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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

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

XX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

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頒佈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或加工,使之統一、完整、明確和有序:法律彙編、法典編纂、法律清理。

法律彙編,又稱法規彙編,是指在不改變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如制定機關、時間順序、涉及問題性質等)加以系統排列,彙編成冊。(最常見的形式)

法典編纂,亦稱法律編纂,是指在對某一部門法全部現行法規範進行審查、整理、補充、修改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系統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

部門法典,是所有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統性的一種形式,是某一部門法從特定原則出發、具有特定結構和內在聯繫的統一整體。

XX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法的來源。

法的淵源一般指效力意義上的淵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種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根據是否表現於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而進行的分類。正式淵源主要為制定法;非正式淵源指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國際條約。

XX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法律原則的種類

法律原則的種類:

1.基本原則-體現法的總體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的原則,內容比具體原則更抽象、更穩定,通常可以適用於整個法律體系。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不同領域或法律調整過程不同階段的具體化,具體原則的適用必須以基本原則為指導,而基本原則的要求也只有通過大量的具體原則才能在不同領域中獲取體現。

2.從原則的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則-從一定形態的社會關係本質中產生出來,得到社會成員廣泛公認並被奉為法律準則的公理。政策性原則,是國家在管理社會事務的過程中為實現一定目標而做出並被確認為法律準則的政治決策。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對各種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範疇。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同為法律規範,但在內容、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區別)。

1、內容上,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着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則不僅着眼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個別性。

2、在適用範圍上,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觀指導性,其適用更廣。

3、在適用方式上,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中;原則的適用不是,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且不同強度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規則具有比原則強度在的顯示性特徵,即相對於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範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XX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法律規則的種類

法律規則的種類:

1、按法律規則為主體規定行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

2、按是否允許主體進行自主調整,即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行設定權利義務:強行性、 任意性規則。

3、按法律規則內容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確定性規則、相對確定性規則。

4、按法律規則所調整的關係是否發生於該規則產生之前分:確認性(調整性)、構成性規則。

法律原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法律原理和準則。

XX司考法理學知識點總結:法理概述

法律職業:所從事的是為了法的實現的職業,包括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訓等。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為法律職業者,應當用一種專門職業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的特點並用職業的方式運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範體系,其目的在於維護、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法的現象,指能夠憑藉直觀和經驗的方式認識法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全過程。

馬克思主義法的本質學説: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的特徵:規範性、國家意志性、普遍性、國家強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規範作用(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與社會作用(具有維護有利於一定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作用。可歸納為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兩個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對性和侷限性。既然反對法律虛無主義,也反對法律萬能論。

法的價值:在法律規範體系中為人所重視的屬性和作用。

法的價值判斷:某一特定的主體對某一特定客體的價值進行分析與評判。

法的事實判斷:對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原則、制度等進行的分析和評判。

兩者區別:判斷的取向不同(由於主觀意識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結論);判斷難度不同(主觀性較強;注重客觀性);判斷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狀態;強調法律的現實狀況);判斷的結果檢驗不同(長時間考驗才能鑑別或判斷結論的真偽;相反)。

區別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拓寬法學的評價角度和研究範圍;平衡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

法的價值的種類:自由 秩序 正義(法的價值衝突)。

法律規則-是指法律中關於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規定,或者説是對某種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規定。

法律規則的結構一般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假定、處理、法律後果。

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也不是每個條文都完整地表達一個法律規則。

XX年司考法理學知識點:法律適用的步驟

1.整體上説來適用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2.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並可以相互轉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是目光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穿梭。 法律 敎育網

3.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範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也就是説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事實相切和的法律規範,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後的含義,法律人在確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時候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律規範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的過程,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進行的解釋。法律人通過法律解釋就是要對一般和個別之間的縫隙進行縫合,解釋要解決規範和事實之間的緊張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解釋對於法律適用來説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4.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他就必須説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麼要適用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或者説從該法律規範中推導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麼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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