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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全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全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于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xx年1月11日通過,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全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出露帶在流域範圍內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汾河流域內生產、生活、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在汾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逐步增加財政資金投入,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機制,協調和解決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長,實行河長負責制,逐級落實本行政區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應當逐年分解落實,其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第九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十條 對在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統一規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規劃變更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產業佈局,優化產業結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經濟和資訊化、水行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支援汾河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新興產業發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鼓勵依託汾河流域特有資源,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休閒觀光農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

第三章 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統籌規劃,實行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七條 優化水資源配置,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恢復流域生態功能。

優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調水,有效涵養和保護地下水。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有效利用空中水資源,促進汾河流域生態自然修復。

第十八條 恢復汾河流域水域和溼地,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強河道及其兩側調蓄水功能,科學利用洪水資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窪地帶和古水域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溼地、緩洪窪澱,增加地下水補給,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標準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條 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

在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汾河流域關井壓採總體方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和汾河流域關井壓採總體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域關井壓採分階段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關井壓採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關井壓採目標、階段實施計劃、關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啟用程式、監督考核、獎懲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節水型社會應當以農業節水為重點,統籌工業、生活節水,嚴格控制用水增量。

發展集約型高效節水農業,推廣先進的灌溉技術和方式,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升級以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加強對冶金、煤化工、焦化、火電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改造與管理,提高工業用水效率。

鼓勵使用再生水,給予政策補貼。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洗車行業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標準的再生水。

加快城鎮集中供水管網改造力度,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全面推行階梯水價制度。科學利用雨洪資源,建設海綿城市。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援城鎮、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專案。城鎮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汙水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對農村生產、生活汙水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防止直接進入河道和汙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對汾河源頭的生態修復與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實施科學造林、種草,實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蓋率;有計劃地實施移民搬遷,依法關停破壞水資源、汙染水環境的企業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修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佔用的河灘地、古水域恢復為溼地,逐步增加林地、溼地、水域面積,優化土地利用結構。

第二十四條 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應當加大植樹種草力度,增加高鬱閉度森林水源涵養區,減少水土流失。

在黃土溝壑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建設淤地壩工程,減少泥沙進入河流;在山區、丘陵區對坡耕地逐步實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佈區、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汾河流域水量排程應當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實行年度水量排程計劃、月旬水量排程方案和實時水量排程指令相結合的排程方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排程指令,確保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河道、湖泊(水庫)、引調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實行河道、湖泊(水庫)、引調水工程岸線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與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灘塗開發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內私挖濫採,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採砂、取土、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實施排汙總量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汙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汙總量意見,實施排汙總量控制。

第三十條 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設定排汙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汙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排汙口。

第三十一條 禁止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汾河流域內一級保護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隨意變更水源涵養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綠化工程區和封山育林區,應當採取禁牧措施,保護幼林繁育成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農藥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汙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本區域內城鄉生產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和綜合回收利用。

鼓勵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煤礦採空區、沉陷區、煤矸石區,劃定重點生態修復區,實施生態修復,防止再次破壞。

開採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

(三)一級國家保護公益林地、工程設施安全區;

(四)法律、法規禁止開採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專案,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建設專案應當採取生態保護措施,選址應當避讓生態保護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態破壞。

對建設週期長、生態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

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應當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天然林、水域和溼地保護,進行野生動植物種群及生息地監測,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三十九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管理或者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關閉或者拆除。

第四十條 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森林、草地、溼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建立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事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保、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佈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資訊釋出的要求,建立生態修復與保護監測體系和資訊共享平臺,實行資料資訊共享和實時監測。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影響和破壞生態修復與保護的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需要檢查的其他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採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天然草甸或者變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佔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排程計劃、指令的;

(二)不執行汾河流域關井壓採實施方案的;

(三)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專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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