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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重點內容

《山西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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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重點內容

日前,《山西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於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雲南、貴州、河北、福建、黑龍江等省之後,又一個就通訊設施建設和保護進行地方性立法的省份。

《條例》確立了以鐵塔、基站為代表的通訊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的法律定位,明確了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中有關各方的職責和義務。重點包括:

加大通訊設施建設的支援力度。針對長期困擾地方通訊建設的選址難和建設難問題,《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將通訊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為公共通訊設施建設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其他公共區域建設通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公共通訊設施建設提供場地、用電、平等接入等便利條件。《條例》要求機場、車站、學校、醫院、公園、文體場館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通訊設施;規劃、建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鐵路、橋樑、隧道等,應當事先與省通訊管理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配套通訊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事宜。

加大對通訊設施的保護力度。《條例》規定,通訊設施周圍設立安全保護區,在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實施可能影響通訊設施安全或者通訊質量行為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通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通訊設施安全防護等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訊設施建設和維護活動,不得危害通訊設施安全。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等需要改動、遷移通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通訊設施所有權人,就經濟補償、設施防護、選址重建等進行協商;其他建設單位在需要改動遷移通訊設施或與通訊設施交叉跨越時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

進一步推動共建共享。《條例》對行業內通訊設施共建共享和行業間基礎設施資源開放共享作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室內分佈系統、鐵塔等基站配套設施,應當實行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已有的通訊設施滿足條件的,應當共享。鼓勵交通道路、廣播電視、電力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與通訊設施建設共建共享。省通訊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與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行業間公共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利用。

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20xx年通訊行業實施政企分開、引入競爭以來,山西省首次通過地方性立法規範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行為。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省通訊管理局及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中的職責。重點強調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訊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建設、用地、補償、供電等方面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支援;統一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溝),為通訊線路入地提供條件。

《條例》同時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六項責任義務:一是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優質的服務,加大對學校、農村及貧困、偏遠地區的通訊設施建設力度,完善電信普遍服務;二是新建基站和天線應當小型化、美觀化,與當地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三是要求城市建成區內已有的架空通訊線路應當逐步入地;四是不得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進行壟斷經營;五是對行動通訊基站的電磁輻射進行檢測,向社會公佈檢測結果,並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六是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通訊設施,在通訊設施或者圍牆、柵欄等處設定警示標識,標明所有權人、警示內容等資訊。

對於建設單位,《條例》要求機場、車站、學校、醫院、公園、文體場館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通訊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專案概算;規劃、建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鐵路、橋樑、隧道等,應當事先與省通訊管理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配套通訊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事宜。住宅建設單位則應當貫徹光纖到戶強制性標準,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並將配套通訊設施的驗收檔案報省通訊管理部門備案。其他建設單位在需要改動遷移通訊設施或與通訊設施交叉跨越時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

對於施工單位,《條例》要求文明、規範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影響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生活。施工結束後,將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築物、林地、綠地、道路等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根據損壞程度依法給予賠償。

對於其他社會主體,《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通訊設施建設和維護活動,不得危害通訊設施安全。公共區域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為公共通訊設施建設提供場地、用電、平等接入等便利條件。辦公及住宅建築的開發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保障電信使用者的自由選擇權,確保運營商平等進入,除場地租賃費及保障通訊設施正常執行的必要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針對山西省貧困落後地區較多現狀,《條例》將電信普遍服務延伸到學校、農村及貧困地區;針對山西文化旅遊、文物古蹟大省情況,明確了通訊設施建設應當採用景觀化或者隱蔽化的建設方式,使通訊設施與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旅遊景點的景觀協調一致;針對光纖到戶強制性標準落實不嚴問題,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光纖到戶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建設單位,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配套通訊設施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驗收檔案未經備案的,明令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接入公用電信網,以確保國家公用電信網的網路與資訊保安;為積極支援全省資訊化發展,要求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公共通訊設施建設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

根據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條例》對行業內通訊設施共建共享和行業間基礎設施資源開放共享作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公眾對電磁輻射的知情權,打消民眾疑慮,要求電信企業對行動通訊基站的電磁輻射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示。為確保通訊設施安全穩定執行,《條例》設立了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規定了保護區內作業的保護措施,明確了阻撓和危害通訊設施建設以及危害已建通訊設施的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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