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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管理制度(通用3篇)

廠區管理制度(通用3篇)

廠區管理制度 篇1

1.0目的

廠區管理制度(通用3篇)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適用範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內容

4.1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後方能行駛。

4.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於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幹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幹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後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幹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

“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相關檔案

6.0相關記錄

7.0實施日期:20xx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稽核:批准

廠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並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排程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並取得通行證後,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後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誌,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絡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裝置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定警告牌、紅色訊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裝置安裝。

第二十四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外來聯絡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後方可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禁止計程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託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廠區管理制度 篇3

(一)養護管理規範

1、灌溉與排水

(1)應有完整的灌溉與排水系統

(2)根據不同樹種和不同立地條件進行適期、適量的灌溉,應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3)在久旱或立地條件較差,土壤乾旱的環境中應及時進行灌溉,對水分和空氣溫度要求較高的樹種,須在清晨或傍晚進行灌溉,有的還應適當地進行葉面噴霧。

(4)灌溉前應先鬆土。夏季灌溉宜早、晚進行,冬季灌溉選在中午進行。灌溉要一次澆透,尤其是春、夏季節。

(5)樹木周圍暴雨後積水應排除,珍貴樹木周圍積水尤應儘速排除。

2、中耕除草

(1)喬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須剷除特別對樹木危害嚴重的各類藤蔓等。

(2)樹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鬆,易板結的土壤,在蒸騰旺季須每月鬆土一次。

(3)中耕除草應選在晴朗或初晴天氣,土壤不過分潮溼的時候進行。中耕深度以不影響根系生長為限。

3、施肥

(1)樹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樹木生長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長勢進行。

'注':花灌木應在花前、花後進行。

(2)施肥量應根據樹種、樹齡、生長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狀等條件而定。一般喬木胸徑在15cm以下的,每3 cm胸徑應施堆肥1.0kg,胸徑在15cm以上的,每3 cm胸徑施堆肥1.0-2.0 kg。

樹木青壯年期欲擴大樹冠及觀花,觀果植物,應適當增加施肥量。

(3)喬木和灌木均應先挖好施肥環溝,其外徑應與樹木的冠幅相適應,深度和寬高均為25-30 cm。

(4)施用的肥料種類應視樹種、生長期及觀賞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擴大冠幅,宜施氮肥,觀花觀果樹種應增施磷、鉀肥。注意應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術,並逐步推廣應用複合肥料。

(5)有機肥應腐熟後施用。施肥宜在晴天;除根外追肥,肥料不得觸及樹葉。

4、修剪、整形

(1)樹木應通過修剪調整樹形,均衡樹勢,調節樹木通風透光和肥水分配,調整植物群落之間的關係,促使樹木生長茁壯。各類綠地中喬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樹形為主。

凡因觀賞要求,可根據樹木生長髮育的特性對樹木整形,將樹冠修成一定形狀。

(2)喬木類:主要修除徒長枝、病蟲枝、交叉枝、並生枝、下垂枝、扭傷枝以及枯枝和爛頭。

(3)灌木類:灌木修剪應使枝葉茂盛,分佈均勻;花灌木修剪,要有利於促進短枝和花芽形成,修剪應遵循'先上後下,先內後外,去弱留強,去老留新'的原則進行。

(4)綠籬類:綠籬修剪,應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葉豐滿;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綠籬應逐步修剪成形。

(5)地被、攀緣類:地被、攀緣植物修剪應促進分枝,加速覆蓋和攀纏的功能;對多年生的攀緣植物要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刪老弱的藤蔓。

(6)修剪時,切口都必須靠節,剪口應在剪口芽的反側呈45度傾斜;剪口要平整,應塗抹園林用的防腐劑。對過於粗壯的大枝應採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操作時必須保證安全。

(7)休眠期修剪以整形為主,可稍重剪;生長期修剪以調整樹勢為主,宜輕剪。有傷流的樹種應在夏、秋兩季修剪。

5、防風防颱

(1)高大喬木在暴風雨來臨前夕,應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對樹木存在根淺、迎風、樹冠龐大、枝葉過密以及立地條件差等實際情況分別採取立支柱、綁紮、加土、扶正、疏枝、打地樁等六項綜合措施。預防工作應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

a、立支柱:在風暴來臨前夕,應逐株檢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縛情況應及時改正。

b、綁紮是一項臨時措施,宜採用8號鉛絲或繩索綁紮樹枝,綁紮點應襯墊橡皮,不得損傷樹枝;另一端必須固定;也可多株樹串聯起來再行固定。

c、加土:坑槽內的土壤,出現低窪和積水現象時,必須在風暴來臨前加土,使根頸周圍的土保持饅頭狀。

d、扶正:一般在樹木休眠期進行;但對樹身已嚴重傾斜的樹株,應在風暴侵襲前立支柱,綁紮鉛絲等工作,待風暴過後做好扶正工作。

e、疏枝:根據樹木立地條件,生長情況,尤其是和架空線有碰撞可能的枝條以及過密的樹枝,應採用不同程度的疏枝和短截。

f、打地樁:是一項應急措施。主要針對迎風口等樹幹基部橫置樹樁,利用人行道邊的側石,將樹樁截成樹幹和側石等距離的長度,使樹樁一端頂住樹幹基部,一頭頂在側石上。

(2)搶救工作

a、風暴來臨時,應將已倒伏而影響交通的樹木順勢拉到人行道上,並及時修剪樹冠部分枝條。

b、風暴後,應分輕重緩急進行搶救,首先搶救對主幹道上妨礙交通的和行將倒伏的植株;對於就地搶救難以成活的樹木,應將樹冠強截後移送苗圃栽種養護。

c、風暴過後應及時拆除有礙交通、觀瞻的加固物。

(3)凡易受凍害的樹木,冬季應採取根際培土,主幹包紮等防寒措施。

(4)枝葉積雪時應及時清除;有倒伏危險的樹木應樹立支柱支撐保護。

6、補植樹木

(1)樹木缺株應儘早補植。

a、落葉樹: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後,發芽以前補植或在秋季落葉以後土壤冰凍以前補植。

b、針葉樹、常綠闊葉樹:應在春季土壤解凍以後,發芽以前補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長後,降霜以前補植。

(2)補植的樹木,應選用原來樹種,規格也應相近似;若改變樹種或規格則須與原來的景觀相協調。補植行道樹種必須與同路段樹種一致。

7、挖除枯樹

(1)對枯死的樹木應及時挖除,並填平土坑。

(2)對生長不良而難以復壯的樹木,也應挖除,換上生長良好的植株。

8、地被植物養護規範

(1)天氣乾旱,土壤乾燥時要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早春發芽前要普遍進行施肥,採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2)發現枯死植物應及時挖除和補植;枯葉殘花要隨時整理清除。

(3)木本地被植物萌發能力強者,應在冬季休眠時進行修剪。應使植株在生長期間,始終保持在高度不超過60cm的低矮狀態。

(4)球根、宿根類地被植物,經3-4年生長後,根部擁擠以至影響其正常發育時,應按不同型別的'生理習性進行分析,更新移植。

9、草坪養護規範

(1)草坪中雜草應及時挑除,大型野草更應隨時挑除;雜草過多又無法淨化時,應淘汰重鋪。凡低窪常年積水處,要填土整平或淺溝

排水。空禿地段應及時補植。

(2)草坪在生長季節,應適時進行中耕、加土、鎮壓,保持土壤平整和良好的透氣性。應適時進行剪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邊和樹根邊的草要修剪整齊;剪草前必須清除草坪上的石子、瓦礫、樹枝等雜物。剪草要平整,邊角無遺漏;草屑應及時除淨。

(3)草坪邊上的樹壇、花壇邊緣,應進行切草邊,保持線條清晰。

(4)草坪發芽以前要進行一次施肥;生長季節可按具體情況追施化肥;土壤乾燥時,應及時澆水。

(5)草坪萌發期,土壤過溼或板結澆水後應暫停開放。

10、花壇養護規範

(1)花壇換花除了間種以外,栽移前必須要深耕細耙,除盡土中石塊、草屑、殘莖和落葉等雜物並施足基肥。

(2)花壇的防護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好。

(3)夏季花苗的移栽應在早晨、傍晚或陰天進行。移栽後,應隨即澆透水。移栽後的4-5天內應再進行澆水。澆水時應防止土壤衝到莖、葉上。以後的澆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4)在花卉生長盛期,要及時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後應立即噴灑清水。

(5)枯萎的花蒂和黃葉要及時剪除,以保持花壇清潔,缺株要及時補栽;凡需摘心的品種,應及時進行。

11、防止汙染

(1)廢氣、廢液、廢渣對園林植物的汙染,應遵照中央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條例治理。

(2)綠地內的排汙管網和排水管網應保證暢通、有效。

(3)使用化肥、藥劑應合理,不得汙染環境。

(4)嚴禁在樹木根際附近堆放廢液、廢渣和傾倒汙染物。

(5)各類綠地,嚴禁施用人糞尿。

12、病蟲害防治

(1)維護生態平衡、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防治方針。充分利用園林間植被的多樣化來保護和增殖天敵,抑制病蟲為害。

(2)引進和輸出種苗,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植物檢疫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3)應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制訂長期和短期的防治計劃。

(4)加強綠地中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局部發生嚴重病蟲地區必須即時治理。

(5)嚴禁使用劇毒化學藥劑和有機氯、有機化學農藥。化學農藥應按有關安全操作規定執行。

(二)綠地養護管理標準

1、綠地養護管理的景觀標準

廠區綠地

規定一級廠區綠地

群落結構群落合理完整,層次豐富黃土不裸露,樹木種間株間生長空間與層次處理得當,整體觀賞效果好。

樹木生長樹形完美,枝葉茂盛,季相明顯。針葉樹應保持明顯的頂端優勢。花灌木按時開花結果,整形樹必須按觀賞要求養護成一定形態,地被植物應為四季常綠觀花或觀葉品種。

草坪鋪植草種純,生長茂盛,無空禿。

雜草控制無大型野草、無纏繞性、攀援性雜草。基本無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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