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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我國建國初期採用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國家財政撥款共同構成養老保險基金按期向退休者支付養老金。此種模式雖然無須擔憂大量資金結餘所帶來的保值升值和資金安全問題,卻也使用人單位和國家財政背上了過重的負擔。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為配合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開始向部分積累制轉換,由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一部分納入勞動者個人賬戶進行積累,另一部分加上國家財政補貼納入社會統籌以在全社會範圍進行調劑,等職工退休後兩部分合並計發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 確認和沿用了此種籌資模式,其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據此,凡屬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負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國家財政則負有根據實際情況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的義務。

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完全基金制

完全基金制。這是用過去積累的繳款所掙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險金的制度。具體說,就是工人在就業期間或壽命內向社會保險計劃繳款,這些繳款存入政府管理的基金中,該項基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積累並生息;當一個工人退休後,每年領取的保險金主要來自其中的利息收入。、

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完全基金制

完全基金制。這是用過去積累的繳款所掙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險金的制度。具體說,就是工人在就業期間或壽命內向社會保險計劃繳款,這些繳款存入政府管理的基金中,該項基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積累並生息;當一個工人退休後,每年領取的保險金主要來自其中的利息收入。

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部分基金制

部分基金制。部分基金制是既具有完全基金制的部分特徵又具有現收現付制部分性質的混合制度。社會保障稅的一部分用來支付當期接受者的保險金,一部分(剩餘部分)投資於政府管理的基金(或稱為社會保障信託基金),該基金用來支付將來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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