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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精選3篇)

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精選3篇)

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 篇1

開拓市場,對內狠抓企業管理、保證質量,以市場為導向,面對今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挑戰,搶抓機遇,銷售部全體人員團結拼搏,齊心協力完成了本年度的銷售工作任務,現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如下:

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精選3篇)

一、20__年銷售情況

20__年我們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展覽會和惠聰、發現資源等專業雜誌推廣後,我公司的海爾牌產品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國內外的客户對我們的產品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20__年度老闆給銷售部定下700萬元的銷售額,我們銷售部完成了全年累計銷售總額760萬元,產銷率95%,貨款回收率 98%。

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綜合素質。

產品銷售部肩負的是公司全部產品的銷售,責任之重大、任務之艱鉅,可想而知。建立一支能征善戰的高素質的銷售隊伍對完成公司年度銷售任務至關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着提高銷售人員綜合業務素質這一目標,銷售部全體人員必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使銷售業務知識得以進一步提高。今年公司添用了網絡版速達3000財務管理軟件,銷售和財務管理可以清晰的及時性反映出來。我們銷售人員是在青島市精英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訓下學習成長的,所學習的專業知識和公司內部信息都是保密的,大家必須持有職業道德。老闆是率領銷售部的最高領導者,希望加強對我們員工的監督、批評和專業指導,讓我們銷售人員學習更多的專業知識,提升技術職能和自我增值。20__年我學習了iso內部審核培訓和會計專業知識培訓,並獲得了國家認可的證書。這一年來我們利用學習到的管理知識、方法在我們公司生產管理中充分實踐,其顯示效果是滿意的。

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 篇2

營銷部在公司的指導下,開展了武漢市場醫藥零售終端網絡的建設、各區級批發單位的鞏固、公司部分總經銷新品種的鋪貨及市場啟動和推廣工作。現將這一年來,營銷部年度工作所取的成績、所存在的問題,作一簡單的總結,並對營銷部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幾點看法。

總而言之,三句話:成績不可忽視,問題亟待解決,建議僅供參考。

“5個一”的成績不可忽視

1.鋪開、建設並鞏固了一張批發企業所必需的終端營銷網絡

武漢市場現有醫藥零售終端共690家,通過深入實際的調查與交往,我們按照這些終端客户的規模實力、資金信譽、品種結構、店面大小,將這690家零售終端進行了a、b、c分類管理,其中a類包括“中聯”在內的25家;b類有94家;c類210家。在這690家終端客户中,我們直接或間接與之建立了貨款業務關係的有580家;終端客户掌控力為84%。

2023電器行業年終總結 篇3

我的這次實習時間是從_年x月12日至x月15日。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領導和其他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並慢慢進入“律師”的狀態,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如下。

一、實踐經驗

1、以事實為依據。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習慣。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靈活運用證據規則。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三、法律文書的寫作

1、代理詞的寫作。如前文所述,代理詞和起訴書之間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詞應該區別與起訴書。代理詞的目的是闡述訴訟請求的理由。在訴訟中,理由無非是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實剩餘雄辯,因此代理詞的重點應該是對事實理由的清晰表達。同時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充分的瞭解,過多的涉及案件事實成了多次一舉,在這時應該更多的關注法律的適用以節省訴訟精力。因此應該根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瞭解程度選擇代理詞側重點。至於如何瞭解法官對案件的瞭解程度,就是一個工作方法的問題了。在開庭前,有很多接觸法官的機會。如在開庭前閲卷時的過程中,簡易程序中開庭審理前的調節程序。在開庭時也可以根據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問的內容來判斷法官對案件的瞭解。如果法官對案件的事實缺乏瞭解,那麼就可以通過對事實的陳述將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訴訟請求中。

2、刑事糾紛中的和解協議。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損害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是雙方當事人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律。在這些糾紛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給受害一方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而受害一方同意放棄向公安機關舉報,為防止事後返回,雙方往往簽訂一個和解協議。根據民法原理,這種調節協議屬於自然債務,並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管轄權。但是其並非無用之舉。一旦對方反悔提起刑事訴訟,在和解協議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可以直接證據來適用。由於有雙方當事人簽字,除非對方可以證明此和解協議是受脅迫,受欺詐而簽訂,否則在證據規則中,其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存在。這就要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重對所涉事實的陳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協議中,對事實的闡述儘量模糊,措辭上應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詞彙。同時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條款的表述上要明確,具體,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過多的抽象性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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