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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額,一起隨小編詳細瞭解下吧。

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經濟補償金最高額度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非勞動者主觀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為滿足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期內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它既不是賠償金,也不是違約金,而是勞動合同解除時特有的一種費用,其實質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對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社會保障的義務。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主要有兩類:

(一)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它適用於下列兩種情形: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的限制。它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企業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另外,對於第一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醫療補助費,以滿足勞動者離職後治療的需要。具體標準為: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患重病的還需要增加醫療補助費,標準為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為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用人單位如果不按上述標準一次性地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則除要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經濟補償金個税計算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20xx年的按20xx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標籤: 補償金 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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