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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精選3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精選3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 篇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是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內容的重點任務,對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如何讓羣眾放大土地的經營效益,如何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下來,是當前農村工作面臨的新任務、新課題。中央和省、市對土地確權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時,非常必要。我縣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制定了《__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力求三年內完成全縣農村土地的確權頒證工作。通過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對土地確權工作有以下幾點感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精選3篇)

我局作為農口職能部門,擔負着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的重要任務。全局上下高度重視,不斷強化措施、細化責任,下大力度確保確權工作的落實:

通過不斷努力,我縣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工作進展位居全市第二:

__年土地確權:加會鎮與王均鄉土地確權已完成了前兩階段工作,進入了第三階段即清查階段工作。已將兩鄉鎮53個村二輪土地承包台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方案等相關原始資料檔案進行整理,填制了發包方調查表、承包方調查表、承包地塊調查表。已製作基礎工作底圖村數53個,已開展外業村數53個,已繪製地塊分佈圖村數48個,第一次公示42個村,公示確認簽字完成42個村。

20xx年土地確權:王常、馬屯、唐林、恩察4個鄉鎮現已完成前期準備階段工作,進入了地塊清查階段。王常鄉已實測16個村小地塊。

通過總結歸納,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局也發現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村幹部對確權登記工作重要性認識程度不高,工作缺乏積極性。

2、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缺失。部分村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全部丟失,還原二輪土地延包實施情況比較困難,需耗費較多人力。

3、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較多,部分農户舉家外出,難以聯繫,給調查摸底、指界確認簽字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人、地因素變化大,積累了大量人地關係矛盾。

為及時補正上述問題,更好的推進確權頒證工作的開展,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局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進一步增強鄉鎮幹部和村兩委幹部工作責任感,利用各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發動羣眾積極主動參與土地確權頒證工作。

2、嚴把質量關,做到發包方調查表、承包方調查表、地塊調查表、地籍圖、公示表相統一。

3、加大糾紛調處力度,落實鄉鎮、村組責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4、加大協調督導力度。強化督導檢查,穩步推進實施,縣鄉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我縣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時完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 篇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泰州市、興化市統一部署要求,大垛鎮從今年3月份開始,在全鎮範圍內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工作進展情況

全鎮共有23個行政村,39個自然村,225個小組,總農户11112户,承包耕地面積46664.5畝。今年以來,大垛鎮全面啟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23個行政村組織召開會議45次,推選村級調查員、審核員共343人,收集土地承包原始資料164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1294份,以組繪製農户承包地示意圖204組,全鎮在3月底全面完成準備階段工作,並轉入第二階段入户權屬調查階段。截止目前,全鎮23個行政村,有21個行政村已完成入户權屬調查,涉及到36個自然村,204個小組,調查總農户9929户,農户簽字確認的户數8042户,農户簽字確認率達81%,所有入户調查表格已全部上報鎮經管站進行集體審核。還有安民、吳楊等兩個村,自大包乾分田之後,一直未調整過土地,分田的原始資料已丟失,目前正在完善第二輪承包資料,制定工作方案,待夏收結束後,開展入户權屬調查。

二、主要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了黨委書記為組長,鎮長和分管副鎮長為副組長,農經、財政、國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

2、廣泛宣傳發動。鎮黨委、政府召開了全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動員會議,並組織村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搞好業務培訓,掌握具體操作規程,確保工作熟練開展。各村也分別召開各種形式的會議,讓羣眾明白,這次確權發證,不是重新調整土地,更不是打亂重分,而是在二輪延包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3、規範工作程序。按照整體工作五大目標任務、六個階段部署的安排,穩步推進,規範操作,分步實施。堅持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地塊、地塊不漏項。對登記過程中在土地面積、地塊、四至、家庭成員信息等方面有異議的,由村幹部、羣眾代表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工作中存在問題

1、原始資料保管不善。安民村、吳楊村自大包乾分田之後,一直未調整過土地,部分農户將田退回村,村落實給有關户承包,現在有的家庭沒有田,有的農户幾十畝田。目前,一輪承包分田清冊已丟失,二輪承包清冊當時是按農户土地承包現狀填寫的,不夠準確,登記工作難開展。

2、土地徵用與租用界定不準。鎮工業園區用地,以租代徵農户承包地,每年發放補償費,這些地是否確權。

3、土地權屬不清。有些農户在二輪承包調查土地時,將自己應分土地委託給他人代分,並由他一直代種;有些農户,在當時調田時,不想要田,然後由村調到需田的農户,且一直在該農户種植;還有東劉村在分田時,要求農户必須將原欠集體經濟上繳,繳上來才可分田,當時有的農户不想要田,所欠的上繳也沒有繳納,其他農户就替欠款户繳了上繳,原農户的田就分給了其他農户,且一直在該農户種植。上面三種情況,近幾年,由於土地流轉,加之種糧食補貼的增加,部分農户也與分田户要過,分田户以各種理由不給,在這次土地確權中有爭議。

四、幾點建議

1、思想認真要統一。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採取更加有針對性的措施,做好宣傳工作,特別是做好村幹部、黨員和重點户的思想工作,堅持黨的羣眾路線,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把黨的方針政策變成羣眾的自覺行動,贏得羣眾的支持和擁護。要讓農民羣眾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核心是把農民的權利還給農民,維護農民自身的土地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和激發農民羣眾的積極性。

2、矛盾化解要穩妥。對工作中遇到的土地權屬糾紛問題,要在依照相關法律精神的基礎上,採取村內民主協商、村民議決的辦法,讓絕大多數羣眾説了算,依靠羣眾的智慧積極穩妥地加以處理。

3、方式方法要細化。對個性問題採取先易後難的辦法,不搞“大躍進”,加以認真落實處置。對共性矛盾則採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過細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研報告 篇3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研報告。我國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台,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於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穫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閒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後和春播前。相對於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x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後,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台"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羣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台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徵收農業税,再調整為免徵農業税,糧食直補、良種補貼並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後,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羣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户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户們往往願意憑藉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户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户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着房屋一併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後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户承包土地後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後,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户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户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後,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户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户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後為滿足該農户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户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户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調查報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調研報告》。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簽訂不規範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並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後,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幹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於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於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幹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築、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範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户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於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於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範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户經營,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於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税,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户不願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户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户不願意退出,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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