做工傷事故考核處理。

7.11對外包施工單位事故

外包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故,參照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處理,所發生的各類賠償、費用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7.12發生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加倍處罰責任單位。

8、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3

1、對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預防、事故搶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重獎。

3、對在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認真、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對隱瞞事故隱患,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對不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處理。

5、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要在自己職責範圍內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務,企業從業人員要認真查找自己崗位存在的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整改,確保各類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中,創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勞動部門、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勞動部門、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5

1、國家對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並進行公告。

2、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3、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必須立即停產,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責任人和完成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資金,積極進行重大隱患整改,並保證整改質量。

5、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不進行重大隱患整改的企業,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6

為做好xx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保障企業的財產和員工的安全,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xx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嚴格要求,並制定公司突發事故的通報機制。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公司全體幹部及員工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領導一定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各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機械工作人員的崗位操作規程,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各公司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各級責任人要對所管轄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杜絕事故隱患。

4、各公司應把本單位關於安全生產管理的文件資料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機械工崗位操作規程、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生產安全責任人名單等報送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第二條突發事故通報機制

為了及時掌握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做到及時映問題,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迅速採取有力措施進行控制和處理,把事故的影響和損失減至最低。我司通過對有關情況的通報使各單位及全體員工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於未燃。制定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無人員受傷,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並在處理完成後第一個工作天內向總經理辦公室彙報有關情況。

2、機械及傷人事故(指有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發生後各單位在做好緊急處理工作後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彙報。

3、較嚴重的事故(指有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事故發生後各公司在做好人員拯救和報案工作後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報告。

4、報告突發事故時應先以電話向各分公司經理及部門經理報告情況,由公司經理致電總經理室報告。此後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事故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把事故的原因、發生經過、處理情況、責任劃分等彙報總經理室。事故處理工作結束後,事故單位應填報《突發事故報告表》交總經理辦公室存檔。

5、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突發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如發現有隱瞞事故不報的情況,將根據事故的小,嚴肅追究領導責任,並要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求及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希各單位嚴格認真執行。

3、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採取的措施)於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採取設置標誌、繪製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範措施,並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託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並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後,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7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事故後,現場第一責任者,必須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彙報,並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彙報的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別、傷害程度、涉及範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報告事故的真實性承擔領導責任,事故彙報人對事故彙報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傷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5、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6、對於遲報、不報、大事小報、重傷輕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切後果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追究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7、發生事故後,本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8、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明顯的標標記,詳細記錄,並責成有關人員繪製現場示意圖,以便於調查處理

9、對於認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製造、偽造事故現場的,一切後果由現場責任人承擔,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0、企業在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安全防範,及時發現事故苗子,及時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部門“單位有專人在每日下班前對辦公室等重點進行安全防範巡查”的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安全防範行政值班制度如下:

一、本單位安全防範行政值班由門衞負責,各部門治保責任人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本單位的安全。

二、安全防範行政值班責任人應本着“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加強下班後的安全防範巡查工作,不得遺漏空白點,確保單位平安。

三、安全防範行政值班責任人在每天巡查工作結束後應按要求認真做好巡查記錄,不得遺漏。

四、安全防範行政值班責任人在巡查中發現問題,能自行排除的,應積極主動進行排除,並在適當的時間,向有關部門領導如實反映情況;如不能解決問題的,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前來排除。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9

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切實做好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推進經濟社會和諧協調發展,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

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切實做好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推進經濟社會和諧協調發展,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落實安全責任

深刻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科學發展觀,紮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部署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力量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逐項排查,針對薄弱環節制訂嚴密的防範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到位,堅決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抓好事故防範工作,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和事故防範能力,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全面強化安全生產管理。

(一)切實加強用電安全和單位消防管理。定期組織對單位內的電線線路進行全面檢查,發現線路老化等問題要立即着手整改。要對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的要求,重點對消防通道、滅火器功能狀態和消火栓功能狀態進行檢查,排除安全生產隱患,對消防通道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確專人負責發生事故時的疏散工作,對重點物品酒精、氧氣瓶要落實專人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對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和個人都要嚴肅處理,不得姑息。

(二)切實加強麻醉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針對衞生系統的特點,重點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強化管理,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制定嚴密的管理措施,加強監管,落實管理責任,每日對麻醉品、有毒試劑特別是劇毒試的使用情況加強自查,確保不發生被盜、散落等情況。

(三)切實加強對人員出行及救護車輛出勤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出行人員的安全教育,大力宣傳《交通安全法》,重點對救護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監管,嚴防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性能和狀態進行檢查,防止帶病出車,對救護車隨車攜帶的氧氣瓶認真進行檢測,確保隨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四)確實加強對高壓鍋的安全管理。專人負責定期對高壓鍋進行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高壓鍋的供電線路及自動減壓設備情況,發現老化立即更換。高壓消毒有專人負責,消毒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

(五)切實加強醫療衞生質量管理。按照“醫療衞生質量管理年”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執業水平,規範衞技人員執業行為,嚴格執行十二項核心制度,加強醫患溝通,持續提高醫療質量和衞生服務水平,確保人民羣眾就醫安全。

(六)切實加強對食品市場和餐飲行業的監管。衞生監督所要認真履行衞生監督職能,嚴格對食品衞生市場進行監管,重點督查各食品加工和經營單位的《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的持有情況,要嚴格做好食品加工和經營企業衞生指標的檢測工作,堅決杜絕羣體性食物中毒和食品衞生安全事件的發生。

(七)切實加強夏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根據夏季高發傳染病的特點,調整疾病控制的重點,針對夏季疾病譜的特點,加強對各級防保人員的知識培訓和考核,嚴格落實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分區包乾,確保不發生疾病流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醫院的消防管理,確保患者及醫務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及第61號令的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由我院保衞科與各部門負責人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趙蔚書記負責領導,院防火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消防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年終考評等有關事宜,並由院保衞科對各科室(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義務消防隊,在院防火委員會小組領導下,承擔全院範圍內防火、滅火、或協助公安消防的火災撲救任務。

(五)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為所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科室職工在科室消防負責人領導下,做好醫療設備安全檢查,用電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上報。

(六)按消防法規定,確立我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危險品倉庫、高壓配電房、病區、氧氣塔、鍋爐房、計算機中心、職工集體宿舍、職工餐廳及地下病區食堂。

(七)凡劃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禁止煙火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用明火及吸煙,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必須由所在科室報保衞科審批同意後,並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儲存的庫房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物品購置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電器設備、線路的使用、安裝、鋪設和維修,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十)任何部門和個人(包括集體宿舍住宿人員),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等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保衞科同意,並落實責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氣灶具,不得私自拉接電線,工作場所嚴禁生活用火或將制熱電器用作生活用途,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用火規定。

(十一)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院內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備,由保衞科負責購置佈局、更換、檢查、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防火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新職工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應經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後持證上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實行責任區域管理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科室(部門)防火責任人必須學習消防知識,熟知本部門消防重點,滅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職工宣傳消防常識,落實防火措施。

(十四)對認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火險隱患整改意見,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參加撲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個人,本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防火責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1

為了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校園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周值班由值周領導、政教處、值周組、門衞及治安巡查小組具體負責;節假日值班由學校安排專人負責。

2、門衞、值班人員實行24小時守崗制,恪盡職守,不得擅離崗位,按時關鎖校門,要時時保持警惕的頭腦。

3、校外閒雜人員和車輛出入校門,必須認真審查、登記後方可放行;否則不許入內。

4、學生出入校門憑假條獲其他手續,違犯者交值周組通報批評,並扣除本人所在班級的週考核積分。

5、值周、值班人員發現可疑人員及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查詢,並報告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6、值周人員要認真記好安全工作日誌,每週末交政教處審閲。

7、做好交接班手續,搞好工作銜接,靠實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2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繫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採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範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後,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3

為全面辨識生產中的各種危險源,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後果,並對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監測、預警、控制,預防事故的發生。

一、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測

1、組織員工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和風險評估,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

2、發生事故(包括未遂)、出現重大不符合項時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

3、對危險源進行監測,以確定其是否處於受控狀態。

二、風險預警、控制

1、採取措施對危險源產生的風險進行預警,使管理層和責任人能夠及時獲取並採取措施加以控制;

2、建立程序以確保風險管理標準、風險管理措施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以實現對風險的控制。

三、風險保障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組織機構;

2、建立健全與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制度;

四、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

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識別和梳理,制訂員崗位規範和控制措施,以實現人員准入、培訓、監督全過程的流程管理。

五、生產系統安全要素管理

建立生產系統安全要素管理程序,對生產全過程安全要素進行有效管理。

六、檢查

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進行檢查,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4

1、為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幼兒園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2、值班人員要服從領導指揮,嚴格遵守紀律,準時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和中間離崗,交接班時,要確保不空崗。

3、值班人員要對單位的重要部位進行巡邏看護,交接班前都對重要部位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並處理,作好記錄。

4、值班室要張貼值班制度和有關電話號碼,同時給值班人員配備必需器材。

5、設立值班記錄台帳,詳細記錄來往人員和值班期間發生的各種事件。

6、幼兒園行政領導和安全領導小組要經常檢查值班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7、實行值班責任制,對值班期間發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責任,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5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範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於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並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係、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後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繫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並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覆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6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後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範圍》或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羣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後,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衞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衞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協調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並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後,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後,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後,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後,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後,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覆後,按批覆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後,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並做出有關指令後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後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篇17

1、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增強公司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特制訂本辦法。

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辦法決策機構,決定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扣除和返還。質量安全環保部是管理和執行部門。

3、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範圍及數額

4、安全風險抵押金收繳

(1)每個項目開工前,按照“機組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的繳納額度”的規定,每人交納規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公司財務部專賬保管。

(2)安全風險抵押金每年收繳一次。應繳抵押金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繳納。

5、年度內如發生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人員應負責的事故並按規定罰款時,先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待年末安全生產考核後返還本人;不足部分由責任人另行補繳。

6、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1)作業機組整個項目施工期,實現“零事故、零傷害、零環境污染事件”目標,將按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的200%返還。

(2)發生一起工業生產較大及其以上事故、發生一起較大及其以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發生一起交通重大事故負同等及其以上責任,扣除機組全員的全部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對機組長撤職處理。

(3)發生工業生產一般事故一起、發生交通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含次要責任)一起,扣罰機組全員的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70%。

(4)發生交通一般事故一起或在施工生產中造成環境污染,被當地環保部門罰款,扣罰機組全員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的50% 。

(5)凡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故意降低事故等級,故意拖延上報時間,扣罰機組全員的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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