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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怎麼辦

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怎麼辦

有的工作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年假,這就有點坑了。以下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的解決方法,希望你喜歡。

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怎麼辦
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的解決方法

一、工作的單位沒有年假怎麼辦?

職工和單位對年休假問題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員工應當享受年休假的,裁決單位按照職工映秀年休假的天數裁定單位給付職工三倍的工資,並加處50%的賠償金。

二、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怎麼處罰?

(一)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三)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年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假的權威解讀

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

20xx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條例出台背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 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xx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近些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當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2]

20xx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xx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 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範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佈,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裏需特別説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xx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當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 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保證貫徹落實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假的背後思考

20xx年1月1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將在全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勞動合同法》出台後,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瞭我們黨和政府對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作為一名理論工作者,筆者為《條例》的公佈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產生了有一些憂思。

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將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標,併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佈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出台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確保護。

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於合同問題而招致的權益損害,20xx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

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內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將形同虛設,更將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眾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 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並不乏內容良好的法律。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儘管由於時間跨度等諸方面的原因而略顯不適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其中卻並不缺少諸如禁用童工、嚴懲強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權益等方面的規定;而我國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甚至還將強迫職工勞動規定為一種犯罪而給予嚴懲。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經具有了上述嚴厲立法規定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了“山西黑磚窯事件”這類極度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惡性案件呢?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規定得不夠完善,還是刑法關於“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厲?顯然都不是。筆者以為,發生這一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實際上在於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以此為鑑,對廣大勞動者來説,《條例》生效後能否被忠實地執行和遵守以及將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執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內容作了多麼華麗的規定更值得重視和關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佈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歷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讓我們看到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但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 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 大搖大擺地步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敢拍着胸脯保證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發生呢?所以,對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給其帶來福利,關鍵還是要看行動!不僅要看勞動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更要看用人單位的行動!

標籤: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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