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整改措施 >

保障適齡兒童入學措施

保障適齡兒童入學措施

兒童達到合適的年齡,就要入學接受教育,通過學習,學習先進的知識,學習道理,學會做人。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保障適齡兒童入學措施

保障適齡兒童入學措施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措施:

一、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須執行國家、省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二、學校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凡年滿7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兒童入學年齡一般不超過8週歲。

三、籌措並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用於義務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生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四、把義務教育規劃納入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義務教育規劃和人口分佈變化,對當地國小的佈局進行全面規劃。

五、合理設置國小,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國小、逐步使國小學校和教學場地、設備、圖書資料等達到規定標準。

六、依照普及義務教育規劃,培養和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師資,並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在職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 採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師生活待遇。改善教師居住條件,統籌解決教師醫療費,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對貧困的教師給予適當補貼。

七、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課程計劃,科學安排教學進度。不得擅自延長學生在校時間,不得擅自停課和增減學科、課時,不得以學習成績劃分班級,不得違反教育部門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補課。必須重視德育工作,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積極開展校內外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關心學生,教書育人,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及時溝通情況,認真做好後進學生的轉化工作,不得將學生逐出課堂,嚴禁歧視、辱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違者,由學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或引誘、迫使國小生棄學做工、經商及從事其他活動。

適齡兒童簡介

適齡兒童是指達到適合入學年齡接受教育的孩子。根據20xx年6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該法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並且,該法還對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提出要求。

適齡兒童入學年齡規定

認真研讀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關於兒童入學年齡的規定,其實質在原則上是要求“年滿6週歲”的兒童必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並未規定未滿6週歲的兒童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換句話説就是年滿6週歲是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最大年齡,兒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兒童超過6週歲才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則違法。否則,我們就難以理解同是第十一條第一款之內容的“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規定。

對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理解不一致帶來的危害

1.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失職瀆職,對未依法送年滿6週歲兒童入學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沒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使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流於形式。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並未依法對一些“未經批准”未讓孩子在“年滿6週歲時”入學而是超過6週歲才入學的兒童的家長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上學校一年只招收一次新生,而孩子是每個月每天都在出生,但作為學校,不可能每天都招收新生,換句話講,在實際生活中客觀上我們不可能做到“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就能入學,更何況有關職能部門對第十一條的理解本身就有偏差,被迫超過6週歲才入學的孩子比比皆是。按照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超過6週歲入學,須由兒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提出申請,並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才能延緩適齡兒童入學年齡,否則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其行為構成違法,應該由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實際情況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這種情況是無法進行法律責任追究的,從這一角度講,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事實上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形成了事實上的失職或瀆職。

2.未滿6週歲兒童入學接受教育,撕開教育不公平口子

不少的家長為了讓未滿6週歲孩子上學,就想方設法要麼更改户口信息,要麼托熟人拉關係走後門等等,而採取這些非正常措施的結果,要麼擾亂了正常的户口管理秩序,要麼為某些權力的不正確行使創造了條件,撕開了教育不公平一道口子,有關係,有熟人的家長,就能讓自己的孩子不到6週歲年齡就上學,而沒有關係沒有熟人的家長,其孩子即使再有天賦,也只能“望校興歎”,白白耽誤孩子受教育最佳時機。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的修改建議

由於立法時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法條本身規定不科學不合理不夠嚴密及脱離實際,致使現實生活中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對這一法條的遵守執行流於形式,且不統一,同時還一定程度導致我國户口管理秩序的混亂,背離教育公平的要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建議,將本條內容修改為:凡年滿五——七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體、智力狀況決定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兒童超過七週歲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未依法送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標籤: 適齡兒童 入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cuoshi/omw9q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