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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就目前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的養老保險模式而言,無論是家庭養老、社群養老、商業養老還是政府養老,都不能單獨、有效的解決農村養老問題。

首先,傳統家庭養老已經不能承擔農村老人全部生活的能力。在農村,家庭保障主要是依靠家庭全體成員共同承擔風險,家庭保障的主要經濟基礎是儲蓄。但是,由於農村居民儲蓄的數額低,投資渠道單一,使其難以符合農村儲蓄養老的要求。農村的“養兒防老”思想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但是,隨著工業化社會的到來,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受到了挑戰。

其次,現行的農村社群養老保障存在許多問題,如建立程式不規範、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保護;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問題嚴重等,而且自身的歷史侷限性也導致這種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甚至可能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難以充分保障我國農村人口的養老要求。

再次,商業保險存在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威脅。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市場養老機制與政府養老機制分別與不同的目標相聯絡。農村商業養老需求由於受農村社會文化與傳統觀念、社會經濟環境與經濟機制、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市場價格以及保險人的服務質量的影響,需求受到很大限制。由於市場的缺陷,不能有目的地向農村老齡人口有效傾斜,因而只好通過政府社會性養老保障的轉移支付進行收入再分配。

最後,從農村養老保障的實踐看,民政部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同樣存在侷限性。第一,這種模式依靠個人繳費,且以自收自支方式推行,缺少政策傾斜,缺少共濟性,實際上並不是一個嚴格的“社會”保險行為;第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養老金的價值有可能貶值,因為農村養老保障的基本方式是把錢存人銀行,僅僅依靠利息是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

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根據聯合國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果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10%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超過7%以上,就被稱為人口老齡化國家。XX年11月,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表明,我國人口總數為12.95億人。其中65歲以上的人口為8811萬人,佔總人口數的6.69%。8811萬老齡人口中,農村老齡人口為5938萬,佔老齡總人口的67。4%。而且,從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變化來看,近十年來,我國的人口老齡化不僅規模越來越大,速度迅猛,而且呈現出十分明顯的階段性和累進性。我國的人口基數大,人口老齡化的衝擊強度比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都要激烈。而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需要贍養的老齡人口的增加。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人口為4.56億,佔全國總人口數的36.09%;農村人口為8.07億,佔全國人口總數的63.91%,和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雖然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數的比重上升了9.68個百分點,但是農村人口已經超過了8億大關。因此俄國人口老齡化研究的重點,應當關注農村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養老保障問題。理論界往往把我國人口老齡化研究的目光放在城市,有關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分析研究,也絕大多數是針對城市老年人而言的,總體上缺乏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農村人口老齡化理論研究。所以,大力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養老及其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解決城市老年人口的問題,當時的就業、退休金(養老金)、工傷、醫療、住房、物價補貼等基本制度僅限於城鎮職工;農村老人主要是依靠集體發放很少的一部分“口糧”,實行家庭養老,“五保戶”以及“軍烈屬”由集體統一供養。改革開放以後,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集體除了代表國家和政府向農民催繳各種農業稅和各種提留外,其他費用很難向農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戶”和“軍烈屬”以外,農民基本上沒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會保障,農民養老基本上依靠家庭。

從我國工業化發展歷史來看,農業為工業提供了巨大的支援。據統計,從20世紀50年代到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農業部門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的資金約為4500億元。依靠這筆資金,加上城市工商業的內部積累及對城市職工實行低工資制而間接吸收的積累等,國家得以不斷增加對工業的投資。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通過上述方式吸收的農業積累有增無減。國家通過建立專案齊全、標準較高、且個人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城市職工通過低工資等形式得到了適當的補償。而國家對農民的社會保障的承諾微乎其微,農民沒有享受到國民待遇,尤其是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面,這對廣大農民顯然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從國際上來看,較早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德國、法國等13個歐盟國家,在類似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時,這13個國家就已經成功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且,一般而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以後的產物。

辨證的看,我國農村建立制度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首先,我國經濟處於快速發展階段。XX年gdp已經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人也已經突破1.7萬億元,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經基本具備。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入逐步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在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城鎮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

其次,中央已經把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農村的稅費改革,農民補貼方式改革都已經啟動。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要制度保障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必將成為破解“三農”問題的重要政策選擇。這是最重要的經濟社會條件。

總之,我國目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上是基本可行的。但需要的是抓住有利時機,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及時將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金的收取、基金投資、保險金的計發等環節。中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遲遲沒有建立,除了政治、經濟、社會條件制約和理論準備不足,缺乏明確可行的方案外,關鍵是農村面臨著制約養老基金投資、保險金計發的“瓶頸”——養老供給短缺。現行的模式都是以農民自收自支為主,但是農民收入普遍偏低,難以滿足保費必須定期交納的基本要求。傳統經濟學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政府激勵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國家應該成為農民養老供給的主體。目前,只要對現行的農村發展政策進行微調,政府就既能負擔起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重任,又能增加農民收入、啟動農村市場、實現經濟良性迴圈。

調整支出結構。將目前國家財政的各種支農開支中的部分開支,以適當的形式用於啟動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並將其直接規定為國家負擔的部分。如改變農產品的收購基金及糧食等農產品風險基金的現行使用方式,以貼補繳費的方式,直接用於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讓利。對存人國家金融機構的農保基金給予免徵利息稅,並可以按照規定簽訂存款利率協議。國家用農保基金髮行高於銀行利率的長期國債。

投資回報。國家集中用於重點專案的長期投資,給予較高的彙報,允許部分農保基金投資金融市場中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產品。部分國有資產變現收入及國企利潤可以也應該用於農村養老保險的建設。從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要求出發,加大國民收入再分配向農民和農村的傾斜力度。加強國家巨集觀調控,取長補短,靈活解決養老基金投資、保險金計發等問題。

養老供給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環節,而養老基金的投資和保險金的計發是養老保險的關鍵環節。現存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各有所長,如傳統的家庭養老有助於緩解社會養老的壓力;商業保險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開拓潛力大,民政,部推行的養老模式所採用的個人賬戶透明度高、伸縮性大。可以取三者之長,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加強家庭養老保險模式的穩定性、連續性;規範商業保險行為;增加養老基金的投資渠道;確保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可以實行市場化運營,即由符合規定的市場法人,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專門組建政策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公司,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和優惠政策;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積極開拓市場,提供優質服務,引導農民投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市場化運作,將會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兩個積極性,比單靠政府大包大攬,責任會更為明確,其效益也會更好。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在起始階段將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中既有經濟因素,又有非經濟因素。政府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及國家的利益和農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還要考慮非經濟因素的作用以及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各種因素的相互影響,有利於我們揚長避短,因勢利導,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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