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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動物定點裝卸集中管理規範

縣動物定點裝卸集中管理規範

一、動物定點裝卸場所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經營單位和個人自願的原則,並提交書面申請。

縣動物定點裝卸集中管理規範

二、對申請建設和經營的單位(個人)要嚴格進行審查,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一年內有三次以上普通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出申請。

三、對場所選址和建設必須按照《xx縣動物定點裝卸場所建設規範》進行嚴格審查合格後方可運營。

四、定點裝卸場所運營單位和個人要自願交納風險保證金和特殊建設、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

五、定點裝卸場所統一使用我單位配製的消毒溶液,每批次裝卸動物由我單位技術人員進行消毒,對場所所有涉及的地面和圈舍我單位技術人員要定期全面消毒。

六、定點裝卸場所統一製作制度牌,統一配發必要的設施裝置,涉及人員要定期進行法律和檢疫常識培訓。

七、定點裝卸場所動物的瘦肉精抽檢比例要加大,每批次不得少於10%,並採用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種檢測試劑交替使用的辦法嚴格檢測。

八、加強監督巡查,嚴厲查處沒有檢疫證明的違法調執行為,對定點裝卸場所以外的動物裝卸活動禁止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九、動物定點裝卸場所要作為產地報檢中心點,全面開展動物產地檢疫業務

十、外縣進入我縣的動物運輸車輛嚴禁在我縣境內隨意收購拉運動物或動物產品,有特殊需要的,統一在動物定點裝卸場所嚴格消毒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內活動。

十一、動物檢疫出證必須有官方獸醫按規定出具,嚴禁讓他人代出證,嚴禁出售空白檢疫證明。

十二、在定點裝卸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動物健康標準,又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症狀的動物一律禁止調運,根據情況進行隔離觀察或進行急宰。

十三、定性患有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或已死亡的動物一律進行無害化處理,懷疑涉及動物重大疫情的按疫情報告程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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