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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格式(精選16篇)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精選16篇)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

因x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建設需要,xx縣人民政府決定徵收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並於20xx年1月24日作出《關於對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22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精選16篇)

一、專案名稱: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

二、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東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線,西至老324省道一線,南至小南堆,北至緯九路。具體以規劃紅線圖確定的範圍為準(詳見規劃紅線圖)。

三、徵收期限

自本專案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至專案徵收結束。

四、徵收簽約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含30日)內。

五、簽約獎勵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含30日)內。

六、徵收補償方案:附後。

七、房屋徵收部門:灌雲縣房屋徵收局。

八、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燕尾港鎮人民政府。

九、現場接待地點及聯絡方式: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徵收工作組(原燕尾港鎮人民政府院內),聯絡電話:

十、監督舉報電話:0518-888288(縣監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關於對燕尾港鎮鎮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22號),可以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xx縣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2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徵收部門擬定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審查及論證,認為該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據此,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政房徵〔 〕 號),對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徵收主體: 人民政府三、徵收部門:

四、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單位):

五、徵收實施時間: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六、簽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3

為了實施自治縣城鎮總體規劃,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本級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法規相關規定,經依法履行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公佈徵求意見、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方案進行修改、組織徵收聽證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後,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的徵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現本級政府決定,對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用地藍線範圍內的房屋依法進行徵收:

一、嚴格按照“22號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二、徵收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簽約時間: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徵收專案所需補償費用已足額到位,並專戶儲存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名稱)。儲存戶:焉耆回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四、本次徵收決定確定的徵收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五、本決定釋出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知道本決定之日起90日內,向焉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治縣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4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徵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徵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戶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徵〔20xx〕11號房屋徵收決定,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範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築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築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徵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貸款餘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徵收人採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為該專案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築殘值為3645元。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內,後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徵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後,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徵收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徵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徵收部門於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徵收協商會。據此,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徵收人朱鳴嬋(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徵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餘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餘款支付給被徵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築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徵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後,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築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專案規定領取。五、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徵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後拆除。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5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6

因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徵收該專案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現將《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詳見附圖)。

二、房屋徵收部門: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工程建設指揮部。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簽約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婺城區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7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為×××××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96平方米,結構為混合,用途為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為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為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為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為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檔案《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六月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8

徵收人:衛輝市人民政府

地址:衛輝市衛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樑常運 職務:市長

被徵收人:李忠海

為改善原電機廠周邊區域居住環境,加快我市舊城區改造程序,衛輝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衛輝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一期改造範圍內房屋徵收的決定》衛政文〔20xx〕139號決定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進行棚戶區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該範圍內房屋徵收決定已於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徵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屬該徵收範圍內。徵收人為被徵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任何形式的補償協議。

為確保該棚戶區專案工程順利建設和安置廣大被徵收戶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經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現對李忠海被徵收房屋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徵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核算,給予207261元補償(補償明細見附件)。

二、選擇產權調換。由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按《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執行。

以上決定,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一種徵收補償方式,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如在被徵收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放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款依法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

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又拒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自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執行力。

特此決定。

衛輝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9

徵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東區鬆苑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xx市人民政府市長

被徵收人:鄭

被徵收房屋:xx市xx區中路183號,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號,被徵收人鄭持有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為粵房地共證字第號,佔有房屋份額陸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區(博物館群)專案建設需要,徵收人於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書》,決定徵收xx區中路、照壁街、吉祥裡、馬龍舟巷、水關街範圍內部分房屋(徵收範圍以《xx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書》所附規劃紅線圖為準),被徵收房屋位於上述徵收範圍內。因被徵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區(博物館群)專案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下稱《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現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徵收補償方式。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二、房屋補償、搬遷費、商鋪停業補助費及獎勵金額。被徵收房屋經xx市中鑫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房地產證載商業面積10.66平方米,評估單價15,0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159,900元;歷史原因形成商業面積18.34平方米,評估單價8,0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146,720元;住宅面積80.55平方米,評估單價2,600元/平方米,評估價值209,430元;室內裝修評估價值13,116元;作商鋪使用面積共29平方米,租金補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計算,補助3個月共計8,700元。另按《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商鋪遷移費6,000元,住宅遷移費3,000元,個體、整體獎勵金及裝修補助295,785元。綜上,被徵收房地產的貨幣補償及獎勵金合計人民幣842,651元,因被徵收人佔有1/6產權份額,應收貨幣補償及獎勵金為人民幣140,441.83元。該款項由徵收部門向xx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提存後,由被徵收房地產的相關權利人憑法定的證明檔案前往xx市公證處領取。

三、被徵收人或相關權利人應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完成搬遷,將房屋一併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

被徵收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3個月內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公證書》(〔〕粵中第13815號)

2.評估報告(中鑫估〔20xx〕字第F120xx號)

3.租金情況諮詢意見書(中鑫估〔〕字第F03119號)

xx市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0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為×××××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96平方米,結構為混合,用途為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為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為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為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為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檔案《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1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將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徵[20xx] 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佈。

一、徵收目的:xx市xx區清水塘棚戶區改造

二、徵收範圍:xx區銅霞路與響田西路相交處(具體以規劃用地藍線圖為準)

三、徵收部門:xx市xx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四、徵收實施單位:x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處中心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六、簽約期限:簽約期限80日,自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之日開始計算。

七、上述範圍內的被徵收人,持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到清水塘片區棚改響石嶺專案部與徵收部門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被徵收人如對株石徵[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佈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3月5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2

因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府令第248號)的相關規定,現決定依法徵收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具體決定徵收事項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 :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

二、徵收範圍:桃園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學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興路以東,涉及荔香中學教師住宅樓1棟共24套房屋及南山醫院職工宿舍1-3棟共三棟96套房屋,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範圍圖》。

三、房屋徵收部門及徵收實施單位:南山區土地整備局。

四、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及南山政府線上網站上公佈。

六、徵收行為限制:徵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

七、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徵收決定書》公佈之日起60日內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於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監督舉報方式

監督部門:南山區監察局

辦公電話:0755-26662751

九、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絡方式

聯絡人:覃豔

聯絡電話:0755-86063320

辦公地址:南山區人民醫院北門東側板房(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書(掃描件).pdf

2、徵收範圍.jpg

3、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3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4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徵收部門擬定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審查及論證,認為該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據此,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政房徵〔 〕 號),對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徵收主體: 人民政府三、徵收部門:

四、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單位):

五、徵收實施時間: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六、簽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附:《 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5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鑑於20xx年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模擬徵收預籤協議實際進展情況,結合模擬徵收方案,現將蕪湖縣人民政府20xx年第1號《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徵收目的

加大我縣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力度,堅持以人為本,順應群眾意願,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做到依法、公開、公平徵收。

二、房屋徵收專案名稱

xx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三、房屋徵收範圍

該專案東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橋,西至青弋江,北至烏鳳灘(詳見紅線圖)的用地紅線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所涉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四、房屋徵收部門

蕪湖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蕪湖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完成搬遷。

公告之前已預籤協議自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60日內向蕪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房屋徵收紅線圖

縣20xx年度縣城防洪保安及棚戶區改造專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8月20日

房屋徵收決定格式 篇16

徵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樑 職務:市長

被徵收人:李

為改善原電機廠周邊區域居住環境,加快我市舊城區改造程序,xx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xx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一期改造範圍內房屋徵收的決定》衛政文〔20xx〕139號決定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進行棚戶區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該範圍內房屋徵收決定已於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徵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屬該徵收範圍內。徵收人為被徵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任何形式的補償協議。

為確保該棚戶區專案工程順利建設和安置廣大被徵收戶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經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現對李忠海被徵收房屋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徵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核算,給予207261元補償(補償明細見附件)。

二、選擇產權調換。由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按《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執行。

以上決定,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一種徵收補償方式,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如在被徵收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放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款依法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

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又拒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自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執行力。

特此決定。

xx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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