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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調解工作總結

鄉鎮調解工作總結

二o一o年,我鎮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省、市政法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鎮實際,始終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着力發揮“大調解”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構築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努力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大調解”活動中,我鎮各級調委會共調處羣眾各類民間糾紛20餘起,涉及人數130餘人,調解率達100% ,調解成功率達98 %。其中羣集性來訪13批,涉及人數170餘人;個體性糾紛9件,涉及人數67人;涉及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勞動保障、低保、建築糾紛等各類社會矛盾以及一些個體性問題。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整體穩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鎮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鄉鎮調解工作總結

一、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今年,鎮委下發了《關於成立xx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的通知》,黨政辦、綜治、司法、公安、信訪、土地、村建等各個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我們還着力鞏固和整頓了11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調委會都選聘了2名專職調解員,充實調整了71名義務調解員和71名義務糾紛信息員。在村(居)民小組建立維護穩定羣眾自治協會組織,發揮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治安積極分子的積極作用,排查反饋存在基層羣眾中的各種不穩定信息,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從而形成“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羣眾協會”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工作網絡。同時,明確了各級組織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管轄責任制,堅持分工負責和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做到了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重大矛盾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定領導責任、定單位(部門)責任、定調處時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糾紛矛盾調處件件有迴音,事事有反饋,重大案件有報告,從而有力地保證了“大調解”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鎮四級預警網絡。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半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每月最後一天上報市大調解聯席會議辦公室。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社區、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鎮。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羣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鎮、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鎮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羣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三、統一標準,確保質量。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彙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範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範,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範。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鎮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協調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誌;全鎮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鎮、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範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四、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一是個別村(社區)對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差距比較明顯;二是村(社區)調處中心基礎設施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資金的投入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影響了大調解工作向更高層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區調解室沒有達標,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尚需進一步規範,四是我鎮矛盾糾紛面寬量大,“大調解”協調中心配備人員太少,無法全面負擔起我鎮全面協調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一是進一步健全大調解體系。調處服務中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人員到位,切實保障大調解各級組織網絡管理規範,運行有效。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大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建立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按照市局關於加強信息預警機制建設意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信息網絡體系,加強糾紛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糾紛預警能力。三是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在當地發生命案時,司法所要及時瞭解情況,對屬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命案,要實行責任倒查。四是進一步加強街道辦事處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範公示內容,健全基礎台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五是大力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為人公正、辦事公道、有羣眾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加強調解員教育培訓和管理,着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處隊伍。積極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堅持調解員持證上崗,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六是繼續推進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切實按照“六有”、“四落實”、“四規範”的標準,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努力減少和預防因鄰里糾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民間糾紛調解率達到98%,成功率達到95%以上。對因鄰里糾紛引發的命案將實行“一票否決”。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將進一步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區的“大調解”,建設工作推向一個新台階,為創建“平安xx”做出新的貢獻。

標籤: 鄉鎮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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