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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園區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園區工作管理制度 篇1

住宅園區車輛管理工作標準

園區工作管理制度(通用3篇)

1、道路線型、斷面與整個住宅區建築群體佈置相協調;

2、車行道通至每幢住宅樓單元入口處;

3、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可進入轄區;

4、進入物業轄區內車輛,均服從物業公司管理;

5、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有汙染物品車輛或2、5噸以上貨車,一律不準駛入轄區;

6、駛入轄區內車輛均需減速,時速不超過15公里,無鳴笛現象發生;(救護車、警車、救火車除外)

7、轄區內所有車輛均納入物業公司管理範圍,作到一車一證、一證一位、車證齊全,見證放車;

8、車輛管理員禮貌待人、熱情周到;

9、車輛管理員熟知車主姓名、車型、車牌號、房號、車位;

10、車輛管理員隨時巡查車輛停放情況及車輛的車況,遇有門未鎖、燈未關、漏油、漏水等現象發生時,10分鐘內通知車主;

11、停車場內無貨物堆積、道路阻塞現象;

12、停車場內地面無水、無油、無汙、無紙屑、無煙頭等雜物;

13、停車場道路平整無坑、無尖銳物、無金屬釘狀物;

14、停車場內有明顯禁菸標牌,且消防器械及設施均配備齊全,使用功能完好率100%;

15、轄區內交通事故年發生率不超過2%,丟失事故發生率為0%;

16、地下停車場光線明亮,能見度高,目測距離50米以上;

17、臨時停放車輛收費率100%;

18、每車位文字檔案齊全、資料準確率100%;

19、外來進出車輛有登記,完成率100%,準確率100%。

園區工作管理制度 篇2

一、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放射衛生法規、標準,接受定期健康體檢、個人劑量監測和防護知識培訓,持《放射工作人員證》上崗。

二、放射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業務技術,提高放射防護意識,工作時必須採取時間、距離防護措施,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格掌握x線檢查適應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員在不影響診斷質量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採用'高電壓、低電流、厚過濾和小視野'進行工作。

四、x線檢查中,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機房。當受檢者確需他人扶攜時,除對扶攜者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外,還要對受檢者的'非投照部位進行遮蔽防護。

五、嚴格控制孕婦及嬰幼兒的檢查適應症。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孕婦的下腹部檢查。

六、放射工作人員要經常檢查x線機、工作指示燈等裝置,使其處於最佳工作狀態,機房內嚴禁堆放與診斷無關的雜物。

七、有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要建立健全射線裝置使用、維護、監督監測等檔案。

園區工作管理制度 篇3

村務公開工作制度

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各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一、村務公開的資料

1、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狀況;

2、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狀況;

3、群眾資產及其經營管理狀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狀況和群眾企業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狀況;

4、村群眾經濟收益及使用狀況;

5、興辦村群眾經濟專案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狀況;

6、徵用群眾所有土地各項補償的收入和使用狀況;

7、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狀況;

8、人民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狀況;

9、農民負擔各種費用的狀況;

10、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開支狀況;

11、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狀況;

12、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狀況;

13、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狀況;

14、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狀況;

15、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村務公開的時間

村務至少每半年全面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決定;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開。

三、村務公開的形式

村委會應當在方便村民檢視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佈村務,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公佈。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同時利用廣播等形式公佈。

四、村務公開的監督

村設立由三至七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村委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和資料,及時、全面、如實編制村務公開資料的草案,並經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逐項稽核簽章後方可公佈。村務公開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會議、村民議政日、專題座談、意見箱、電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對村民提出的詢問和意見,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要當場給予答覆,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半數以上的村民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重新公佈。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作出答覆。

村委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儲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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