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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公司法務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關於成立公司法務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宗 旨

關於成立公司法務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為了xx集團的發展與建設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在未來的若干年更加強大。

一、公司概況

xx集團是1983年7月基建工程兵集體轉業、由北京市政府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大型企業,1997年被國務院確定為120家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單位之一,1999年被《美國建設雜誌》評為國際225家大承包商之一,XX年居全國企業500強第70位。

集團母公司現有169家法人企業,其中有分公司、控股和參股子公司66家,總資產120億元,淨資產22億元,有員工28000人(每年使用外埠民工近8萬人)。現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13000人,其中中國工程院院士1人,高級職稱1100人;集團母公司還是為國家科學技術部批准的技術中心和國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後工作站之一,多年來集團實施“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立足北京,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經營戰略。在國內20多個省市承擔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任務。在新加坡等10多個國家承建了工程項目。

到XX年,xx集團將努力建設成為以工程總承包為主、房地產開發及物業經營管理、高新技術產業並舉的,產業多元化、經營規模化、管理現代化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經營的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綜合性企業集團。

基於以上對公司概況的瞭解,可以認為,xx集團現已進入大踏步發展時期,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要求,必須要有更高素質和規模的、能有效為我集團長遠發展保駕護航的專門法律工作機構才能適應這種發展要求,法律服務機構的設立已時不我待。

二、目前集團公司面臨的市場法律環境

現在xx集團總公司、下屬公司、院、所工作的法律專業人才約二十五名,具有律師資格的約10名,都迫切希望有一個發揮自己專業才能,能為企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場所,與社會上的律師承擔我集團法律顧問的效果進行比較,實踐證明無疑是他們對自己的企業更盡心盡力負責任,對本企業更加了解情況,特別事對建築業的行業規章制度更加熟悉,加上他們更年輕、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更系統、新進、全面,我們城建擁有這樣一批潛質不錯的後起之秀,應當好好利用和儘快提拔使用他們。

我集團公司實施多業並舉的方針會產生這樣一種結果:作為綜合性的大型企業在面臨多元市場強強並存的市場挑戰時,將會不斷出現wto業務、反傾銷、專利、商業祕密、房地產開發、招投標活動、國際(財團)借貸、抵押擔保、投資、國際勞動糾紛、勞動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經濟糾紛、行政訴訟、民商事代理、税收、外貿、合同審理以及與外埠民工隊糾紛等法律問題。而這些專業化的法律問題必須有深通此道的律師和專門的法律工作機構才能勝任。

據統計:全國各地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約有9萬人,其中已有23000多人通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為使企業經營決策更加科學化、規範化、法律化,全國許多大企業已建立了重大經營決策前的法律諮詢制度。例如:中石油、上海大眾、大港石油等一大批企業實施了企業重大決策法律部門“一票否決權”制度。許多企業的法律工作者參與了企業改制重組和內部各項改革,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的組織和行為做了大量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已將業務沿伸到對外法律文件的審核、把關環節,還直接參與了一些關鍵性法律文件的談判與起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變更等法律事務,他們運用法律手段在商標、專利、商業祕密等領域對本企業的權益進行保護。為保障本企業依法規範運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的實踐證明,企業要有效的防範市場經營風險,在激烈複雜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必須依靠法律,發揮法律人才的參謀與助手作用,保障企業在法律提供的空間內依法經營決策。目前許多國內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管理薄弱,而企業管理問題又往往表現為企業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我國加入wto後,對企業依法經營決策的要求更高更迫切了。法律的作用在增大,企業法律工作人員的作用在增強,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市場主體,無不在重視尋求和打造自己的盾與劍,因為經濟越市場化、主體間的關係日益變行政干預、政策指令為法律調整。今後企業必須依靠法律保障來維繫運行。xx集團也必須順應這個大趨勢。

三、集團公司的對策與設想

在我國,中信集團、中石油、江南造船廠、一汽、上海紡織集團、首鋼等大型企業早就設置了企業法律顧問和工作機構,我集團系統一、三、四、五、安裝等公司也先後成立了法律部(室),編制都在3-5人。作為集團的總部,領導着幾十個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事業部,近3萬人的職工隊伍,管理着上百億的國有資產,在北京市建築業赫赫有名,但法律事務機構卻附屬在企管部內,編制僅2人,而且年齡均已偏大。集團公司應採取措施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給法制工作機構單設或者增編,制止住法律人才外流的態勢,留住他(她)們的最好辦法不是錢,而是給他(她)們以用武之平台,滿足他(她)們的事業心。目前,在集團和集團公司工作的法律系畢業的本科生、大專生如果在畢業後三至五年時間不從事本專業或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工作,他們原專業知識的儲備將減少、疏淡、老化,必須更新與補課或重新學習才不致落後太遠。

具體設想:

(一)設立集團公司法務部。集團公司設立法務部符合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符合司法部設立公司律師的大方向,更符合集團公司這幾年法律業務量巨增、新型法律事務不斷出現的客觀需求。我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重大的決策類活動,如離開法律專業人員的輔助,可能會發生風險甚至很大。總結集團公司近十年來在企業的重大投資、兼併、改制、聯營、資產轉讓、公司重組、企業分立、對外擔保、專利申請以及重大談判等方面的得與失,可以認為:有自己的法律工作機構和專業的企業法律工作者參與,上述各種活動可以很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和與法律有關的經營風險。實踐已不止一次證明:企業的法律工作者是企業發展的助推器,他們能在自己的專業領域最大限度地維護集團公司的應有權益。

為了公司決策的迅捷,直接起到為公司領導當參謀和“法律產品質量檢驗師”的作用,應減少中間請示環節,減少各部門摩擦,讓穩健、正確的好建議不被中間抽乾、蒸發而直達高層,法務部應直屬公司總經理主管,。

集團公司成立法務部後,要向下屬單位推廣這種體制安排,並在時機成熟時成立集團法律事務中心或法律顧問協會。把所有在集團公司工作的法律人才凝聚在集團公司的這種組織之內,做到野無遺賢,體現他們的人生價值,創造一個和諧的、聚合人心的活動場所,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用企業文化的精神力量留住他們,防止法律人才繼續出走。

(二)把內部仲裁機構放到法務部。內裁委現在每月只處理完結1.65個案件,完全起不到快速、有效、權威、高質地調解內部糾紛的作用。內部仲裁機構應併入法務部。由於內裁事務性工作的長期、常設性質,可以在法務部專增一人編制,其他工作如仲裁開庭審理等事務均由兼職人員去完成。為了高質量、快速地審理好內裁案件,法務部擬編制的5名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在每次開庭審理內裁案件時,均應當成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最後把案件裁判文書關的為法務部負責人。可以推測:隨着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管理的淡化,控制漸弱,二級公司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增強,內部仲裁委業務將逐漸萎縮,直至自然消亡。

(三)把“四五”普法工作放到集團公司宣傳部。宣傳部應該宣傳法律,這也是中央和北京市“四五”普法辦事機構的要求。讓新設立的法務部成為名符其實的處理純粹法律實務的職能部。

(四)把規章制度彙編業務放到企管部或編制辦公室。新設立的法務部不應該處理這類收集、篩選過去的文件、編輯、印書等非法律專業的事務。規章制度彙編工作是個必須集中心力、花費時間、精雕細琢式的工作。由企管部或編制辦公室設專人做此類工作比讓學法律的專業人員突擊式地編輯與整理做得更好。據瞭解,北京市其他大公司法律部門鮮有做這種編書工作的,所以我們應當讓擬設立的法務部更加體現“法律實務”的專業性。

(五)合同管理工作與“重、守”活動的開展放到法務部。由於集團公司每年涉及眾多的各類合同的審查、草擬與修改、擔保以及事先的論證與談判,把合同管理工作放到法務部是合適的。

四、集團下屬各公司應當根據自己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出設與不設法務部(室、辦)的決定。各二級公司可根據本企業需要成立法律部門。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強大,集中使用這批人才,慢慢培養,逐步提高,發揮他們的所長。全國已有一些大企業已成功地設立了專門的法務部,這在過去幾年是少見的。我們應當借鑑或移植這種體制,否則,集團系統內法律專業人才的繼續流失到其他單位或律師事務所的、令人失望的局面不可避免。

根據近十年集團法制工作的總結,可以得出一條鐵的規律:有法律專業人員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比沒有好。雖然各法律專業人才的水平有高低,實際工作能力有差異,但至少他們能部分起到阻卻、防止法律風險發生,打勝可能敗訴的案件,能比社會上的律師更熱心為領導籌劃走出企業“訟城”的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集團的法律人才要逐步升級,各種專業人才結構要合理匹配。設立後的法務部一定要把人才配置好、組織建設好,能吸納、留住有用之才。吸引專業人才不僅是外引,更重要的是內用。除特別的如外貿、反傾銷、海商等法律領域外,現在集團內的法律專業人才可以在大部分專業領域站得住。集團公司應從現在起在各公司選拔三——四名法律專業的、有律師資格的,最好是法律專業研究生的(法律本科畢業再念三年法律的研究生,不是雙學士那種只念一年半法律的人才)、熱愛集團法律工作的通才到集團法務部工作。對符合提拔條件的,給職位、給優厚的待遇(如車補、手機費、招待費、書報費等),待二至三年鍛鍊成熟、業務精湛、水平高超後迅速接替現有的老法律工作者,以免老法律工作者不能在崗履職時造成業務空擋,造成集團工作的停頓或損失——人才的充足儲備、大膽使用必須真正不拘一格,集團公司必須從現在開始重點培養、專業化使用,從現在開始就要儲備人才。

六、現在的企管部內轄法制辦的體制設置,不能適應現代企業和企業市場化、市場法律化的內外部要求,應予撤銷。

(一)現有的法律工作人員沉在日常細瑣的各種雜事之中,沒時間也無權參與企業的高層會議,故不能對企業的發展和經營活動,特別是前瞻性、涉外性法律專業事務進行穩妥、正確、專業的處理,只能在出了問題後進行零敲碎打式的補救;

(二)現有的人才結構、年齡結構逐漸不能適應集團發展的需要。人手少,業務量大,附加的非法律事務多,以及各類新型法律事務日漸出現,特別是一些突發性法律事務,難度高、決斷要求快、評判必須縝密,要求處理這些事務的法律人員綜合判斷能力也高。所以,今後集團公司的法律人才儲備要齊全、要到位,能做到召之即來。能與對方的律師對抗式地進行工作。

(三)現在法制辦的業務結構為七大塊:內裁、訴訟、合同管理、“四五”普法、清欠、規章制度彙編、以及對下屬單位的指導和幫助。純粹法律事務上的業務量僅佔該工作量的50%強。應把非法律事務精簡、合併到其他部室去。

(四)現在法律口工作的運作程序即一個“產品”要經企管部到總經濟師再到總經理層面,從現代企業適應市場化的要求來看,這種環節幾重、工作被動、梗阻和耽擱、反覆扯皮又產生人際摩擦的組織結構安排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集團公司發展戰略所要求的那種精幹、高效的組織機構設置的。

結論:法務部是最具成長性的一個企業關鍵部門,早設比晚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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